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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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经典解析-钟秀勇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物、尸体的法律属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原理,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体的一部分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人的尸体,属于物,构成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但尸体属于特殊物,仅限于埋葬、管理、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②随着法律的发展,上述民法理论日渐松动,表现在法律开始承认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承认器官捐献合同与遗嘱的有效性。移植又以人体器官的捐献为前提。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③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该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应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所以,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因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B选项错误。④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据此,甲死亡后,对甲尸体器官的捐献,须甲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有效;甲的父母单独作出的捐献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不得不指出的是,本题稍嫌题意不明,因为题目并未交代甲是否有配偶、成年子女,易引人误解。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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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
2
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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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钟秀勇)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 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 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新颖的 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 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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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

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答案】ABC【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正确。

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

故B选项当选。

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D.甲、乙书面约定202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1/141【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答案解析

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答案解析

民法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本题中,乙在转委托时经过了被代理人甲的同意,因此,该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了买卖合同,题干中并没有给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与甲之间有代理关系的相关信息,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作者:————————————————————————————————日期: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尚德机构民法案例解析班课件(钟秀勇 2012年2月28日)

尚德机构民法案例解析班课件(钟秀勇 2012年2月28日)

引子经济关系的根本是所有和契约。

个人各自拥有物、金钱以及自己的身体(即劳动力)。

这就是所有(支配)。

此外,以此为前提,各个人交换各自的物、金钱或者劳动力。

这就是契约。

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就是以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分为基础而搭建起来的。

换言之,民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归谁支配,如何交换支配的利益?这就是民法的体系,也是民法的技术与思考方式。

民法核心内容示意图甲乙A B一、物权变动一、问题的提出【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砚斋评《红楼梦》各一部。

由于害怕女儿遭受不良影响,决定扔掉《金瓶梅》,结果甲错将《红楼梦》扔掉。

乙拾得后如获至宝,花费2000元请荣宝斋清洁、规整。

甲发现后要求乙返还《红楼梦》。

①抛弃动产所有权属于基于(无相对人)单方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b)放弃动产的占有(公示)。

②甲抛弃《红楼梦》的行为发生错误,甲可撤销该单方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该抛弃行为无效,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就不能发生,甲仍为《红楼梦》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

③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合理信赖,甲应赔偿乙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两个要件:(a)法律行为有效;(b)公示。

不动产须登记;动产须交付。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物权变动分类图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物权无主物的先占变动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

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

隆重推荐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现在离2009年司考开考的时间不多了,时间非常宝贵!强烈建议大家做钟秀勇老师总结的司考民法十大样板题,能快速提升自己的民法考试成绩!大家可以试试看。

大家不妨经常上‚钟秀勇的博客‛(网易),钟老师在这里免费为我们答疑,我们可以学到许多有益的知识。

钟老师非常谦虚!他说:‚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吃透这些法条,2009年可得30分。

----2009.8.2‛钟秀勇:十大民法样板题这是一个公开课的讲义,因此没有详细的分析过程。

分析的过程都在我的心里,一直没有时间写出来。

这十个题目属于民法中最主要的出题模式与重要考点。

吃透这些法条,2009年可得30分。

----2009.8.2一、肖像权、隐私权、发表权1.(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①][②][③],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④]。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⑥][⑦]【答案】ABC2.(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⑨]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⑩]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答案】BCD二、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1.(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例一】甲明知乙有一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并不绕道,依然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

