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冀卫医[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7〕91号)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提高血液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结合全省采供血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工作委员会组成名单2.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实验室室间质评活动实施方案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方案(试行)为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与评价,进一步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结合全省采供血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省采供血机构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强化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促进血液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输血安全。
二、适用范围省内经批准设置的各血站、单采血浆站。
三、主要内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对全省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
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血站根据其服务的范围和能力分为:(一)血液中心: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范围内的采供血服务,有能力承担省级培训、业务指导和科研,并具有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二)中心血站: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区域内完成采供血任务.(三)中心血库: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中心血站服务不能覆盖的县级医疗机构设立的,并有能力完成指定区域的采供血任务.(四)特殊血液成分库:根据公共安全、技术、质量要求,须进行专项技术审核,在特定条件下,采集人体特殊血液成分的机构.特殊血液成分库分为: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2、外周血骨髓造血干细胞库;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库。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求认为应该设置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血站依据经营目的以及执行的财政、税收、价格、分配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不同,分别进行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公民无偿捐献的特殊血液成分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进行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国家允许向公民提供自体血液成分储存的血液成分库应当依据经营目的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血站发展规划和特殊血液成分库的设置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试题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说明:本试卷中的“规范”是指《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或《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或《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本套试卷共100分,80分合格。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6分)从以下每题的几个答案中选择一个你认为最合适的,并将答案代号填入()中。
(d )1. 内审由实施的。
a)最高管理者 b)部门负责人 c)相关方 d)内审员( d )2. 针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由实施纠正措施a)审核组 b)出现不符合项的责任部门 c)管理者代表 d)审核组长( b )3. 内部审核末次会议主持a)最高管理者 b)审核组长 c)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d)管理者代表( b)4. 审核是一个的过程a)发现不合格 b)抽样调查 c)对不合格品处置 d)检验产品质量( b )5.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是指。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结合审核( d )6.一个组织的最高管理者主持对本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评审是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管理评审( b )7.首次会议由主持a)最高管理者 b)审核组长 c)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d)管理者代表( d )8.收集信息的方法可以是a)面谈 b)观察 c)查阅文件和记录 d)a+b+c( a )9. 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组织应定期评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b)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文件都应经过授权人的批准后才能分发c)所有作废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都应销毁处理d)记录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种类型( c )10. 能够达到可追溯目的的标识是。
a)产品标识 b)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 c)唯一性标识 d)产品的防护标识( c )11. 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是。
a)纠正 b)纠正措施 c)预防措施 d)改进( c )12. 质量目标是。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9号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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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I 1 . 9 9 jis . 6 3 4 3 . 0 1 0 . 7 O : 0 3 6 /.sn 1 7 — 1 0 2 1 . 2 0 9 文献标识码 : C 文 章编 号 :6 3 4 3 ( 0 1 0 — 2 60 1 7 — 1 0 2 1 ) 20 8 — 2
血 站 是 采 供 血 的 惟 一 合 法 机 构 , 负 着 向临 床 提 供 血 液 及 担 血 液 制 品 的 重 任 , 保 其 质 量 是 血 站 工 作 昀 中 心 内 容 。 血 液 检 确 验 是保 证 临 床 用 血安 全 , 止 经 血 传 播 昀 关 键 。血 站需 按 照 卫 防 生 部《 站 实 验 室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血 [ 昀要 求 , 立 实 验 室 质量 体 1 建 系 , 面 提 升 血 站 实 验 室 的 质 量 管 理 和 检 测 水 平 , 保 检 测 准 全 确 确 性 , 临 床 提供 安 全 有效 昀血 液及 血液 制 品 。笔 者 就 血站 实 为 验 室 管 理提 出部 分 见 解 与 同仁 共 享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采供血机构试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总则1。
1为加强血站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和管理,确保血液检测的准确性,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是血站实验室实施血液检测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开展血液检测的所有血站实验室。
1.3开展血液检测的血站实验室还应遵从《血站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2. 实验室质量管理职责2.1应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实验室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覆盖血液检测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保证与血液检测相关的所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2实验室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血液检测实验室所隶属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为血液检测质量的最终负责人,负责聘任实验室主管,合理、有效配置血液检测所需资源。
