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了《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办法》。
下面就其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一、总则1.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营,规定了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操作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以个人为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银行负责建设和运营。
3.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用于银行业务决策、风险评估、业务推进等相关工作,供银行内部使用。
4.银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安全管理1.银行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建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前需要经营管理层批准。
2.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营,明确各职责和权限。
3.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安全培训,严格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4.银行应当对员工从事个人信息工作进行安全审查,保证员工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5.银行应当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1.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采集与银行牵涉到的业务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明确、合法、规范。
2.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银行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对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合法、规范、正确。
4.银行应当充分考虑个人隐私和知情权,明确采用合法手段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明确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供或撤回对部分或全部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
2019征信知识试题题库-多选
2019征信知识试题题库-多选三、多选题1.征信业务,是指对(ACD)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A.企业B.机关团体C.事业单位D.个人E.个体工商2.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ABCDE)。
A.采集B.整理C.保存D.加工E.提供3.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BDE)。
A.危害个人利益B.危害国家秘密C.危害集团利益D.侵犯商业秘密E.侵犯个人隐私4.(BD)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A.银监会B.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人民银行派出机构E.国务院有关部门5.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需满足以下哪些条件:(CDE)A.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B.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C.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D.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E.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ABD)。
A.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B.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C.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D.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E.个人无不良信息7.个人信用报告与信用调查报告不同之处在于(ABCD)。
A.产生方式B.内容C.用途D.出具机构E.使用对象8.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提供下列(ABCD)材料:A.营业执照;B.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C.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D.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E.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9.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ABE)处理信息数据库:A.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B.不能依照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C.不能依照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D.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下销毁。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部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征信内控制度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征信内控制度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接入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征信内控制度。
征信内控制度是指为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控制措施。
首先,征信内控制度应包括信用信息采集的规定。
接入机构应明确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采集渠道、采集方式等,确保信息获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规定信息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操作权限,确保采集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其次,征信内控制度应包括信用信息处理的规定。
接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清洗、分析、加工等流程,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数据字典和编码规范,确保不同接入机构之间的数据交互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立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此外,还应制定备份、灾备和恢复措施,以应对意外情况和灾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征信内控制度应包括信用信息传输的规定。
接入机构应制定数据传输的加密规范和控制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应制定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和策略,提高系统的防护能力和抗攻击能力。
第五,征信内控制度应包括信用信息使用的规定。
接入机构应制定信用信息使用的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操作记录,以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同时,还应加强对信用信息使用的监控和审核,确保使用行为的合规性。
第六,征信内控制度应包括信用信息公示的规定。
接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确保公示的信息准确、及时和全面。
建立相应的监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征信业务的内部监控和外部审计,提高信用信息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总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征信内控制度是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合规性的基础。
征信宣传方案
X X X X X X“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为了使XXXX年“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活动在xXXXX农商银行顺利、有效地开展,进一步拓宽征信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宣传效果,促使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征信业务及其意义,提高民众金融素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X支行的要求,按照省联社及市办的工作部署,结合我行所辖范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宣传主题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提升全民信用意识。
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二、宣传内容及对象法规标准类:《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文印发)、《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银发〔2014〕346号文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银办发〔2014〕73 号文印发)等。
其他:历年相关宣传折页、征信组歌、征信广告宣传片等。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制的征信宣传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作的宣传资料《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手册》、《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有关问题的问答》、《信用报告网上查》宣传折页及海报等。
宣传对象主要为普通百姓,其中包括我行所辖范围内各乡镇农民等。
宣传目的为:一是通过开展全面的征信知识普及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征信业务及其意义;二是引导更多的人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行使自己的信用信息知情权;三是帮助个人关注自身信用行为,在信用活动中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四是通过宣传帮助信贷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做好正面宣传工作。
