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主要类型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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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主要类型及法律依据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有关公司方面的立法较为健全,其中颁布于1897年5月10日的德国商法典(HGB,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8月24日)分五卷905条对公司形式、业务内容及开展、海上贸易等进行了总体规范,另有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合伙公司法等专门立法。德国公司主要分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三大类,具体注册形式有数十种之多。
2002年,德国进行营业登记的72.3万家企业中,个体企业为56.4万家,占77.4%,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9.1万家,占12.5%,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3.7万家,占5.1%,有限责任两合公司1.7万家(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 & Co. KG),占2.3%,其它依次为股份公司4419家(0.61%,Aktiengesellschaft,AG),无限责任公司2689家(0.36%,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两合公司2028家(0.28%,Kommanditgesellschaft,KG),合作社566家(0.07%,Genossenschaft),其他各类注册形式的4643家(0.64%)。
一、个体企业
自然人进行营业登记即自动产生一家个体企业,企业规范名称为所有人姓名+企业经营范围,该自然人为公司的唯一所有人。企业可自愿进行商业注册,如销售额、利润额、企业资产和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则必须进行商业注册,公司名称后加“e.K.”(eingetragener Kaufmann,注册商人)字样以示区分。成立个体企业无最低资本限制,经营决策灵活性大,企业所有人以公司及个人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是在德建立企业最为简单、便捷的途径。
二、人员组合公司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德国商法典第二卷对人合公司的具体形式、成立程序、公司与股东的责权关系、业务开展以及解散、清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1998年7月1日后个体企业或地产公司也可作为公司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可口头约定或书面制定)并进行商业注册后成立,所有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额承担责任)。公司由全体或指定的股东经营(原则上每位股东均可单独代表公司对外),或聘请全权代表(Prokurist)经营管理。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公司章程中经常规定联合代表制度(Gesamtvertretung):即由所有股东或两位以上股东和全权代表共同代表公司对外。无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债务并对外开展业务。利润以各股东出资额4%为基数分配,不足则将4%的比例相应降低,如超出,超出部分按人头均分。
(二)两合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类似,但股东应至少各由1名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和1名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称股东兼总经理;有限责任股东按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但对公司经营状况有知情权。两合公司不具备独立法定资格(Rechtsfähigkeit),但与法人相似可对外开展业务、承担债务、取得法律规定的权利。
(三)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的一个变种,其中无限责任股东为一家或几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另外,商法典还规定了静止公司(Stille Gesellschaft)这一法律形式,实际上泛指拥有一位以上没有投票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可根据公司章程享受一定比例利润收益的静止股东的公司(例如,具体到股份公司,拥有优先股、无投票权的股东即为静止股东)。
德国民法典(BGB)还规定,从事小规模工商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可口头约定或签订章程成立民法公司。民法公司只有在销售额、企业资产、雇员人数超过一定标准需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时,才需进行商业注册。从事自由职业的自然人可根据1994年7月25日制定的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法(PartGG)成立合伙公司。这两类企业也属于人合公司范畴。
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投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股东之间除投资关系约束之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信任关系。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种法律形式较适合于建立规模较小的企业。
三、资本组合公司
资本组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于1892年4月20日颁布施行《有限责任公司法》(GmbH-Gesetz),其间历经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日期为2002年7月19日),共分六节87条,明确、具体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其股东的权利关系,董事会(Geschaeftsfuehrung)和监事会(Verwaltungsrat)的职能,公司章程(Gesellschaftsvertrag)的修改,公司的解散、清盘、破产和注销的各项事宜进行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为2.5万欧元,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一股东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欧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未作限制,最少可由一位股东建立一人有限公司(Einmann-GmbH)。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聘任,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包括董事长1名(即总经理或总裁)及董事(副总经理或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