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国际经济法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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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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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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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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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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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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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税收法律制度PPT课件
![税收法律制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359a73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d.png)
内容
包括税务登记、税款缴纳、 税务审计、反避税等。
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
定义
国际税收合作与竞争是指在处理跨国税收事务中, 各国税务机关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形式
包括情报交换、税收征管互助、反避税合作等。
ABCD
目的
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避税和税收欺 诈行为,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挑战
需要解决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不同国家 的利益诉求。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 出裁决。
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因税 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财产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与税务 机关发生争议时,可以首先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
通过消除税收障碍,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贸易发展。
类型
主要有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
内容
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 税等条款。
跨国公司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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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跨国公司税收管理是指对 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税 收进行征收、管理和监督 的行为。
特点
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法律 制度,需要协调各国税务 机关的利益和管辖权。
04 税收法律责任与救济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5e98a96dd88d0d233d46a00.png)
【知识点】 熟悉并掌握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固定基 地原则”和 “183天规则”。(教材P505、 506) 熟悉并掌握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规 定。 提示: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适用“固 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五: 案例五:跨国所得性质的界定
【案情简介】 在马来西亚1983年的国家税务局长诉欧洲医药 工业公司案(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v. Euromedical Industries Ltd. )中, 一家英国的居民公司为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培训、技术、生产、市场销 售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相应取得对方为上 述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税务机关认为,该英国 公司的该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依照马 来西亚与英国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征税协调条款规定应在马来西亚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问题】 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 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 质? 【知识点】 了解“隐匿应税所得”作为国际逃税的主要手 段在现实中的表现。
案例七: 案例七: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
【案情简介】 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3个关联公司A、B、 C,分别设在甲、乙、丙3个国家,3个国家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30%和20%。A 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 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 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升格投放市场。 为了减轻税负,集团决定让A公司将该批货物 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再 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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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 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 分国限额抵免及公式 ★ 综合限额抵免及公式 ★ 专项限额抵免及公式 四、间接抵免法
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 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 居民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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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 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 进行国际 避税: 直接导管公司和间接导管公司的应用
第三节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 国内法措施
一、一般国内法措施 ★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 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 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二、特别国内法措施 ★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 法律措施:正常交易原则的应用 ★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 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 的法律措施 ★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范围 ★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 确定的原则 ★ 关于收入的确定 ★ 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 核定利润率或收入额确定应税所得额 ★ 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 际税收协定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 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5章-国际税收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4103ec948d7c1c709a14526.png)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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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国居民公司A在某纳税年度内获所得150万元,其中50万元来源设在乙国的分公司B的经营所得。已知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的分公司所得税率为30%,但分公司B的50万元所得在乙国享受减半征 税的优惠,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7.5万元。假设甲乙两国订有税收饶让协定,问甲国对A的征税额为多少 ?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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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 或类似的税收。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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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 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 性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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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如果居住国采取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该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又是多少?
