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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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愿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特此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基本情况1. 保险标的地: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的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建筑物、设施损坏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3. 因甲方经营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投保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投保时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任何影响保险责任的重要变化(如业务变更、风险增加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保险公司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免责条款对于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3. 甲方或其代表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4. 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第三方已获得赔偿的部分除外。

七、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就公众责任险保险事项订立的合同。

依据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乙方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的保险地域内,因疏忽、疏忽导致的错误或意外事件,致使第三方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2、基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因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地域发生导致公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损失的情况;3、其他依法需要乙方承担的公众责任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地域: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2、本合同的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区域。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具体数字),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本合同承保范围;2、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1、当被保险人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2、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乙方将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赔付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3、被保险人对于乙方的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诉,乙方将进行再次审核,最终的理赔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自保险期起到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结束;2、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2)被保险人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获取保险金;(3)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解释:1. 被保险人: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即经营活动中的个人或法人。

2. 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件。

3. 保险金额: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 免赔额:本条款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免赔额。

5. 责任限制: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事故或者某些特定的责任行为可能不予承保。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6.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风险程度。

7. 终止合同:本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况。

8.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需要索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

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是否赔付。

9. 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请注意,以上是对于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的一般概括解释,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解释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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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公民在公共场所发⽣意外伤害时,该公共场所的拥有者应该对此事负责,这就是公共责任。

那么公共责任险条款⾥包含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内容,关于公众责任险条款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公众责任险条款⼀、总则第⼀条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凡依法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该场所内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的下列费⽤,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书⾯同意⽀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法律费⽤”);(⼆)发⽣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为缩⼩或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以下简称“施救费⽤”)。

三、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投保⼈、被保险⼈及其代表的重⼤过失或故意⾏为;(⼆)战争、敌对⾏动、军事⾏为、武装冲突、罢⼯、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政⾏为或司法⾏为;(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灾害、海啸及其次⽣灾害、雷击、暴⾬、洪⽔、⽕⼭爆发、地下⽕、龙卷风、台风、暴风等⾃然灾害;(六)烟熏、⼤⽓污染、⼟地污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物体坠落。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情形时,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游泳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告、霓虹灯、灯饰物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或经营的停车场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灾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五)使⽤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5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公众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为乙方所拥有或经营的公共场所及其设施。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乙方所选择的保险方案确定。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乙方选择以下支付方式:__________。

五、保险事故通知与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处理保险事故。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未能在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纠正。

2. 合同到期未续签或保险期限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乙方应妥善保管有关场所的安全设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3.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投保人)乙方:被保险人丙方:受益人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险服务。

特约定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公众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1.2 本合同所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其在经营、生产、服务等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保险赔偿限额为合同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2 如乙方需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并由甲方出具延长保险期限的保险单。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解除,但保险费仍应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保险理赔申请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理赔调查并进行核实。

4.3 甲方应在核实保险事故的事实和金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保险赔偿。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本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合同自行解除:(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而逾期30天以上;(2)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

5.2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对乙方的保险赔偿责任,但乙方应支付已产生的保险费。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协议文本。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篇2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文甲方:XX保险公司乙方:XX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以资明确权利义务,共同遵守,依法为公凭据,特订立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金额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公众责任险保险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

公众责任险承租人责任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

在租用公共场所时,承租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例如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承租人在公共场所使用设备不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等。

这时,公众责任险就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保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的承租人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害责任:承租人在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受伤,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商场内的楼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租用公共场所期间,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商铺内进行装修施工时,不慎将水泥倒入了邻居商铺内,造成了财产损失,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承租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承租人在超市销售了一批过期食品,导致顾客食物中毒,承租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雇主责任:如果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雇佣了员工,而员工在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承租人也需要承担雇主责任。

例如,商场的保安因疏忽大意导致顾客遭受袭击,承租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中可能会有所不同,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确保自己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对赔偿责任进行限额,承租人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

2.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保险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免赔额范围内,承租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投保公众责任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为保障公众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甲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特制定本合同。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甲方在保险期间的公众责任风险损失补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一)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公众责任风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甲方的业务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保险责任不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员工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甲方的投保金额及风险状况,由乙方核定后通知甲方缴纳。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理赔事宜(一)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协助乙方核定损失。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结束。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停止使用保单并交还乙方所有相关文件。

