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域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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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正文服务贸易总协定序言本协定所有成员: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多项难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不断进行的、旨在互利基础上促使所有成员获益和谋求取得权利和义务总的平衡的多边谈判,将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的阶段早日取得成功;认识到所有成员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在其境内对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用新的规定,并考虑到不同国家在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方面所存在的不同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此项权力;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并帮助它们扩大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达到这一目的。

鉴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地位、发展水平及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将对这些国家的严重困难予以考虑;特达成下列协定: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被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a)“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是由:(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所采取的措施;(ii)代表中央、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实施权力的非政府性团体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每一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性团体遵守协定的规定。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履行政策职能所需的服务提供除外。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3 )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 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 员境内开设分行或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4 )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 务,如境外劳务服务。
(即: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 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 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各国或地区之间跨越国境的 服务提供和接受。
二、服务贸易的特征
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以下几个明显 的特点: 无形性 非储存性 异质性 缺乏所有权 高垄断和高保护性
无形性
第一,在消费之前服务没有一种直 观的物理存在形态
第二,服务贸易在各国海关进出口 统计中没有记载,只体现在一国国际收 支表中。
非储存性
货物商品在生产出以后,进入消费 领域之前,或长或短均有一个存储的过 程。而绝大部分服务生产和消费是同时 进行的,服务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同 时是一个消费过程,中间无存储环节。
异质性
指服务的构成成分及其质量水平经常变 化,难以统一界定。原因:
1.服务提供者技术水平往往不一样;
2.同一供给者不同条件下服务水平会发生 变化
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的限制、 针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限制、贸易政策的普遍适用 问题、行业限制等壁垒措施仍普遍存在。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与自由化
一、服务贸易壁垒的含义 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
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有障碍作用 (增加生产或销售等成本)的政策措施。
二、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议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然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加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例第七条认可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供应者第九条商业老例第十条紧迫保障举措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进出均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买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助第三部分详细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公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带承诺第四部分逐渐自由化第十九条详细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详细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改正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行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余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以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议合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举措;2.为本协议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供应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花费者供应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供应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在任何其余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供应服务。

3.为本协议之目的(a)“成员的举措”是指由以下机构采纳的举措:(1)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受权履行权益的非政府机构为执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纳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地域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恪守协(b)“服务”包含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除外。

(c)“在履行政府权限时供应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供应,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举措方面,各成员应立刻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余成员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以不低于其赐予任何其余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的待遇2.一成员能够保持不一致的举措,只需该举措已列入第二条宽免附件并切合该附件的条件。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 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 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5 GATS与区域协议

5 GATS与区域协议

按GATS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包括4种形式: GATS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包括4种形式: 规定 (1)跨境提供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移动
15 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域性协议
GATS的基本原则 GATS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原则 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 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 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 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 逐步自由化原则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更多参与原则
4 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域性协议
轮次
谈判地点时间 瑞士日内瓦
参加方 23
谈判主要成果 达成45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 的商品 达成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54%的商品 平均降低关税35%;关贸总协定于 日生效。 平均降低关税 ;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年 月 日生效 达成近5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 达成近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 的商 品平均降低关税35%。 品平均降低关税 。 达成8 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 达成 700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 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11.7%的商 的商 品平均降低关税6%。 品平均降低关税 。 达成近3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 达成近 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 的商品 平均降低关税15%。 平均降低关税 。 达成4 4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 达成4 4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 均降低关税20%。 均降低关税 。 以关税统一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400亿美元的商品 以关税统一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 亿美元的商品 达成关税减让 平均降低关税35%;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谈 关税减让, 达成关税减让,平均降低关税 ; 并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判,并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 以一揽子关税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3 以一揽子关税减让方式就影响世界贸易额约 000亿美元的 亿美元的 商品达成关税减让与约束,关税水平下降35%;达成多项非 商品达成关税减让与约束,关税水平下降 ;达成多项非 关税壁垒协议和守则 协议和守则; 关税壁垒协议和守则;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 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 达成了28个内容广泛的协议;货物贸易减税幅度近 达成了 个内容广泛的协议;货物贸易减税幅度近40%,减 个内容广泛的协议 , 税商品涉及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 万亿美元, 税商品涉及贸易额高达 万亿美元,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 个产品部门实行 了零关税;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 了零关税;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纺织品的配额 限制在10年内取消 年内取消; 扩大到服务贸易、 限制在 年内取消;GATT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 扩大到服务贸易 5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建立WTO取代 取代GATT。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建立 取代 。