实验室主管为血液检测质量的具体负责人,对血液检测全过程负责,具体负责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改进。
3。
组织与人员3。
1应建立与实验室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人员的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从血液标本的接收到实验室报告的发出整个血液检测过程及其支持保障等需求。
3。
2应建立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应规定各类岗位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责任、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培训和考核.3.3实验室主管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生物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具有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负全面责任。
3.4血液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资格,具备医学检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具有高、中、初级资格的检验技术人员比例要与血液检测业务相适应.不具备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者不得从事血液检测的技术工作。
3.5新增加的血液检测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医学或者生物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新增人数的70%以上。
供血科质量管理体会论文
供血科质量管理体会【关键词】供血科;质量;管理【中图分类号】r 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7484(2012)04- 0630- 01保障血液质量,满足医疗用血供应能力,是血站工作的永恒目标。
供血科为临床提供安全血液的一个重要业务科室,是血站对外服务窗口,担负着如何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满足临床用血中的任务。
在加强与医院沟通,及时解决临床输血治疗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水平,节约有限资源起主要作用。
我站坚持“全站围着质量转、后勤围着业务转、采血围着供血转、供血围着用血转”的理念,近几年血液质量和供应满足了临床用血需求,现就供血科的质量管理体会如下。
1 人员设备设施到位,是供血科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1设施为基础设施布局要求做到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和卫生学要求,环境清洁,空气流通,远离污染源。
明确标识合格血液的存存放区、不合格血液隔离存放区和待检测血液隔离存放区。
办公区、值班区、更衣区、洗手间划分合理,为24h面向临床供血和有关咨询提供合理的平台。
1.2 设备是关键储血设备做到标识清楚,定期校验,定期清洁保养,消毒除霜。
如储血冰箱每周消毒1次,储血冰箱温度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血液的质量,每2小时观察一次,每6小时监测温度记录一次,严格控制过程中血液运输箱的温度,确保血液始终在控制的冷链条件下。
各种储血设备都配有高低温报警装置,同时设有24h温度监控及记录,设备有专人管理、维护,并做好使用及维护记录。
不在工作状态中的设备同样做到标识清楚,维护好微机管理系统,做好资料备份,设有预约咨询专用直线电话和录音系统。
1.3人员最重要供血科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受血者的生命安危,供血科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供血的质量、用血的效果和血站的形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卫生部要求参加采供血机构相关岗位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熟练掌握《血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运用良好的语言艺术和沟通技巧,与每位顾客沟通,服务热情周到,保证医院电话预约用血计划的准确性,一时不能满足医院用血需求计划,耐心的做好解释工作,以防误解。
(全面质量管理)血库质量手册
血库质量手册血库质量手册襄城县人民医院血库目录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4)二、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组成 (6)三、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7)四、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9)五、血库主任职责 (12)六、临床医师职责 (13)七、临床护士职责 (13)八、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5)九、血库工作制度 (18)十、血库质量管理制度 (19)十一、血库配血工作制度 (20)十二、血库发血工作制度 (20)十三、血液入库、出库管理制度 (21)十四、考勤制度 (21)十五、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2)十六、培训制度 (22)十七、差错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23)十八、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3)十九、试剂、消耗品的购买、申请、验收储存管理制度 (24)二十、仪器管理制度 (24)二十一、输血签字手续的管理制度 (25)二十二、血库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25)二十三、血液报废管理制度 (26)二十四、储血室管理制度 (26)二十五、配血室管理制度 (27)二十六、发血室管理制度 (27)二十七、临床输血信息反馈制度 (28)二十八、血液报废审批与处理制度 (29)二十九、取血核对制度 (30)三十、输血核对制度 (30)三十一、血液贮存制度 (31)三十二、血液发放制度 (32)三十三、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33)三十四、消毒隔离制度 (34)三十五、输血文档保存管理制度 (35)三十六、输血管理制度与规范 (36)三十七、投诉处理制度 (37)三十八、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处理制度 (38)三十九、血库一般应急措施 (39)四十、血型安全鉴定制度 (41)四十一、内科输血指南 (42)四十二、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44)四十三、自身输血指南 (45)四十四、成分输血指南 (47)四十五、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 (49)四十六、关于最低库存血量的规定 (49)四十七、襄城县人民医院应急用血管理预案................................................50四十八、稀有血型患者应急用血管理 (50)四十九、输血过程的质量控制 (51)五十、临床输血的质量评价指标 (52)五十一、血型鉴定和配血试验的质量评定 (53)五十二、关键环节和过程控制管理 (54)五十三、设备的质量管理 (56)五十四、医护人员对紧急封存病历中有关临床用血的内容全员知晓 (57)五十五、血库工作手册 (58)五十六、围手术期血液保护制度 (60)五十七、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63)五十八、输血记录与保留血样的规定 (64)五十九、设备管理制度 (64)六十、临床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调查处理制度 (65)六十一、临床输血会诊制度 (66)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目的: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按血库质量目标完成任务。
卫生部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7]173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愿无偿献血成为主流,有偿供血逐年减少,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95%以上;全国各地加强了对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管理和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
但是,我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有偿供血、以血牟利的现象仍然存在,血液安全存在隐患;采供血机构知法犯法、违法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的深入持续发展,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
