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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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贷款担保

人的责任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05.12)

案情速递:

某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后,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无下落。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将借款人、担保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在信用社起诉之前这笔债务已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证明(收款凭证),此还款证明是信用社工作人员提供的。对方辩护称: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此证明,起诉前该笔贷款已还是事实,但不是借款人所还而是经办人归还的。

问题:

一、法院将如何判决?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作为内部职工,给对方提供了证据,从法律的角度这个人应负什么责任?从信用社内部的角度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说法:

第一,关于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取决于对新证据能否予以确认,如果确认,那么很有可能会因为信用社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因为新证据可以证明,信用社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已经终止,现在应当是经办人行使追偿权,而非银行。

第二,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处理上,法律上没有责任,因为不存在编造或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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