三、领导小组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成立征信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XX成员:XXXX XXXX 各网点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具体负责征信宣传的各项工作。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ICS03.060A 11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115-201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FORMTEXT Specification for User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Credit InformationBasic Database2014-11-02发布2014-11-02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JR/T 0115-2014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与定义 (1)3 管理原则 (3)4 制度建设 (4)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用户管理 (4)6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用户管理 (7)7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用户管理 (9)8 金融监管部门用户管理 (12)9 信息反馈 (12)10 内控检查 (13)11 用户培训 (13)IJR/T 0115-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煜、李斌、王俊山、谢业华、常可、佟岳男、章红、关伟、沈良辉、沈凯蓉、杜鲲、姬南、陈怡、江翠君、赵星霖、曾华、王磊。
IIJR/T 0115-201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用户设置与管理,并为各类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培训机制提供指导。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征信管理局2012-07-06 16:30:38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
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
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中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五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三用户的职责第七条金融机构的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第九条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是否有查询行为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四用户的创建第十二条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条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见附2),并留经办人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应取得企业书面授权,提供被查企业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八条查询点应设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查询信用报告。
(通用)征信考试题库及参考答案(通用版)
(通用)征信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D)答复。
A.口头B.邮件C.文件D.书面2.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C)备案。
A.当地银监局和中国人民征信管理部门B.当地政府和征信服务中心C.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D.当地银监局和当地政府3.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A)罚款。
A.三万元B.四万元C.五万元D.两万元4.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B)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A.5 B.10 C.15 D.205.管理员用户(A)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A.不得B.可以C.取得授权后可以D.酌情可以6.除(D)项规定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B.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C.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D.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7.商业银行应当制定(A)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A.贷后风险管理B.个人贷款发放C.贷前尽职调查D.贷时风险审查8.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B)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A.3B.5C.10D.159.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B)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A.一B.二C.三D.四10.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篇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篇第一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信用信息越来越受重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行业内部的核心数据来源,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金融机构收集和整理的借贷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有两个: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前者主要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公共信息和查询记录等,对个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全面的搜集和维护。
后者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债务信息、财务信息等,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全方位的搜集和维护。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对于金融机构开展风险控制、提高借贷决策能力、优化产品定价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它也可以为其他行业提供信用背景方面的参考,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因此对于信息保护等方面要求非常严格。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相关的保密和法律法规,保证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增强金融市场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不断融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前景也必将更加广阔。
第二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与未来发展趋势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核心数据来源,对于金融机构开展风险控制和业务决策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体有哪些应用?首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全面详实的客户信用风险信息,支持风险评估和客户授信决策,降低贷款不良率,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准入审核的依据,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重要的金融数据平台,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可靠的客户信用信息和辅助风险管理的决策工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建设现状、特点以及对金融行业的意义等。
一、概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集合了金融机构内外部的客户信用信息,通过科学的数据管理、处理、挖掘等技术手段进行整合,并形成具有统一标准、较高质量和广泛适用性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
该平台可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用于风险评估、控制和防范,从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营。
因此,建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有着保障合法金融行为的社会信用背书功能,也是金融安全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二、建设现状在当前金融行业转型升级和监管强化的背景下,建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不可忽视的任务之一。
截至目前,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初步建立起来。
大刀阔斧的银行卡征信和征信行业的探索,为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6 年《关于加快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行业正式走上合规化发展之路。
此后,个人征信局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信任,成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
同时,在普惠金融以及全球化竞争的激烈背景下,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信息技术公司也投入了相应的资源和资金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例如,蚂蚁金服自建的芝麻信用系统,建立了浸透个人和企业生活的信用生态圈,成为备受瞩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一。
三、特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其公共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等特点,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具体表现如下:1.数据库具有权威性和公共性。
通过建立信用信息规范和标准,防范了诈骗和假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各方的信用度。
2.数据库具有广泛适用性。
通过各类合同和协议,客户的信用信息可以被实时监控和管理,进一步降低金融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一、基础信息《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行为的法规。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单位和个人。