(三)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合同条款。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名称及编号1.1本保险合同名称为“2024年公众责任险”。

1.2本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4.1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及免赔额5.1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总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5.2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6.1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

6.2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及协助7.1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2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索赔及赔偿8.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8.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________________(如有)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关键信息有清晰的认识。

人保公众责任险

人保公众责任险

中国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物业费中公众责任险是什么

物业费中公众责任险是什么

物业费中公众责任险是什么物业费中的公众责任险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业主为了保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主要覆盖了物业管理过程中可能浮现的公众责任风险,如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

公众责任险的具体内容和细化章节如下:一、保险责任范围:1. 对第三方人员伤害的保障:- 包括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如摔倒、触电、被物品砸伤等。

- 针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进行赔偿。

2. 对第三方财产损失的保障:- 包括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停车场玻璃破损、公共区域洪水浸泡财物等。

- 针对损坏的财物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 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风险评估确定,通常是一定的保额上限。

- 保额越大,可以覆盖的风险范围也越广。

2. 保险费用:- 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历史理赔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计算。

- 保险费用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承担。

三、保险合同和索赔流程:1. 保险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条款。

- 合同普通以年为单位签订,并可以续签。

2. 索赔流程:- 出险后,受害人或者其代表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四、公众责任险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众责任险:- 指保险人承担因其在被保险期间内从事或者与其业务有关的活动,而依法应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2. 第三方:- 指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

3.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承担的责任。

4. 保险金额:- 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担负保险责任而应支付的最高赔偿数额。

附件:1. 物业费公众责任险保单。

2.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3. 物业事故索赔申请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众责任险:指保险人承担因其在被保险期间内从事或者与其业务有关的活动,而依法应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公众责任险是指一种以免除保险人因其被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建立的商业险种,在经营活动中保护公众的利益,弥补因自己的疏忽、疏忽或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公众责任险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对于许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在规避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

针对不同种类的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条款具有不同的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大类,即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

其中第三者责任指投保人因经营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雇主责任则是指雇主因工作人员受伤或患病造成的医疗、休养、交通费用等责任;产品责任则是指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召回等方面的风险责任。

这些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能够防范企业因侵权或失误引发的高额赔偿金,保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安全。

保险承保范围公众责任险条款通常对于投保对象和投保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投保对象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投保范围则包括投保对象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活动的场所、时间等,加入人员还需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岗位分级投保。

保险费率公众责任险在进行保险费率的计算时,通常会根据保险承保范围以及保险责任进行相应的区分。

随着险种风险的差异,保险费率也会有所不同。

在一份保险单最终定价时,还需要投保人提交相关的投保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企业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应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询价和比较,最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免赔额及赔款限额公众责任险条款在免赔额及赔款限额方面也有特定规定。

对于不同的保险责任,通常都设定了相应的免赔额,投保人在赔偿时需要在免赔额以上进行赔偿。

而在赔款限额方面,通常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不同的保险责任设定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

理赔事项对于公众责任险理赔的事项,通常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有着详细而精细的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投保人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投保证明、报案单、发票、收据、合同等文件,还需要按要求提交适当的证据和证明。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大众,"义务保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大众,"义务保险附加险条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扩大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恐惧活动条目 (10)2.附加被保险人条目 (10)3.告白招牌及装潢物义务条目 (11)4.告白及装潢装配义务条目 (11)5.建筑物改变条目 (11)6.泊车场义务条目 (12)7.衣帽间条目 (12)8.契约义务扩大条目A (12)9.契约义务扩大条目B (13)10.出缺点的卫生举措措施条目 (13)11.电梯义务条目 (13)12.展览和促销活动扩大条目 (14)13.被保险人雇员义务条目 (14)14.锅炉爆炸条目 (14)1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大条目 (15)16.火警和爆炸义务条目 (15)17.火警、爆炸及水损义务条目 (15)18.灭火及所致水损义务条目 (15)19.救火费用条目 (16)20.急救义务扩大条目 (16)21.急救费用条目 (16)22.食物、饮料义务条目 (17)23.供给物品及办事条目 (17)24.客人家当义务条目 (17)25.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义务条目 (18)26.自力承包人义务条目 (18)27.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义务条目 (18)28.车辆装卸义务条目 (19)29.在被保险人照管下的业主家当条目 (19)30.泊车义务条目 (19)31.社交或体育活动义务条目 (19)32.泅水池义务条目 (20)33.人身损害义务条目 (20)34.污染条目 (21)35.董事及高等治理人员小我第三者义务条目 (21)36.对第三者随后所产生的损掉条目 (21)37.出租人义务条目 (22)38.病原逸漏义务条目 (22)39.对业主补偿条目 (22)40.营业地址外之营运义务条目 (23)41.供给酒精饮品义务条目 (23)42.儿童关照及美发办事义务条目 (23)43.野爽朗物损害义务条目 (24)44.球车变乱义务条目 (24)45.闪电雷击损害义务条目 (24)46.承租人义务条目 (25)47.应用所租赁的厂房、机械设备义务条目 (25)48.附加试车义务保险条目 (25)49.监管之家当条目 (26)5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目 (26)51.租用的职员居处条目 (27)52.节日装潢义务扩大条目 (27)53.暴力行动、掳掠义务条目 (27)54.罢工、暴动、平易近众动乱及恶意破坏条目 (28)55.租用或非自有车辆义务条目 (28)(二)规范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导读: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

