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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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 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 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三类人员”配备数量最低要求规定如下:
一、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二、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情况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详见附表三。
附表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数目要求
附表二
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数目要求
附表三: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目要求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集团公司)至少 4 人;
(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公司)至少 2 人;
(三)其他企业至少 3 人。
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 、 1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 1 万~ 5 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 2 人;
3 、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 、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 1 人;
2 、 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至少 2 人;
3 、 1 亿以上的工程至少 3 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 人 -200 人的,应设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 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