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法规讲义PPT(50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电子签名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 务示范法》,根据该法规定,视为满足法律、法 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 查用。即数据电文所要表达的内容能够通过某种 形式表现出来,令所有人都可以识读,即数据电 文应当具有可读性。另外,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 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 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 持完整、未被更改。
数据电文发送时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接收时间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是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的规定, 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那1.1万元究竟是“借款” 还是“还款”呢? 杨先生和韩小姐各执一 词,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 法官是否会采纳杨先生提 供的短信证据呢?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 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 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 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 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于2005年8 月12日下午,法院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 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 款”,一审判决韩小姐在7日内如数归 还。 • 因2005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 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
1.谁来颁发电子签名? 2.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 3.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电子商务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律法规
一、电子签名法
课前案例
2004年8月27日和9月7日,杨先生的 朋友韩小姐通过手机短信分别向他借款 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 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 其提出还款要求,韩没有归还。于是,他 起诉至法院。 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2004 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 杨先生把他的飞利浦手机上的短信作为证 据提交给法院。
该手机存有十几条来自139117373** 的短信息: 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 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08,你真给啊? 你不怕我骗你啊。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 实在!我需要五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 我卡里! 2004年8月27日16:43,谢谢你的信 任。 2004年9月7日14:01,我还需要六 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 2004年9月15日11:01,我想我会尽 快归还你的。”
我国于2005年4月1日起施 行的《电子签名法》,从立法上 对电子签名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 规定,从此电子签名将和手写签 名、“盖红印”等传统凭证有相 同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 通行有了“身份证”。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 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 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 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 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文件是通过数据 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而形成的, 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 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 达到与传统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因为电子交易中的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 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书面载体。 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文件显然不能满足书 面形式的要求。这无疑限制了电子商务对某些商务 领域的进入,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法律要求 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 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满足了该项要求。不 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 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数据电文发送地点 与接收地点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 致的,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 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 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
思考: 《电子签名法》的实 施有何不足之处?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 存在不足之处
思考: 电子签名有何用处?
电子签名的用途
一、证明文件的来源,识别签名人; 二、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的根据。 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 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 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 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实施中还有很 多问题,如: 相应的法律衔接;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免责问题; 诉讼管辖等等。 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 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过程。
我国《电子签名法》还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 范法和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 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 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该项条件是要求数据电 文按照其原始格式保存。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 送、接收的时间。即原始的数据电文在形成时的一些 重要信息,也应该保存。
判决结果
• 什么是电子签名?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 中,用电子形式所含的或在逻辑上与该 数据电文有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 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 的数据。”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日本《电 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美国《国际国 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等也都对电子签名 做了相类似的定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