二、用户资格用户分为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有持续开展信用服务工作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已经在人民银行系统注册备案。
个人用户是指个人客户或个人代理机构在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后使用本系统的自然人。
三、用户申请用户申请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填写《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并经本单位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章,提交至人民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用户管理1.用户应当根据其开展的信用服务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用户不得在本系统中查询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
3.用户不得将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出售或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将查询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用户应当落实信息保护责任,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保护培训和考核。
5.用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补齐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6.用户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因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或损失的情况。
信息安全事件的界定及处置程序,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7.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信息查询、下载、存储等费用。
8.用户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交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者涉嫌违法的资料。
如发现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涉嫌违法的资料,人民银行有权终止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该用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惩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户,人民银行有权暂停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规程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定了个人声明业务规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规程的内容,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性和隐私保护。
一、规程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规程的目的是规范个人声明的内容和流程,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个人声明的定义个人声明指的是个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的保证和授权。
个人声明是个人信息录入数据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金融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的重要依据。
三、个人声明的内容个人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信用评分、信用等级、贷款记录、违约记录、资产情况等。
3.声明内容:个人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的保证和同意将自己的信息录入数据库。
四、个人声明的流程个人声明的流程如下:1.数据采集:金融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个人声明:个人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对信息进行声明,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3.授权认证:金融机构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证。
4.同意录入:个人同意将个人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个人声明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声明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权利:个人享有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维护的权利。
2.义务:个人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六、个人声明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取以下措施:1.数据加密: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传输和储存的安全性。
2.信息访问限制:只有经过授权的金融机构可以访问和使用个人信息。
3.隐私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七、个人声明的有效期限个人声明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制定,一般为长期有效。
7.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 2014.11.1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用户设置与管理,并为各类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培训机制提供指导。
2. 术语与定义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
2.2 征信业务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3 用户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各类用户所在机构。
2.3.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3.2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查询网点,提供对外查询、异议处理服务。
2.3.3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通过接入方式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贷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
2.4 用户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
⾦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
《条例》⿎励企业信⽤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履⾏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政法规禁⽌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
由中国⼈民银⾏组建、中国征信中⼼运⾏维护的我国⾦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运⾏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的有关信息。
为明确⾦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和监管依据,发挥好⾦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为防范⾦融风险,促进⾦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同意,提供个⼈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同意的⾦融机构和其他使⽤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查询⾦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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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银发[2014]323号 2014.11.1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用户设置与管理,并为各类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培训机制提供指导。
2. 术语与定义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
2.2 征信业务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3 用户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各类用户所在机构。
2.3.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3.2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查询网点,提供对外查询、异议处理服务。
2.3.3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通过接入方式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贷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
2.4 用户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2.4.1管理员用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设置的高级用户,用于设置和管理下级用户。
2.4.1.1 超级管理员用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内置初始用户,负责管理征信中心的一般管理员用户。
2.4.1.2 一般管理员用户:征信中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负责管理数据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下级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管理员用户。
2.4.2 数据报送用户: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单位信贷信息的用户。
2.4.3 查询用户: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的各类用户。
2.4.3.1 业务查询用户: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为自身业务需要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的用户。
2.4.3.2 窗口查询用户:征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为信息主体、法律规定有权查询的国家机关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
2.4.3.3 金融监管查询用户:金融监管部门为防范金融风险查询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用户。