国际服务贸易完整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完整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1. 引言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各国就服务业领域的开放和合作制定的协议。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对于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简介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各国政府或政府间组织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促进和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通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投资和知识交流,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可以帮助各国服务业在全球市场中竞争和发展。

3. 主要内容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3.1 贸易自由化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鼓励各国降低对于服务贸易的限制和壁垒,包括取消或减少行政审批、限制市场准入的政策。

通过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和效率提升。

3.2 投资合作国际服务贸易协议还鼓励各国在服务业领域进行投资合作。

通过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措施,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服务业,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

3.3 专业资质认证与人员流动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可以推动各国在专业资质认证和人员流动方面的合作。

通过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和标准,便利各国服务人员的流动和交流,提高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果。

3.4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各国在服务业中共享和交流知识。

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4. 意义与影响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对于各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促进经济增长: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可以促进各国服务业的发展,带动整体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和人民生活水平。

•拓展市场机会: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和扩大市场准入,各国服务提供商可以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开拓更多商机。

•促进技术进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人员流动的便利,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可以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传播,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

•促进产业升级: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可以帮助各国服务业向高附加值领域升级,提高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5-国际服务贸易法

5-国际服务贸易法
2、提单经背书与交付,可将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
利与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需联系原来的租船人。
3、租船人将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 三人时,该提单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
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据
1、《海牙规则》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维斯比规则》 ——《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3、《汉堡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

3、班轮装运的流程
(1)订舱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订舱时应在订舱单中填写货物 的详细情况,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即完成订舱。
(2)签发装货单并报关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装运申请后,即将装货单签发给托运人,托 运人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
2、不可存储
3、无形异质
三、服务贸易分类(SISD):
1、商业 2、通讯 3、建筑与工程 4、销售 5、教育 6、环境 7、金融 8、健康与社会服务 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10、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
四、法律渊源
1、全球性——世贸组织框架下法律规范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包括8个附录和各成员方 做出的具体承诺表)
(14)包装不善。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ITEM: DVD PLAYER SINGAPORT TRANSFER MADE IN CHINA .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 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 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 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二、欧盟对外服务贸易规则
(一)对外金融服务协议 1.对外银行业 第三国信贷机构设立于欧共体成员国的子公司, 取得该成员国的银行执照,就可与其他欧共体信 贷机构一样,从“单一银行执照”制度获得在欧 共体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和提供服务的好处,否则 无此权利。 第三国信贷机构能否在欧共体内设立子公司或取 得欧共体信贷机构的股权,适用“互惠原则”。 第三国对欧共体信贷机构存在歧视待遇,委员会 可发起谈判和进行补救,理事会不直接参与。





(三)专业资格的相互承认 第57条,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发布指令, 相互承认文凭、证书和其他正式的资格证明,便于有关 人员作为自雇职业人员从事或继续其活动。 (四)透明度原则 第64条,在一个成员国整体经济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情况 许可的范围内,成员国除依据第63条第3款所指定的指 令解除有关的服务限制措施外,还应将其余拟解除的服 务限制进行公布。 (五)服务原产地规则



(2)保险业目标 创建单一保险市场,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可在另一成员国 完全自由地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无须通过设立分公司即可在欧盟范围内经营其全 部保险业务; 保单签发人在价格、产品性质和提供服务等方面遵守基本 一致的监督规则,展开公平竞争。

(3)证券业目标 消除成员国之间不同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法律制度所产生 的障碍; 建立具有较大灵活性并对投资者提供同等保护的单一证 券市场。

(四)对外视听服务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盟就视听业的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将其列入最惠国 待遇例外,以保护欧洲视听产品对本地市场的占 领; 欧盟承认GATS的主要规定,如透明度、逐步自由 化等,适用于视听服务业。

国际贸易协议书5篇

国际贸易协议书5篇

国际贸易协议书5篇篇1国际贸易协议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增进国际经济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特订立本协议。

根据各国立法程序,经过相互谈判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技术合作等合作领域。

第二条协议原则缔约国在进行贸易合作时,应遵循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

各缔约国应尽力消除贸易壁垒,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协议内容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品贸易:各缔约国应尽力促进商品的贸易,为本国产品寻找更多的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2.服务贸易:各缔约国应鼓励和支持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水平。

3.投资贸易:各缔约国应鼓励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4.技术合作:各缔约国应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创新发展。

第二章贸易促进第四条关税减让各缔约国应逐步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商品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第五条贸易便利化各缔约国应加强海关合作,简化贸易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第六条贸易促进措施各缔约国可采取贸易促进措施,如设立贸易促进机构、组织贸易展览等,促进贸易合作的发展。

