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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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2.18世纪荷兰:格老秀斯,鲁兹法
3.19世纪德国:萨维尼、温德海德与潘德克 顿学派 4.英国:对罗马法的吸收
罗马法的复兴
• 三.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的本国化 ——以法国为例 1.16世纪爱国律师迪穆林的构想 2.17世纪中法国特里伯尼:柯尔贝尔
3.18世纪朴蒂埃的民法论著
4.拿破仑、包塔利斯、特郎舌, 1804 《法国民法 典》以及刑法、商法、刑诉、民诉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 四.罗马法复兴进程
1.12-13世纪,国法大全发现,注释法学 2.14-15,罗马法适应社会,实践法学 3.15-17,罗马法成为西欧普通法,人文法学 4.18-19,罗马法本国化 5.20世纪,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 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1.国法大全的发现与波伦亚大学
2.伊纳留斯与注释法学派(1100-1250)
3.巴尔托鲁与评论法学派(1250-1பைடு நூலகம்00)
4.阿西亚特与人文主义法学派(1400-1600)
罗马法的复兴
• 二.罗马法向欧洲诸国的扩展
1.16世纪法国:居雅斯与高卢经验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法史考试重点

外法史考试重点

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外法史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本帝国宪法》1889年制定,后统称“明治宪法”,由天皇、⾂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购成。

程序优于权利原则:即⼀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先要看当事⼈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他也是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圣训:是阿拉伯⽂“哈迪斯”和“逊奈”的意译,前者为传述后者意为⾏为。

圣训为⼆者之和,指传述出的先知⾔论、⾏为和⽣活习惯。

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内婚制,职业世袭。

柔性宪法:是以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于普通法律的⼀种宪法。

典型的是英国宪法。

⼆、简答:1.简析梭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担任执政官,其在⼀系列政治法律⽅⾯的改⾰统称梭伦⽴法。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奥⼀切债务奴役制。

(2)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3)提⾼民众⼤会地位,赋予表决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利。

(4)创制400⼈会议和陪审法院,特点:(1)禁⽌以⼈⾝为担保的借贷。

(2)每个⼈都有替被害⼈要求赔偿的⾃由。

(3)向陪审法院诉讼的权利。

2. 简述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与基本内容。

答:(⼀)⼈法:1、⾃然⼈。

2、法⼈。

3、婚姻家庭法。

(⼆)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权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权。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3.简述伊斯兰教五功的内容:答:。

(1)念功。

(2)拜功。

(3)斋功。

(4)课功。

(5)朝功。

五、论述:1.论述《魏玛宪法》的制定,内容和特点。

答:(1)《魏玛宪法》是1919年1⽉,经第⼀次世界⼤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个实⾏地⽅分权的统⼀共和国新宪法。

外法史名释

外法史名释

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古代亚非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地区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许多法制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楔形文字法的典型是《汉穆拉比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是在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法典有序言、文本和结语3部分组成,共282条。

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集3.种姓制:众;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社会地位最为低下。

其特征是职业世代相承、种姓内部通婚、不同种姓法律地位不平等和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有严格区分。

对种姓制的规定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内容。

4.吠陀:是婆罗门教的最高经典,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

吠陀共有四部,即犁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传说由所谓“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法典是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涉及法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的规定。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6.法经:是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吠陀经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较为著名的有《乔达摩法经》等。

7.梭伦宪法:是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后为了进行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而颁布的法律。

主要内容有: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打破了过去贵族倚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及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外法史读书笔记

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

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

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

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

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

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

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

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

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

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

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

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

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序言、法典本文、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地位的规定: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3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外法史重点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日尔曼法
• 四.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 2.形式主义 3.属人主义 4.连体主义 5.世俗性 6.立法技术上的特色(语言、体例、效力、 移植)

日尔曼法
• 五.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1.中世纪西欧主导法律体系
2.不同于罗马法的全新法律观念和文化
3.对后世法律文化的不可替代的影响
教会法中的日尔曼法和罗马法因素
• 教会法
• 罗马法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 教会法与日尔曼法的并存与融会
城市法、商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 城市法中的罗马法
• 商法、海商法中的罗马法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主要线索和基本特征: 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欧洲封建法确立 2.教会法权地位确立,政治经济思想万流归 宗 3.城市法商法出现和罗马法复兴,预示新兴 资产阶级法取代封建法 4.大陆法与英美法分野,欧洲各国法定型
外国法制史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
• 一.西欧封建制法律的起点—日耳曼法
•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5-7世纪) 1.尤列克法典(476) 2.撒利克法典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三.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1.”双轨制”的属人法 2.封建制普通法原则的形成 如赎罪金,出生法 3.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1)历史条件 (2)途径与方式

