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洪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洪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156号
•【施行日期】202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洪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156号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关于审核洪丽任职资格的请示》(恒银杭报〔2021〕2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洪丽的恒丰银行杭州萧山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3月15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浙银监办[2011]309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银监办〔2011〕309号)各银监分局:现将《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计算机考试有关制度,根据《浙江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的基本规则(一)考试范围。
计算机考试范围为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考试题库。
浙江银监局建立计算机考试题库,由考试系统从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电子试卷。
浙江银监局根据监管规则变化情况,定期对考题进行更新。
考试题库分为公共题库和专业题库。
公共题库为各类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掌握的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主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专业题库根据机构类别、经营范围的差异性和拟任人的管理层级,测试拟任人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监管规则的熟悉程度。
专业题库分九大类,分别为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
其中,合作金融机构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个子题库。
(三)考试题型。
浙江银监局关于罗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罗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18
•【字号】浙银监复[2012]504号
•【施行日期】2012.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罗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2]504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提请对罗强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浦银杭发〔2012〕199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罗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湖州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请你分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及湖州银监分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李传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李传伟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11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1〕312号
•【施行日期】202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李传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312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浙商保险浙江分公司关于李传伟杭州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保险浙〔2021〕37号)收悉。
经审核,李传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11日。
浙江银监局关于高荣跃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江银监局关于高荣跃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浙银监复[2011]933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银监局关于高荣跃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监复[2011]93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高荣跃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浙农发银发〔2011〕242号)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高荣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请你分行自文发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督促其到任实际履行职责,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及衢州银监分局。
若拟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任实际履职,所核准的任职资格失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
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2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取消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银监发〔2005〕305号)收悉。
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市分行有关贷款被划入可疑类并被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存在不按贷款审批手续审批贷款的违规行为。
你局应在银监会授权的监管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依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听证等程序(现场检查报告符合调查报告内容要求的,可视同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属实后,严肃处罚有关责任人。
此复。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刘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刘毅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浙保监许字[2009]第97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刘毅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审查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97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刘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申请》(国寿财险浙发[2009]4号)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规定。
为此,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刘毅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其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9年1月2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银监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3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行长(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现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把任职资格审核关,严格控制个案审核数量。
对确因工作需要,拟任人选虽未达到规定的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的任职资格条件,但其他方面均符合,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查后认为其基本具备履职能力的,可仅就其学历、从业经历或职称中的单项进行个案审核,对有两项或三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不得进行个案审核。
一家机构个案审核人数不能超过一人。
对辖内县级机构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占比超过50%或对产权制度改革、风险防范和化解、经营机制转换推动不力的省级联社、监管评级在四级及以下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得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施个案审核。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宣传解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政策,密切关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补选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和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任职资格要求推荐或推选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银监办发[2014]20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
解工作的通知
(浙银监办发〔2014〕206号)
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6]11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10.16【实施日期】2006.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保监发[2006]11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9月1日施行。
为贯彻执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定》施行后,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由省分公司向我局报告。
二、各公司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尽谨慎选拔和如实审查义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无。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张红曼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张红曼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24
•【字号】浙银保监复〔2020〕755号
•【施行日期】202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张红曼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0〕755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中国大地保险浙江分公司关于张红曼萧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浙发〔2020〕270号)收悉。
经审核,张红曼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浙银监发[2012]20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2〕204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更好地服务浙江实体经济,现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绿色信贷的重要意义(一)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
实施绿色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浙江“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保持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绿色信贷的重要性,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转变经营和管理模式,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绿色信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51号 2006年2月17日)各银监局(西藏局除外):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和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下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素质;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原则上不进行个案审核:(一)省联社及其办事处;(二)在直辖市、地级市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三)在直辖市、地级市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五)在地级市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对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区域设立的下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虽未达到银监会有关任职资格规定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均符合任职条件且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经监管机构审核小组集体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与管理能力的,经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仅就其学历方面进行个案审核,且个案审核人数不得超过1人:(一)农村商业银行;(二)农村合作银行;(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各派出机构应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做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本通知要求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管,逐步实行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浙保监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保监发[2006]11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9月1日施行。
为贯彻执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定》施行后,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由省分公司向我局报告。
二、各公司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尽谨慎选拔和如实审查义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无《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犯罪、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浙银监发[2015]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2.28【实施日期】2015.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浙银监发〔2015〕9号)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2012年以来,我局在全辖组织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系列主题活动,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金融创新、改善信用环境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5年,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浙江银行业“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成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持续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今年主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请确定1名联系人,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员名单正式行文报送至浙江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2015年2月28日关于持续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工作意见当前,经济增速换挡步入新常态,“培育新的增长点主动适应新常态”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主旋律,也是浙江银行业“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游伟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0〕789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07
施行日期
20〔2020〕789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游伟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0〕789号
台州银行杭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游伟任职资格的请示》(台行杭发〔2020〕188号)收悉。经审核,核准游伟的台州银行杭州淳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2月7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银监发[2014]13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4〕138号)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0号),结合浙江辖内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公司治理为基础完善高管管理体系
你联社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充分发挥省联社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在省联社高管管理方面的作用。
理事会应建立并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