无偿献血队伍
(一)无偿献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公益性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认真贯彻《献血法》,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主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是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契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监控与持续改进课件
定义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对采供血 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的制度、程 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总称,以 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重要性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是保障血液安 全的基础,是采供血机构开展工 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血液管理工 作的核心内容。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设施设备和环境
规定采供血机构设施设备的基 本要求、配置要求和使用环境 要求。
运输管理
制定血液运输规程,确保血液在 规定时间内安全送达。
冷链监控
对血液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全程 温度监控,确保冷链不断。
血液使用环节的质量控制
输血申请审查
严格审核输血申请,确保仅在必要时进行输血。
输血前检查
对输血者进行身份核对、血型检测和传染病检测 。
输血过程监控
对输血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输血安全。
04
CATALOGUE
血站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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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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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内部审核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 符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审核人员的独立性
确保审核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 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
审核范围和方法
采用科学合理的审核范围和方 法,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与持续改进
监控与测量
通过各种监控和测量手段,收 集和分析采供血过程中的数据 ,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
况。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 查和评估。
纠正与预防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 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 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临床输血管理和规范
临床输血管理和规范
第1页
血液安全现实状况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善;
自愿无偿献血:提升了血液起源安全性;
输血传输性疾病筛查:核酸检测技术应用,使 HIV危险几率只有1/2,000,000;
输血前检验逐步完善:ABO、RhD血型判定、不 规则抗体筛查、交叉配血试验;
成份输血合理使用:白细胞滤除、辐照血、洗
(4)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5)输血后6小时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红细胞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及
血清抗A、抗B凝集素效价。
临床输血管理和规范
第14页
临床输血存在问题
用血浆补充血容量和蛋白情况普遍存在,造成 血浆供需矛盾突出,真正符合输血浆指证患者 却无足量血浆输注。
临床输血管理和规范
第5页
临床用血管理(输血申请)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 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 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出ml时要推行报 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署 名后报医务科同意(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该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2)普通冰冻血浆是全血在保留期以内或过期5天以内 经自然沉降或离心后分出血浆,马上放入-30℃以下冰 冻成块,即为普通冰冻血浆。冰冻状态一直连续到使 用之前,使用期为5年。该制品内含有全部稳定凝血 因子,但缺乏不稳定凝血因子VIII和V,主要用于凝血 因子VIII和V以外因子缺乏症病人治疗。新鲜冰冻血浆 保留期满1年,可改为普通冰冻血浆。(卫生部医政 司《临床输血须知》)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3-20【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供血和血液安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供血和血液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甘卫医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供血和血液安全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59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进一步提高血液管理水平,促进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发展,加强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保证血液安全,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建设,确保医疗机构临床和急救用血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无偿献血长效机制,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续发展(一)无偿献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公益性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献血法》,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是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基础。
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契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厂矿、公司和农村,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像、电台有声、网上有点、街头有景,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
(三)加强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长期固定的自愿献血者队伍是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采供血机构要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增强服务意识,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招募策略,为献血者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使无偿献血工作从单纯的注重宣传走向注重对献血者的关爱和保留,满足无偿献血者的心理需求,从而不断拓展固定的自愿献血者队伍,保证无偿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样本
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站质量管理,保证血站服务和血液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血站生产和服务基本准则。