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

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根据本保险单所列范围,在本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本保险单所列责任,不适用也不包括下列各项.1.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2.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3.对财产损失的责任:a.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b.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下列有关而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a.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表列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b.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c.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涪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6.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三、其他事项⒈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或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拒绝责任,谈判或做出任何承诺出价、议定或赔款.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由本公司支付费用,为其自己的利益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诉讼程序自行处理和解决任何索赔案伴.本公司如有需要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有关情况和协助.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尚有其他保险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责任,本公司对有关赔偿将按比例负责赔付.4.无论何时,如发生与投保时申报的情况有重大变化,被保险人应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被保险人应加付保险费.5.本公司可以在7天前以挂号信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比例退给被保险人.6.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雇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被保险人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如有需要应予立即修复,并视情况需要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但是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事故后,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本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检查任何财物.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7.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伸裁机构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说明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是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印制在公众责任险保单背后.这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提出的有关订立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要约,一经投保人投保并订立保险合同,则该标准条款即成为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公众责任保险奈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以及有关索赔和赔付等其他事项.投保人在签订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这些标准条款,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责任事故后,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索赔.公众责任险投保单兹拟向以下称承保人投保公众责任险,投保内容如下:说明公众责任险投保单是投保人填写的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公众责任险的要式文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正式要约.由于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的签章位置,因此该投保单虽经投保方填写完毕,但由于未经承保人签章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在保险公司签发了公众责任保险单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始才成立.由于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该如实地完整地加以填写,以避免影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公众责任险保险单保险单号次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列公众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一览表××××保险公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公众责任险保单是保险公司承诺公众责任险承保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制单并签章后,证明保险合同成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也凭以理赔.保险人接到公众责任险投保单后,须注意下列事项.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弄清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这是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环节;掌握保险区域范围,如果超过规定区域范围的责任事故,未经特约,保险人不予承保;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有关承保的信息资料并做好实地调查.保险人要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保险费率视保险期限的不同可分为1年期费率标准费率和短期费率.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还要考虑不同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保险费率制定后按保险期限、赔偿限额选择适用费率计算保险费.。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地点因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次年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地点3.1 保险地点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或指定的非经营活动地点。

第四条被保险人4.1 被保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保险费5.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及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金额6.1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才能自行确定。

第七条赔偿处理7.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2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进展现场勘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八条责任免除8.1 因被保险人成心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8.2 被保险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险金的支付9.1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责任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12.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展补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保险人〔盖章〕: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

公众责任险合同协议书

公众责任险合同协议书

甲方: [保险公司名称]乙方: [被保险人名称]鉴于:1. 甲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主要从事各类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2. 乙方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对其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责任1.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

(3)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突发性公共事件:如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

1.2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起保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三条保险费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3.2 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报告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4.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并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3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条保险人义务5.1 保险人应在接到乙方赔偿请求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5.2 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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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火灾、爆炸;(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预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预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及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允许并协助保险人。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营业处所地址变更、业务危险程度增加、经营项目增加等涉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有关责任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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