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管理办法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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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两级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结合全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两级卫生组织以提高农牧民健康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学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农牧民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乡村两级卫生组织负责组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积极推选互助合作性质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承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地方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爱国卫生、急重症救治和转诊以及传染病的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乡村两级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乡村卫生院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的枢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把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一体化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三证”、“二制”、“五统一”。“三证”即村卫生室必须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室中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医事有关活动。“二制”即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综合目标合同制。“五统一”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财务、药品(药价)、医疗文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的乡级卫生院、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均应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原则上每一行政村设一所卫生室。规模依据服务人口、地理环境、防病治病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村卫生室房屋由村委会负责,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诊察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开展输液业务要另设一室,总面积相应增加。
第九条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根据卫生厅内卫医字(1995)第117号文件精神,服务人口在千人以上可配备2名,其中一名是女性;服务人口在千人以下的,可配备1~2名。
第十条卫生室基本设备应具备:诊察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压舌板、纱布罐、方盘、高压灭菌器、污物桶、输液架、资料柜、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健康宣传栏。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第十一条至少配备120种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主要包括:《卫生室工作制度》、《卫生室工作人员职责》、《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各类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合理使用抗生素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
第十三条药品库存和周转金不得少于3000元。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各旗县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当地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卫生室设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卫生室统一挂牌服务,称谓××乡××村卫生室。
第十七条卫生室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医疗卫生收费标准。药品、诊断、检查、治疗等主要收费项目要张贴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当地卫生院统一聘用。任期三年,可以连聘。其基本条件应具备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基层卫生事业并获得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凡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必须在旗县卫校系统学习半年以上,并经市卫生局统一考试后方可聘用。
第十九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工作应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其主要内容包括卫生室人员的工作态度、业务学习、医疗质量、技术水平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卫生院组织乡村医生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一次,开展学术讲座,经验交流,部署工作任务。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乡村医生大会,传达贯彻各级卫生行政、业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村卫生室任务。
第二十一条已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均应向当地卫生院缴纳风险抵押金300元,乡村医生任职期满,按任务目标合同完成任务全部返还,不承担防保任务的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工作责任金。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要建立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兼任。设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乡镇一体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㈡、负责本乡村卫生室医生的聘任、调配及日常管理工作。
㈢、负责村卫生室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㈣、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检查。
㈤、负责村卫生室财务帐目、收费的核对、审计工作。
㈥、负责与村卫生室负责人鉴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㈦、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校验、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应认真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安排的各项预防保健任务,搞好辖区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农牧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住院有病历。
第二十七条乡村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可按照当地卫生局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制度,使用后的一次性卫生用品和污物应及时焚毁。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建立药品购销制度,使用药品由乡村卫生院实行防伪统一代购,统一供应,不准从其它渠道或私人手中进购药品。
第三十条卫生院从国家主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一条卫生院在药品代购分发过程中,要严肃财经纪律,做到药品财目分别管理,药品统一从卫生院药库调拔,帐目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卫生院设立药品代购分发管理总帐,村卫生室设立分帐,并由专人管理药品,做到日统计月盘点,药帐相符。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设立现金帐,药品帐、总帐。
第三十五条村卫生室收支情况每月一次上报卫生院,卫生院每季一次对村卫生室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