合用于血站工作流程和服务全过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血站必要建立、实行、监控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覆盖生产和服务所有过程,保证血站与生产和服务有关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和规范规定。
第四条血站所有职工对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为血站质量最后负责人。
血站负责人应负责质量体系建立、实行、监控和持续改进,建立和颁布血站质量方针,拟定血站质量目的,保证资源合理有效配备,并对质量体系符合性(适应性)及其运营效果实行监控和改进。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血站必要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组织构造,配备数量适当且接受过良好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人员职责与权限,以及报告和指令传递途径。
权限必要与职责相相应。
第六条具备国家认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血站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库负责人应具备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均须接受过血站质量管理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新增长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应不低于80%。
除了刚参加工作人员以外,均应具备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血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具备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可以胜任所分派职责。
传染病现患者和经血传播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
第九条血站主管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者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血站质量管理培训,具备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水平,有对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做出对的判断和解决能力,通过站长授权,分别承担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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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站质量管理,保证血站服务和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血站生产和服务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血站工作流程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血站必须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覆盖生产和服务所有过程,保证血站与生产和服务相关的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血站所有职工对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为血站质量最终负责人。
血站负责人应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建立和颁布血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血站的质量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对质量体系符合性(适应性)及其运行的效果实施监控和改进。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血站必须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适宜的且接受过良好培训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明确各部门、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以及报告和指令传递的途径。
权限必须与职责相对应。
第六条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血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库负责人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均须接受过血站质量管理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八条新增加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应不低于80%。
除了刚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均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血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够胜任所分配职责。
传染病现患者和经血传播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
第九条血站主管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血站质量管理的培训,具备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水平,有对血液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经过站长授权,分别承担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职责。
生产主管和质量主管不得相互兼任。
生产主管和质量主管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必须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保证员工得到持续有效的培训。
培训者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评估者的评估能力应经过评估,并表明能够胜任后,才能授予培训和评估的职责。
所有人员应有记录表明经历过其所从事的工作实践相关的文件化程序的有效培训。
第十一条应有记录证明每一位员工接受过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实践的培训并经评估能够胜任。
记录应包括:满足岗位需要的培训计划,评估标准,培训实施记录,培训评估结果和结论,以及未达到培训的预期要求时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必须接受与签名相关的工作实践以及签名的法律意义的培训,并且经过评估表明能够胜任,才能允许在文件或记录上签名。
必须登记和保存员工的签名,并应定期按规定更新以及将先前的记录存档。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十三条血站必须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覆盖生产和服务的所有过程,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为满足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血液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过程文件、操作规程和质量记录。
第十四条血站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文件化程序,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第十五条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对文件的编写、审批、发布、发放、使用、更改、回收、保存归档和销毁进行严格控制。
文件控制程序应满足对受控文件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经过批准的现行版本,文件应定期得到评审,对多份文件应有发放控制清单,作废的文件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作废文件的主版本应归档并安全保存,作废文件应安全销毁。
第十六条在文件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保证员工能够正确使用文件,员工应能够获得与其岗位相关的文件。
第五章建筑与设施第十七条血站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生活、管理、后勤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存在互相干扰。
第十八条血液生产区域的布局应满足业务需求,流程要合理有序,避免人流、物流的各种交叉,防止人员和产品受到污染。
至少应单独设置以下生产区域并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1.献血者征询体检区:应能对献血者进行保密性征询和正确体检以确定献血者的适宜性。
2.采血区:应能减少污染和差错。
3.血液产品加工区:应尽量采用密闭的方式制备血液成分。
如果采用开放的制备方式,应严格防止污染。
