经济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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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公司参与人:投资者-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劳动者-职工
管理者-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债权人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是保护公司参与人中的弱势群体,即债权人、(小)股东和职工。严格来说,债权人不是公司参与人,但很容易成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受害人,因此需要公司法保护,这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隐含着的问题。
三、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法律链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因此,在预先核准期内,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都可以提出异议,工商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公司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等发生变化;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存续时。
·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法律标志;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现已经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资本维持原则(capital maintenance):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资产名副其实)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资产、财产)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
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民主自营权利: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投资权: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分支机构设置权:分公司和子公司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守法守德,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保护职工权益。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培训职工。
4.支持工会活动。
5.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经营权”-可出资与“特许经营权”-不可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不可出资)
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财产权转让手续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案例: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