此例中:①甲没有挑动动物的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②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2003-3-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答案】C(1999-2-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付医疗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B. 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部分C. 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2002-3-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2)法外空间:⼀般⾃然现象和⽇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然⼈、法⼈、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成果和⼯商业标记⼈⾝权法律关系——⼈格利益或者⾝份利益⼆、民事权利概述(⼀)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分类:形成权、抗辩权、⽀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形成权1.概念:权利⼈单⽅意思表⽰就能使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的)撤销权(效⼒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买卖合同中的)买受⼈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撤销权和效⼒待定合同中相对⼈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使(1)⾏使⽅式:可以明⽰也可以是默⽰⼤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意思⽽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除斥期间;⼀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发⽣转移(3)⾏使形成权的⾏为都是单⽅民事法律⾏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使法院不得主动适⽤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使以请求权⾏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为⽣效要件因为⼀定的基础权利⽽产⽣(基础权利不⼀定要受到侵害)PS:⽀配请求权≠⽀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配请求权:不以加害⼈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救济(⼀)⾃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的请求权不能⾃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救助,并且不⾃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救济,否则构成侵权(⼆)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的(3)必要性(4)相当⾏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适当补偿第⼆章:⾃然⼈⼀、⾃然⼈的民事权利能⼒(⼀)⼀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1. 介绍本讲义主要针对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课程,由资深法学教授钟秀勇主讲。

钟秀勇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通过解析厚大真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相关知识,并提供备考技巧和策略。

2. 课程大纲以下是本课程的大纲:•第一讲: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释–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讲: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与担保•第三讲: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方式–与侵权责任相关的特殊规定•第四讲:家庭法和继承法–婚姻家庭制度–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基本规则和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3. 学习目标通过参加本课程,学生将能够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掌握民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熟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家庭法和继承法的主要内容;3.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4.掌握解析厚大真题的技巧和方法;5.提高答题和论述能力。

4. 学习方式本课程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授课讲解:钟秀勇教授将通过讲解课件,传授民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方法。

•课堂讨论:学生可以参与课堂讨论,提出问题和分享观点。

•真题解析:钟秀勇教授将详细解析厚大真题,让学生了解思路和解题技巧。

•课后练习:学生将获得大量的课后习题,巩固所学内容,并检验自己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辅导咨询:学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面对面咨询,向教师提问和寻求答疑。

5. 考试评估为了帮助学生检验学习效果,本课程将进行定期的考试评估。

评估形式可能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论文和实践性任务。

学生的考试成绩将作为课程评估的重要参考,同时也将综合考虑平时表现、课堂参与和课后作业等因素。

6. 参考资料以下是本课程的参考资料:•《民法学》,作者:钟秀勇•《合同法》,作者:钟秀勇•《物权法》,作者:钟秀勇•《侵权责任法》,作者:钟秀勇•《家庭法与继承法》,作者:钟秀勇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参考资料,并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2006-2011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钟秀勇 2011年12月15日)解析整理版

2006-2011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钟秀勇 2011年12月15日)解析整理版

2006-2011年民法试题分类解析钟秀勇辛苦劳作而成感谢钟老师的辛苦劳作!引子黑色加粗和红色标注的都是相对重要的红色加粗的是比较重要的用黄色加底的,为非常重要。

相关错题,整道题目红色标出,即使是错题,钟老师也分析了出题人的意图,作为考生,先了解出题人的意图,然后根据钟老师的解析来理解比较好。

错题当中的知识点仍需掌握。

本人觉得此份真题解析相当的好,完全展示出了钟老师的认真和谦虚,虽然许多地方略显繁琐,你会发现很多地方加粗的,红色标注的是反复出现的,但反复出现的频率越高,说明知识更加重要。

本人总是深感在看过讲义,听完课件,做过题之后没能有显著的提高,很大的原因在于总是不能耐下心来完全的去理解知识的含义。

如今司法考试考得面越来越广,许多知识的理论性非常的强,如果一个知识,只是了解了表面,或者不全面,完全就不能正确的分析出题目的答案。

看这份题目时候,我虽是看一题做一题,然后看解析整理,但是其中有些琐碎的知识点,仍然很草率的略过,许多理论性强的部分也很马虎,在此希望各位考友能够比较认真,我相信,你如果认真的能看完这份题的解析,耐心的去琢磨钟老师的解题思路。

那么你会在民法这门科目上有不少长进。

在此也实在非常喜欢钟老师的解析。

也喜欢他引用的那一句话::正确地运用才智。

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行,就可以必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许多。