第三章贸易合作第七条商品贸易合作各缔约国应加强商品贸易的合作,推动商品贸易的增长和升级。

第八条服务贸易合作各缔约国应加强服务贸易的合作,促进跨境服务的流动和发展。

第九条投资贸易合作各缔约国应加强投资贸易的合作,鼓励企业投资他国,促进跨境投资的发展。

第十条技术合作各缔约国应加强技术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章裁决与争端解决第十一条失职裁判机构本协议设立失职裁判机构,用于处理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第十二条争端解决程序当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失职裁判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裁决执行当失职裁判机构作出裁决后,各缔约国应遵守裁决结果,维护协议的权威和有效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基本内容
❖ 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 (1 )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 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 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
❖ (2 )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 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 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 另一国货币。
第六章
GATS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的新机制
❖ 一、WTO体制的特点 ❖ 从理论的角度谈WTO的形成。 ❖ WTO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 (一)法律制度的正式性 ❖ 正式的国际组织 ❖ 具有法人地位 ❖ 独立于任何组织
❖ (二)协定内容的广泛性 ❖ 货物贸易规则:13个 ❖ 服务贸易规则 ❖ 知识产权规则 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 ❖ 争端解决 ❖ 贸易政策审议
秘书处
三、WTO的决策机制和成员方资格
❖ (一)决策机制 ❖ 合意决策 ❖ 投票决策 ❖ (二)成员方资格 ❖ 创始成员 ❖ 新加入成员
四·WTO的发展
❖ 七次部长级会议 ❖ 多哈回合(2001年,第四次部长级会议) ❖ 19个谈判议题(服务贸易为其中之一) ❖ 处于崩溃的边缘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不少条 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 确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 1.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3.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4.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5.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 服务贸易开始成为各国利益较量的主题,在WTO体 制中,其运行规则和法律效应平行地对待货物贸易 和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服务贸易理 事会的成立。因此WTO体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未来 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jimi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各成员协议如下: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为本协定之目的()“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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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含义是()参考答案:经济自由化2.主要调整对象是涉外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是()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3.国际经济法仅调整私人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参考答案:错4.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组成。

参考答案:对5.国际货币金融法中主要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大部分参考答案:对6.东盟和欧盟都是区域性国家为了他们的共同目的建立相应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参考答案:对7.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和效力也大为增强了。

参考答案:对2.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相关协定为基础的。

参考答案:对3.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是指什么方面?参考答案:其余皆是4.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金融自由化与国际监管、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等,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参考答案:对5.乌拉圭回合就发达国家提起的三个议题所达成的协定是指?参考答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三章测试1.下列哪一项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的必备要件?参考答案:必须包括载明货物的品质要求2.承诺对要约中哪一项变更,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内容,构成发要约?参考答案:货物检验期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参考答案: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4.以下哪些情形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货物不符?参考答案:货物不能实现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货物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同5.以下哪一项救济措施,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救济类型?参考答案:增加货物价格6.C组和F组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

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

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

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缩写为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缩写为WTO)下的一个协定,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促进。

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全球服务贸易的关键法律框架之一。

背景在全球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服务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引擎。

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促进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由于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存在差异,各种贸易壁垒和障碍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协议,以达成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促进。

GATS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成果。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为服务供应商和使用者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GATS确立了原则:1.最惠国待遇:根据这一原则,成员国在服务贸易中应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有利待遇,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2.国民待遇:成员国对国内和国际服务供应商应一视同仁,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3.自由化:成员国应致力于逐步开放和自由化自身的服务市场,通过减少限制和障碍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4.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政策、规定和程序的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和可预见性。

5.合作:成员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问题和争端。

协定内容GATS协定共包含28个条款,涵盖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有关市场准入、国内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争端解决、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协定规定,成员国可通过提交承诺表的形式承诺在特定服务领域提供市场准入,承诺的方式包括无市场准入限制、限制市场准入数量或限制额度。

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选择承诺的领域和方式。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国内法规时应考虑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以及对服务质量标准进行协调和合作的要求。