外法史司考题目

外法史司考题目

外法史司考题目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B)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应是绝对所有权原则)。

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携带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原则。

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A。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陪审团审事实部分)B。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法官在认为陪审团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撤销,重组团审判)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B)A。

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

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反了)C。

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D。

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根据美国法律,安娜英国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B)A。

联邦最高法院B。

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C。

佐治亚州地区法院D。

联邦权利申诉法院下列关于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B)A。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中世纪法律制度一、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分三个阶段,早期(公元5-11世纪,形成和巩固期)中期(12-15世纪,繁盛时期)后期(16-18世纪,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期)。

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

1、蛮族国家指: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时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两者之间的适用日耳曼法、2、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习惯.这类习惯汇编统称为蛮族法典。

3、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形成政治割据局面,法律适用为属地主义.4、13世纪以后著名的法典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12世纪出现罗马法的复兴现象。

5、1140年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标志,发展成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法律二元化(教会法和世俗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

6、11世纪前后,西地中海产生发展了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渊源于各地商业习惯,由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

7、1532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刑法典>以刑罚残酷著称,对微小犯罪处以重刑,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严厉镇压,比较有代表性。

8、英国从11世纪开始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由此形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9、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是1241编纂的《裘特法典》,用丹麦语写成。

三、东欧法律制度1、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2、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外国法制史》事件时间轴、学习笔记(1)

1· 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德拉古法》;(1)自备 武器才有公民权(2)贵 族会议选拔官吏改公民选 举(3)组成401议事会; 2· 德古拉法以残酷、严峻著称 3· 标志雅典已经进入成文法 时期,具跨时代意义。
1·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禁 1· 取消了四个氏族部落, 止自由民作为债务抵债;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 10个选区,地域关系取代 权,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血缘关系; 3·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 2·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 会和陪审法院; 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4· 颁布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 3· 颁布《贝壳放逐法》; 工商经济的发展; 4· 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 5· 废除”德古拉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 法院,工商业奴隶主真正成 有关杀人最的条款 国家主人,最终确立和进一 Ps: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 步巩固雅典民主政治制度。 础,开辟了道路, 产生了雅典民主宪政制度。
《十二表法》 罗马国家第 一部成文法
设立最 高裁判 官
设立外 事裁判 官
卡列卡拉颁布 《安东尼敕令》 罗马境内所有 自然人拥有公 民权
建立公开 君主专制 政体
东罗马二世与西罗 马三世共同颁布学说 《引证法》,规定盖 尤斯、伯比尼安、乌 尔比安、莫迪斯蒂努 斯五位法学家对法律 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 有法律效力。
法兰克帝国分裂 为: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 意大利 三国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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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方法院 审判机关的设置
百户法院 (法官:宣法者) 郡法院
司 日法 耳制 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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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绪论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梅因:《古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几个相关问题一、什么是法律?二、法律的发展有什么规律?1,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2,法律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古代法概述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两河流域法概述历史沿革《汉谟拉比法典》《汉姆拉比法典》的基本特征——法典结构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古代东方法的一般特点;具有人类早期法的一般特点;属于世俗法。

两河流域法的历史地位·古代印度法概述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印度教法及其他。

《摩奴法典》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世袭的职业;严格的内婚制;等级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概况二、古希腊法的特点三、雅典“宪法”一些概念:城邦、公民、兵制、官制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贝壳放逐法伯里克利立法雅典民主政治评价苏格拉底之死·古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三、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的决议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敕令四、罗马法的体系与分类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一、人法——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婚姻家庭法:父权:家长制的家庭制度夫权:“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二、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1.物与债对物之诉;对人之诉物的概念及分类所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所有权的概念及其特性。

2.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债的发生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三、诉讼法——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第三节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西欧中世纪法中世纪早期(5-9世纪):日尔曼法的优势地位正在生长的教会法局部适用的罗马法中世纪中期(10-13世纪):罗马法复兴地方习惯法形成教会法兴盛城市法兴起商法的发展中世纪后期(14-17世纪):国家法形成罗马法继受教会法衰微中世纪法的基本特点:法律的多元化格局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化关系西方法律传统的构建·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渊源关于英国法的概念一、普通法(Common Law)(一)普通法的形成1.诺曼征服与强大王权:直接化的封建附庸关系进行财产清查建立御前会议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司法组织改革:统一司法机构、扩大王室法院管辖权。