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此处可以略过,在下面的题目之前,本人已经将必考,可能考的按照钟老师讲的写出来了,不一定要详细看此处统计,时间允许者,可以详看)2006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74分)2007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7分)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5分)3 / 242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0分)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钟氏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5 / 242【民法备考提示】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司法各辅导班真题解析

司法各辅导班真题解析

2012年众合真题解析班刑法罗翔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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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
2012年万国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陈璐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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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万国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陈璐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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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杜洪波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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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杜洪波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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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商经汪华亮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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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诉
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刑诉程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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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刑诉程捷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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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刑法李金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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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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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刑诉卜开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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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英杰真题解析班理论法学杨帆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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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②须注意:李某替张某支付欠付租金的行为,不仅仅是替张某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李某的权利。

其权利属性体现在:李某替张某履行支付欠付租金义务时,债务人李某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王某不得拒绝(王某拒绝的,李某有权提存)。

这种制度被称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③这一制度仅适用于合法转租,不适用于非法转租。

④关于此知识点的详细解释,请参见2013版《三校名师讲义·民法》第224-225 页和第462页。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由张某(出租人)承担。

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违约损害赔偿、不作为侵权、混合过错【解析】①《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张某违反明示的合同义务(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给李某造成人身损害,该损害未超过李某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李某有权就此损失请求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张某实施了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按照约定提供配置热水器的合同义务),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此损害具有过失。

张某的不作为也构成了侵权,李某也有权请求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③本题官方给出的答案略有瑕疵,没有考虑到受害人李某的过错。

本问中,受害人李某对于损害(感冒并支出医疗费)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相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理由在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综上,刘某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也有过错,张某可以主张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可以(是)。

张某承担。

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考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无因管理【解析】①《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这是关于出租人适租义务的规定。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这是关于租赁物维修义务承担的固定。

据此,因出租人张某不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李某自行维修后,有权请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

②此外,李某的行为还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李某也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请求张某承担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由李某承担。

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费物的处理【解析】①《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李某经过张某的同意购买并安装空调,属于对房屋的装修范畴。

安装的空调不会发生附合问题。

对于购买并安装空调的费用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李某承担。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过错侵权、违约责任【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使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因为过错,而不是因为有损害。

”本题中,刘某、张某对黄某遭受的此种损害均无过错(既无故意,亦无过失),刘某、张某无须对黄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②较为明显的是,刘某、张某亦无须对黄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故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产品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责任的特点是,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所谓“缺陷”(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a)设计缺陷;(b)制造缺陷;(c)指示或警示缺陷。

②本题中,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出题人的意思是该热水器具有缺陷,构成产品侵权,热水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受害人黄某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以,黄某可以请求B公司对自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郝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郝某不是责任主体,应由用人单位B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黄某无权请求郝某承担赔偿责任。

④本题在行文上不严谨,容易引人误解。

题干的措辞是“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若该“接口”是热水器本身携带的,显然属于产品责任;若该“接口”并非热水器本身携带的,则就不可能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其他问题了(比如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的问题了。

)这是本问的缺陷!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

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过失的判断。

【解析】①B公司应当对衣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不大。

原因在于热水器具有缺陷,该缺陷与衣物损失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

特别是,刘某未将装有衣服的木箱搬出浴室的行为并未切断产品缺陷与衣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刘某是否对衣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还在于李某对该损失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李某显然没有故意,那李某是否具有过失呢?③出题人的意思是:“卫生间较大”,热水器安装后,刘某“将该木箱挪至墙边”,在一般情况下,因为卫生间较大,热水器在正常情况下的出水不可能淋湿放置在墙边木箱中的衣服。

同时,对于该热水器借口处存在的缺陷,李某一无所知,刘某对热水器接口处崩裂并淋湿衣服的后果没有预见可能性,不存在过失。

一句话,李某对衣服因热水器缺陷造成的损失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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