40×40%×30/40+10×30%=15(万美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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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免制(Method of Tax credit )
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 的总税额中扣除。
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 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在居住国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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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
①分国限额抵免法: ➢ 分国抵免限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2bc4db20029bd64783e2c7b.png)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五讲)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五讲)](https://img.taocdn.com/s3/m/69152c323968011ca3009120.png)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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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甲国采用全额免税法,A公 司的纳税情况为: 来源国乙国应征所得税额仍为90 万元 居住国甲国应征所得税额=A公司 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 =300×30%=90万元 A公司应缴纳税款合计180万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如果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A公司 的纳税情况为: 来源乙国应征所得税额仍为90万元 居住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A 公司国内 外所得×适用税率×(A公司国内所 得 / 国 内 外 总 所 得 ) =500×40%× ( 300/500 ) =120万元 A公司应纳税款合计210万元
包括五项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第二,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 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 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 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 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产生原因:国家间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 第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 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 冲突。 第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之间的冲突。
2.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看 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 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相互间 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介绍】 甲国的 A 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 让给乙国的 B 公司,获技术转让费 10 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 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 收 A 公司预提税 1 万美元,后甲国 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 A 公 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 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利用国际 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划分征 税权,具体包括: 第一,利用冲突规范将某个征 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 而排除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 权。
第五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编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ea6a3b2af90242a895e5fe.png)
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ll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收管辖权第三节国际双重征税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第五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避税: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方法。
有很多避税港的情况。
第一节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坏税法的定义是调呕宜赴皿收剑迭引,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到的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调招对象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我国的税法内容非常之多,所以学习这门课程非常有意义。
如果将来要考注朋会计师的话,也要考税法。
国际税法角度:不是计算与减免的问题。
批注IWI ] :调整之一批注l 协21 :另外一种对象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如何确立税收的管辖?用哪种方法来收税呢?来自J 立国内的所有?一不是,而是来自于两种结合起来的。
一、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琳国税法月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原则。
我国,如果外国人居住在一年以上,需要征税。
法人:实际控制说、总部所在地等情况总部效应:囚为需要并表,所以可以给出自己的非常好的条件。
王老师现在在英国还有一种有趣的statement ·二、来源国原则概念: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卜芳业所得一即它的来源J 二哪个地方;这个是从大部分国家的税法来确定;}要根据芳业的发生地来确定的。
如果中国的办事处,没有芳业所得,它没有这个营业税。
卜劳务所得批注l 协3 ] :这个是什么意思?这种情况下的属人,是用木国税法上的规定来确定的。
如何确定自然人?法人呢?有国籍、住所一domicil “·居所residenceTHE MATERTAT 」5 HEREI 卜CANNOTREDISCIOSED 叭ITH0tJTTHECONSENTSFOR THE IU 气SCH00T 」OF CTJNATJTHOR : JACKDI 卜G第1 页少吐4 页Create PDF with G02PDF for free , if you wish to remove this line , click here to buy Virtual PDF PrinterTHIS SFT OF MATFRTAT 」TS Hl ( iHT 万PROTECTFDBYT 」A 叭CAN NOTBEP 口弓LISHEDMll 且OUGTPERMISSI 《)NFR 《)Ml 且艺AUTHOR CONIACT FSJACK . D 仆G 闭GMAIL . COM外教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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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一、概述 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
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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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二、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 ,如同一居民个人就其境外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 所得税额,或同一个法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国缴纳的所得 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 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对来源地国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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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第四节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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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二)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三)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二、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二)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三)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四)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h 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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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 国内法措施
一、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地国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允许抵扣的来源地国税额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 源于居住国境外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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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分国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某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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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 价值的征税协调
一、对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协调 二、对跨国财产收益的征税协调 三、对跨国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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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免税方法 第三节 抵免方法 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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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 种。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 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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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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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冲突——国际重复征税
(一)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二)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三)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二、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一)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二)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三)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h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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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 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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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 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定应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
(二)应税收入的确定
(三)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
(四)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亏损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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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
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 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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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
(一)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二)所得来源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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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税率
(一)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
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有例外。 三、对有关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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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 的协调
为了协调在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上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之间的矛盾,通过税 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 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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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 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 (三)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国缴纳的所 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国子公司 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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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 纳同样给予抵免。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国籍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 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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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四)财产收益来源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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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
三、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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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的正常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适用税率
(三)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和适用税率
(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的应税所得额确定和适用税率
(五)财产转让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两个范本建议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选择确定适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分别为免税法和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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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免税方法
免税方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 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免税法的主要优点与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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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三、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引力原则” “有实际联系原则” 四、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 “独立企业原则” 协定要求应贯彻“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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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 的协调
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协调的一般原则 “固定基地原则” 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协调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及其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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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 课税冲突协调
第一节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三节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以及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
综合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 ×来源于各个非居住国的应税所得之和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 总额
专项抵免限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居住国税率×来源 于非居住国的专项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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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抵免方法
四、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 重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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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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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 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