王室法院:财政法院;民事诉讼法院、王座法院审判组织改革:巡回审判、建立陪审制、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二)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原则的适用:权威判例与先例规则判决理由与区别技术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遵循先例与法律发展二、衡平法(Equity)概念形成衡平法与普通法三、制定法制定法的历史:国王的立法权、国会的立法权、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判例法制定法起次要作用判例法传统影响制定法的适用第二节英国宪法一、英国宪法的起源英国宪法的酝酿:古代法治传统封建法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1215年《自由大宪章》背景:反英王约翰的贵族起义内容: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决定原则:王在法下、普通人权、法治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斯托布斯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基本原则:(国王统而不治)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有无限的立法权;无竞争的立法权责任内阁法治原则: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法治意味着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占优势;法治意味着宪法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英国宪法由长期的历史演变而成英国宪法由成文宪法、宪法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组成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只具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含义,而不具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含义第三节英美侵权行为法一、概述侵权行为与犯罪侵权行为与合同侵权法主要是各州普通法的调整范围二、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与归责原则中世纪:严格责任近代:过失责任主义现代:反思——严格责任与公共政策三、几种侵权行为1.以过失为核心的独立侵权行为(Donoghue v Stevenson)1932年: 邻人检验标准(neighbour principle)过失的构成: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被告违反这一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使原告蒙受损失2.过失的特殊类型:产品责任1852年Thomas v. Winchester: 本身危险1916年MacPherson v Buick:瑕疵1932 Donoghue v Stevenson: 制造者注意义务3.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1873年Rylands v. Fletcher含义要件:拥有危险物;土地的非自然利用;物的逸出;损害。

第五节司法制度一、诉讼程序二、法官制度三、律师制度·美国法第一节美国法概论一、美国法历史1.美国法的历史基础(17世纪初-1776)17世纪——殖民地法规;17世纪末——普通法的影响加强2.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5)法典化运动;普通法的确立与改造;法律的拓张性与维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3.美国法的镀金时代(1865-20世纪30年代)对公司的保护和对财产权的强调斯宾塞哲学、法律达尔文主义与放任政策防御性的法律4.美国法的福利时代(当代)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法律的职能转变为确保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新兴的法律部门法律重述与统一州法运动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差异第二节美国宪法法制资源:普通法;罗马法;自然法思想;各州的宪法实践。

一、宪法渊源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邦联条例》二、1787年美国宪法(一)制宪会议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统一高于一切;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权利;务实主义和妥协精神(二)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三)联邦宪法的精髓:限权政府纵向限制:联邦制;横向限制:分权制衡1.联邦主义原则内涵:联邦与州的分权——明文列举与概括保留联邦宪法与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解读:1819年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与默示权理论联邦主义原则的演变:建国——内战保持平衡时期内战——新政二元联邦主义新政以来联邦政府集权化2.分权制衡原则分权的历史基础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各州的宪法实践分权制衡的演变20世纪以前——“国会政府”20世纪以来——“总统国王”3.公民权利与自由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第5条修正案: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185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怀尼哈默诉人民案1857年德雷德·斯考特案第14条修正案: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1905)穆勒诉俄勒冈(Muller v. Oregon,1908)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瑞斯案(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1937)三、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司法审查制的含义2.司法审查制的确立: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Marbury v. Madison)问题回避受理与管辖谁有判断的权力:少数还是多数推理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黑人权利的经典判例·法国法1.法国法发展概述封建制法(843——1789)近代法:(1789——1871)过渡时期的法:人权宣言;卢梭、雅各宾派和大革命拿破仑时期的全面立法----六法体系现代法:(1871年至今)法国宪法与宪政历程法国大革命以来共存在15部宪法,其间经历过3次君主立宪制、2次帝制和5次共和国。

2.1804年民法典背景:革命前分散杂乱的民事法律;革命法令。

民法典的编纂者及拿破仑的作用。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思想和理论基础: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结构:总则;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无限私有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以自然法精神为基础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典保留了若干习惯法传统全面继受了罗马法简明扼要、注重实用的文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影响及评价法国民法的现代发展·德国法德国法发展概况封建时期的法:日尔曼法、罗马法、法典化近代法:大陆法系的新发展发展与蜕变:魏玛共和国、法西斯法二战后1900年德国民法典统一前的民事法律概况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体例:总则、债、物、亲属、继承。

内容:在坚持传统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对封建习惯法传统的保留立法技术:逻辑严密;概念精确;一般条款历史地位和影响·日本法日本法律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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