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法大物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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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笔记
主讲李永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
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
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3、物上请求权效力;
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
(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
A、现实的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
(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
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
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
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
③法院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
(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
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
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