5第五章: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域性协议

5第五章: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域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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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 判范畴,服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 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 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 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各国相 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 一步进行深入的谈判。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其目的 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务贸易市场 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立 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的国际协 定。但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 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例外。
欧盟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议主要就涉及以 下两个内容:一是成员国之间在各服务 部门的相互开放和规则统一;二是欧盟 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他国家开放服务市场 以及利益协调。
1• 2.主要内容
(1)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2)运输服务贸易协议 (3)电信服务贸易协议
第二阶段
The First stage The second stage
第三阶段 The third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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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谈判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的定义;适用服务贸 易的一般原则与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 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
★第二阶段谈判的重点: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 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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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作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课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课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对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以合 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 的所有措施,成员方还应提供司法或其他 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 的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 的纪律 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不得滥 用垄断地位,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 遇义务和已经做出的具体承诺。某些商业 惯例可能抑制竞争,它鼓励成员间就该问 题进行磋商。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 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 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 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 提供医疗服务)
•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服务理贸易标总协识定和提与贸供易有更关的为严格的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
•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制止未 经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 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应不少于10年。
(二)关于国民待遇 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 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一样,减让表中应列举有关服务 贸易国民待遇的所有限制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
中国服务贸易具体减让表格式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承担的义务。 1.国民待遇及其例外。

第5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 冷柏军

第5章 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 冷柏军

海关估价等方面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
这些经济权利通常包括移民权、财产购置权、工商企业经营权、税赋以及相
关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三)关于
的使用问题
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港口卸货、装货、交纳税费时,应享有
最惠国或国民待遇。
(四)关于
确定缔约国双方在运送旅客和货物、履行铁路手续方面应相互给予的待遇。
际法规发生冲突,

一般来讲,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
,它也可以将该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各国具体负
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

我国宪法规定,
有权决定批准和废除
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
部门,在对外谈判中,根据谈判对象、谈判所涉及的范
围,相关的部委和部门,如
等也将成为谈判代表团的成员。
续和费用; •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其他限制措施; • (4)船舶驶入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 (5)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移民、投资、商标、专利
、知识产权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 (6)外汇管制方面。
— 8—
4.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贸事项 遇。
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 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早起源于 ,亦
称为
,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
协定

— 6—
–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它是指缔约方相互给予对方 的最惠国待遇,是以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为前提条 件的。
– 如果当缔约方 给缔约方 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实施《协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 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 及《华盛顿条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1.国民待遇及其例外。 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提供 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在 《巴黎公约》
2.最惠国待遇及例外。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 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 成员的国民。
(二)服务部门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即商务服 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 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 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这12个部门又进 一步细分为160多个分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部门 和分部门的分类与定义,参考了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 对服务的分类与定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 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 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 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 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 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
•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有权制止未 经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 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应不少于10年。
• 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 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发行含有受保护 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 品,都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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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S对国际服务贸易作用
1、国际服务贸易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 3、促进服务贸易自身和相关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4、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5、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6、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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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GATS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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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1、最惠国待遇:该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总协定》在第2条要 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 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时,总协定也规 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 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 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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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 判范畴,服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复杂,不 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 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 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各国相 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 一步进行深入的谈判。
第五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区
本章内容
域性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后续谈判
服务贸易区域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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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变化,服务业在各国的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上升
★GATT前期的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领域 的大部分市场已经基本开放,剩下的领域各国在短 期内也很难取得进展,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才刚刚 开始,有着广阔的开放前景
第一阶段 The First stage
第二阶段 The second stage
第三阶段 The third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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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谈判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的定义;适用服务贸 易的一般原则与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 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
★第二阶段谈判的重点: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 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其目的 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务贸易市场 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立 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的国际协 定。但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 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例外。
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 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采 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逐步自由化原则:〈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19条至21条,规定了逐步自 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逐步减少和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 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 自由化。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更大 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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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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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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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序言 ◆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1条) ◆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第2—15条)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16—18条)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条款(第22—26条)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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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ATS产生的意义与作用
(一)GATS的意义 GATS的生效是GATT成立以来在推动世界自由贸易发
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扩大了全球贸易体制的涵盖领 域,初步形成了制定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 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和管理机制。
通过规则约束、减让谈判、保障条款、惩戒措施等形 成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对减少国际贸易壁垒、推进国际 服务贸易自由化有着较大的作用。
附件以及第2条豁免的附件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并成
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表 除此之外,还有9项有关文书,它包括部长决定和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书,以
及四项组织机构决定和一项关于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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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这一阶段从GATS的框架内容的基本确定到最 终达成GATS。1993年12月5日,最终通过了GATS; 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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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以下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1)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框架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9条,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
★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成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的主要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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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历程和GATS的产生
第一阶段:1986年l0月27日正式开始至1988年12月中 期审议前 第二阶段:1988年12月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 第三阶段: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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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待遇原则:〈总协定〉第17条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减让表的服务 贸易部门中, 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 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GATT下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它 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承担。各缔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 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可为这一原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 制。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是可谈判的。
❖ GATS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有限 ❖ GATS规则的严格性不高 ❖ GATS在许多方面没有规定原则和纪律 ❖ 发展中国家成员获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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