2.4.4 异议处理用户:征信中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的用户。
2.5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征信中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的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管理原则3.1 权限控制原则各类用户的权限应与其职责相适应,机构应对用户权限严格控制,明确规定各类用户的权限和岗位职责,为用户分配权限时,应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
用户岗位调整时,及时调整3.2 监督制约原则通过对各类用户权限的合理分配,建立不同用户之间权力制衡机制,形成各类用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3 责任落实原则用户机构应确保对报送、查询信息、处理异议的人员的业务操作行为做到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用户操作痕迹均保存在日志中,各类用户及其操作行为均不能删除:用户机构的业务操作行为应与其具体用户相对应,操作记录不因用户离职离岗等原因删除:用户机构发现本机构各类用户有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3.4 信息安全保护原则各类用户应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信息主体的信息,对知悉的信息主体信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使用。
不得泄露、违规使用,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提供。
各类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系统密码,依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功能设置定期更改;因密码保管不善、密码更改不及时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泄露密码的用户及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制度建设用户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要求,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技术水平以及组织架构等情况,制定与本机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应当涵盖用户及其权限管理、数据加工、信息报送、信息查询及使用、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各项工作。
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用户管理5.1 超级管理员用户5.1.1用户职责负责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管理。
5.1.2 用户管理5.1.2.1 用户创建超级管理员用户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内置的初始化用户,由征信中心指定专人管理。
5.1.2.2管理人变更超级管理员用户不停用,超级管理员用户实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
应经征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5.1.2.3用户操作根据系统设置,在权限范围内对本人登陆密码进行设置和修改。
审查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设置用户信息,赋予其相应枳限。
应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申请维护用户信息、重置用户密码和停用用户。
超级管理员用户不得擅自创建一般管理员用户、修改所创建的一般管理员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创建除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
超级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访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信息。
5.2 一般管理员用户5.2.1 用户职责管理征信中心窗口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
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查询网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总部一般管理员用户,在需要的情况下,也可直接管理上述机构的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管理金融监管部门的查询用户。
一般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创建用户、修改所创建用户的基本信息、增加或删除用户权限。
一般管理员用户和窗口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不得兼任。
5.2.2用户管理5.2.2.1用户创建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需经征信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由超级管理员用户创建,设置在征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
5.2.2.2用户操作审查设置征信中心窗口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查询网点和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总部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申请,以及由征信中心直接管理的上述机构的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非一般管理员用户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设置用户信息,赋予其相应权限。
应上述用户的申请维护用户信息、重置用户密码、变更用户权限和停用用户。
发现所创建的用户存在异常操作时,应及时向用户所在机构和当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用户所在机构或当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征信中心负责人同意,宜停止其操作权限,同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停止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或其某一分支机构的查询权限。
一般管理员用户不得访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信息。
5.2.2.3 用户停止一般管理员用户因离职、离岗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管理员用户岗位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征信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停用其用户,同时创建新的一般管理员用户。
5.3 窗口查询用户5.3.1 用户职责征信中心应设立窗口查询用户,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接受信息主体的申请.为其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
接受法律规定有查询权的国家机关的申请,为其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
5.3.2用户管理5.3.2.1用户创建创建窗口查询用户,应经窗口查询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一般管理员用户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一般管理员用户创建。
5.3.2.2用户操作窗口查询用户受理的查询业务必须通过查询专机办理。
查询专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
限定查询专机使用时间。
应在工作时间受理查询,非工作时间不得查询,查询专机使用时间应与对外受理查询时间一致。
窗口查询用户接受信息主体提交的查询申请时,需审核信息主体查询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查询申请表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审核合格后,窗口查询用户进行查询业务操作。
窗口查询用户接受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的查询申请时,应审查其相应的法律文书、查询申请表、保密承诺书等材料,符合条件,予以查询: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受理查询申请,并说明原因。
建立查询申请材料复核归档制度,防止材料遗失、确保申请材料和系统日志相一致,核对无误后的查询申请材料应及时归档。
5.3.2.3用户停止窗口查询用户因离职或离岗等原因不再承担窗口查询职责的,由征信中心一般管理员用户停用。
窗口查询用户未经信息主体授权查询信用信息的,违反规定向国家机关提供查询服务的,将查询的信用信息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违反用户管理和信用信息保密规定的,窗口查询用户所在部门应通知一般管理员用户停止其查询权限,并报征信中心主管领导。
一般管理员发现窗口查询用户有违规查询行为或查询异常的,应暂停其查询权限,通知窗口查询用户所在部门核查。
5.4 异议处理用户5.4.1用户职责接受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核实、处理、答复异议申请,汇总异议处理信息。
负责与异议核实部门的沟通,协调其他部门处理异议。
异议处理用户不得篡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主体信息。
5.4.2用户管理5.4.2.1用户创建异议处理用户由同级一般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
申请创建异议处理用户,应由异议处理用户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一般管理员用户所在部门申请,经一般管理员用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一般管理员用户创建。
5.4.2.2用户操作受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对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进行登记,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进行异议标注。
查看信息主体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提请征信中心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属于征信中心内部数据处理错误的,通知相关部门改正,并报中心主管领导。
异议内容不属于征信中心内部数据处理错误的,提请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进行核查,督促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时回复。
经核查,异议数据没有错误的,取消异议标注;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对信息主体添加个人声明的申请,异议处理用户应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其添加个人声明。
定期汇总统计异议处理情况。
异议处理用户无权修改信息主体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
5.4.2.3用户停止因离职、离岗等原因不再承担异议处理职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一般管理员用户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