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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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丰富存款产品品种,保证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系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按投资人不同分为个人大额存单和单位大额存单。

面向个人投资人发行的为个人大额存单;面向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为单位大额存单。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额度管理大额存单发行实行额度管理。

本行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五条发行方式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按期发行,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六条发行渠道大额存单在本行的营业网点、移动终端、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七条投资起点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000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递增金额不低于1万元。

起点金额随监管部门有关要求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产品期限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九条发行利率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页脚内容- 9 -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和操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丰富主动负债业务品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非金融类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对公大额存单是存款类金融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第三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目标客户是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非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我行为投资人开立对公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对公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原则。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资源配置、流动性及市场情况,制定对公大额存单的发展策略及年度发行规模总体计划;公司业务部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业务。

第五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我行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对公大额存单在发行前、发行后需按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发行、转让(或赎回)、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职责部门涉及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行相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大额存单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负责人民币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转让(或赎回)等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年度经营规划和资产负债配置方案,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负责确定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提前支取或转让(或赎回)的报价;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全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和当年注册发行额度等;负责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我行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产品信息(包括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大额外币存款市场化竞争,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拓展外币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额外币存款是指客户存入的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币利率管理规定,其利率水平可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条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依据相应资金经营管理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设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利率,并进行有效资金匹配运作,提高资金收益。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价格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灵活调整;大额外币存款合同期内不得提前支取。

(三)依法合规原则。

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贷审会(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为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定价政策和操作授权等方案。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作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相应的报价;(二)根据大额外币存款的成本、收益综合测算,上报大额外币存款业务利率定价方案;(三)对所辖经营外汇业务支行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客户所在支行(部)组织实施经审定后的大额外币存款的操作手续,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开具存单,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计划资金部等部门为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支持部门。

财务会计部提供大额外币存款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和存款存单及合同文本;计划资金部提供同业市场匹配资金利率价格等定价信息,并对需要进行同业存放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运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基层支行了解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业务需求后,将客户需求信息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是该细则的1200字以上阐述。

本细则首先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定义。

大额存单是指面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单,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类。

这一定义的出台,为大额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面,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主体,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债能力,并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进行发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公布发债计划,并明确发债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具体内容。

发行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细则规定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个人投资者需拥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金融资产规模要求;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经营规模,同时需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诚信守法,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存单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还应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在存单的流动性方面,细则明确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固定期限大额存单自发行之日起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按照存单约定的期限至到期后才能赎回本金和利息。

无固定期限大额存单可以随时赎回,但赎回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流动性成本。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大额存单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获得相应的收益。

细则还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大额存单的发行、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大额存单信息数据库,加强存单市场的信息化建设。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是指存款人以单一笔金额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为了规范大额存单的管理,确保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下面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开户、存款、利率、到期兑付等方面。

一、开户4.客户开户时需要签署大额存单协议,明确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6.客户开户资料需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

二、存款1.存款的最低金额为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银行自行设定;3.存入的资金将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不可转让、赠与或违规动用;4.存款可以分期存入,分为多次存入;5.存款可以选择定期或通知存款,根据客户需求灵活选择。

三、利率1.大额存单的利率一般较高,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金额的大小灵活调整;2.存款人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在存入时确认,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调整;3.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期限的大额存单,期限越长,利率一般较高。

四、到期兑付1.存单到期前,银行将向存款人发出到期兑付通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存款人;2.存款人应提前告知银行对已存入的资金进行续存、转存或支取;3.存款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存款继续存入大额存单,再次存入时间和利率根据新的协议确定;4.存款到期后,存款人也可以选择转存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

五、违约处理1.存款人在存入大额存单过程中如违反相关协议和合同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包括提前解除协议、转让、转取存款等行为;3.银行有权进行相应的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冻结存款、追回已兑付存款等措施。

以上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存款人和银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以及市场的秩序。

同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行大额存单是指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形式。

第三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大额存款业务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开展,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包括大额存款申请、受理、审核、存款期限、利率支付、赎回等环节的规定。

第二章大额存款申请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应向工商银行提交《大额存款申请表》,填写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工行大额存单办理业务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两种类型,客户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

第八条客户在申请大额存款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单位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第九条工商银行在受理大额存款申请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工商银行应建立客户档案,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存款申请材料等资料归档保管,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大额存款受理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受理大额存款业务,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签订《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应向客户清晰说明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支付方式,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存款政策和风险。

第十三条客户在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并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使用客户存款。

第十五条工商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的大额存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四章存款期限及利率支付第十六条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由客户自行选择,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

第十七条工商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客户利息,确保客户的存款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一、大额存单定义和种类大额存单是指存单面额大于一定金额的存款凭证,通常面向大额客户。

根据存单种类的不同,大额存单可以分为普通大额存单、定向大额存单和专用大额存单。

1.普通大额存单是指面向个人和一般机构的大额存单,发行对象广泛。

2.定向大额存单是指面向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大额存单,发行对象有一定限制。

3.专用大额存单是指面向专门用途的机构或个人的大额存单,发行对象相对专属。

二、大额存单发行条件大额存单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单发行人必须是正规金融机构,且具备相应的发行资质。

2.存单的面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

3.存单的期限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确定,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大额存单的发行流程大额存单的发行流程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对象的确定、面额和期限的确定、发行方式的选择以及发行结果的公告等。

1.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制定大额存单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数量、面额和期限等。

2.发行对象的确定:发行人根据特定的需要,确定大额存单的发行对象,并与其签订发行协议。

3.面额和期限的确定:根据发行计划和发行对象的需求,确定大额存单的面额和期限等具体细节。

4.发行方式的选择:根据发行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其他方式。

5.发行结果的公告:发行人需及时公告大额存单的发行结果,并存档备查。

四、大额存单的投资和做市大额存单投资和做市是大额存单的重要环节,需要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提高流动性和可交易性。

1.大额存单的投资: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大额存单进行投资,包括购买发行的大额存单或投资二级市场上的大额存单等。

2.大额存单的做市:发行人可以在市场上提供大额存单的做市服务,即向投资者提供买入和卖出大额存单的渠道和平台,提高大额存单的可交易性。

五、大额存单的续发和到期处理大额存单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续发或进行到期处理。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word版本.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 2 -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大额存单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相应利息。

第三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由银行营业部门负责办理,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

第二章存单开立第五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填写开户申请表,确认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重要信息,并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存单开立后,银行应当发放存单凭证给投资者,并妥善保管存单信息,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存单凭证遗失或损坏的,投资者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换发手续。

第三章存单使用第九条存单的存入、支取、转让等操作应当遵循银行相关规定,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存单支取时,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凭证及相关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存单转让时,投资者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流程办理,确保转让行为合法、规范。

第四章利率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决定,并在存单上明确标注。

第十三条存单到期后,投资者可根据银行规定的利率选择续存或支取。

第十四条存单的利息计算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存款利率,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银行应对存单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银行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存单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05.22•【文号】银发[1989]158号•【施行日期】198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1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

第十一条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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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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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经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
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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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经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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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当年发行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中的额度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四章市场规则
第十三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渠道发行。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根据《办法》规定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第三方平台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六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各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非存款类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

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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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大额存单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第十九条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经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能够经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本细则规定的投资人。

对于经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根据发行条款经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为投资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提前支取条款,兑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可全额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对于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后的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发行人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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