4.血液成分单采区:应能完成血液成分单采所有步骤,保证献血者健康和避免产品污染。
5.血液检测区:应能满足血液筛查和血型血清学检测,防止实验室感染的需要。
6.血液产品存放区:应分别设置待检测的血液产品隔离存放区、合格的终产品存放区和报废产品隔离存放区。
第十九条应具有安全有效的应急供电设施。
第二十条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应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设备第二十一条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减少差错和污染。
第二十二条必须建立设备的确认、维护和校准等管理制度,以保证设备符合预期使用需(要)求。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计量仪器的使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校验合格标识。
第二十三条对血液生产、检验设备应进行(合格)资格确定和确认,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在用或者故障)。
大型和关键设备及其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应有使用、维护和校准记录。
第二十四条应制定血液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关键设备的应急计划,应急措施应不影响血液生产质量。
第七章物料第二十五条血液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对献血者健康和血液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血液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应对血液生产所用的关键物料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并正式批准供货。
应从经过批准的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物料。
第二十七条应对血液生产所用关键物料的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只有合格的物料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合格、待检、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分区存放,有明显和易于识别的分类标志。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第三十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在物料的有效期内使用。
无使用期限规定的,其贮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在使用前应对血袋进行检查,以确保血袋仍处于无菌状态。
如果血袋的外包装已打开或经过重新包装(打开后又包装),必须要遵从生产商的使用说明。
应避免过期血袋的误用。
第三十二条血液筛查试剂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资质。
试剂的质量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批检。
第八章安全与卫生第三十三条血站应建立和执行安全和卫生方针,制定安全和卫生的文件化程序,至少应包括组织和员工的责任、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职业暴露的预防与控制以及事故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血站应有一名对站长负责的安全与卫生负责人。
应配备充足的安全与卫生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与卫生的培训。
员工应对其工作区域的安全卫生负责。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职业暴露的预防与控制程序,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职业暴露事故的登记、监控和报告。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输血传染病感染情况的检测。
如可能,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疫苗接种。
第三十七条任何工作区域内不得饮食、吸烟、佩带影响安全与卫生的饰物。
应具有与工作场所和工作性质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制定文件化的程序,对所有生产过程中需清洁的区域、清洁频率以及个别区域的特别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清洁设备所使用的净化方法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十九条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避免采血、检验、产品加工和血液贮存、包装、运输过程中,献血者、血液、血液标本、环境和工作人员受到污染。
第四十条应制定正确使用消毒剂的程序,包括所使用的消毒剂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不同设备和表面的特定要求,根据不同目的选择正确的稀释比例以及失效日期。
第四十一条应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应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用电安全、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和防火的相应程序,确保献血者、工作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章计算机管理系统第四十三条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和控制血液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过程。
应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充分的确认,以保证其符合预期的使用需求,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应用的正确性。
第四十四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开发、设计、更改和确认都应遵从软件工程的开发、设计、更改和确认原则。
第四十五条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应包括系统中的所有组分,如硬件、软件、外设、文件和培训等。
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使用人员应保证电子口令的安全,应用适当的程序防范、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
第四十六条必须建立针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崩溃等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恢复程序。
依赖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关键环节,应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够启用的替代系统。
第四十七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侵入和更改,应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明确不同用户对数据的录入、更改等权限。
第四十八条保证开发、维护或使用电子记录的人员获得教育和培训。
第十章血液产品的标识及可追溯性第四十九条必须建立血液产品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产品可以追溯到其献血者及献血过程、使用的试剂及关键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加工和检验的完整记录。
血液产品标识的管理关键控制点包括:标签的材质、标签的内容、条形码系统的应用以及对各个生产阶段标识过程的控制。
第五十条标签的底色应为白色并全部与血袋牢固结合。
标签信息应采用实体黑色字体,通过打印或印刷产生,能防水、耐磨损。
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标签的背粘合胶不能影响产品的质量。
第五十一条终产品标签中的所有信息禁止手工写入。
其内容应符合《全血及成分血液质量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终产品标签中应包含可追溯到献血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血液产品的标识系统应采用条形码技术,确保每一袋产品具有惟一性标识以及可追溯性。
条形码技术应能够对不同种类、不同的过程状态的血液产品及血型进行标识。
应保证每一次献血具有唯一的条形码标识。
终产品标签中至少包含献血条码、品种标识、血型标识和效期标识四部分。
为了避免侵犯献血者隐私,终产品标签上不应标有献血者姓名。
如果采用过程贴签的方式,血型标签应在全部检测项目完成后才能粘贴。
所有标签的样品都应该存档保留。
第五十三条献血码的编码程序应保证献血码的惟一性,同一献血码在100年内不得重复。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标识是通过贴签活动实现的,贴签活动是一项关键的生产活动,必须将发生错误的潜在危险降低到最小。
负责贴签的人员应经过充分培训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