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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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5.《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 1、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2、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

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

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

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

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

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

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

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

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

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每公吨CIF 香港 1000美元,而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

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注: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5、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CIF伦敦,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

6、我对外报价为FOB价1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 C 3%价,我方应报价多少?7、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精典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精典案例

下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1. CIF 或CIP——内陆地区产品出口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简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l%,但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

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的缺陷,以及内陆地区出口方在应用此术语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心情。

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要承担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2页]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2页]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エГ生遠和和床。

近装送日期時, 対方ーエГ突然发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可否撤销? 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解析: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撒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解析: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木语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什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3.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栽,问:应如何判决?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自考复习资料 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自考复习资料 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题1、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某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7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为160%,计算净商业条件和单因素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63.6%.单因素商业条件=(Px/Py)×Zx=70%÷110%×160%=101.8%2、2002年,某国对外商业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800亿美元,出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计算该国当年GDP以及商业升水答:GDP的进出口总数/0.8=(1000+800)÷0.8=2250(亿美元)进出口总数=进口总数+出口总数,进口总数=1800-1200=600(亿美元)商业贸易顺差额=1200-600=600(亿美元)3、某国2003年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2000亿美元,此中办事出口总数为6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数为8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商业升水和对外商业依存度答:商业升水=(600-400) +(800-1200)=- 200(亿美元),贸易差额对外商业依存度=1000+20003600=83.3%4、假定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为8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数目指数为140%,计算该年的净商业条件和收益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80%÷110%×100%=72.7%收益商业条件=(Px/Py)×Qx=80%÷110%×140%=101.8%诠释:该国净商业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场合排场,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 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SIGHT 勺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 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 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 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 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改进措施
• 1.接收提单时,认真核对提单的真实性。 • 2.通过相应的机构跟踪装载货物的船只,以 便确认发货以及及时通知运输途中的各种 意外等。 • 3.规范检验条款。
结束语
•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的方式有很多, 1)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2)“软条 款”/“陷阱条款”诈骗(3)伪造信用证修改书 诈骗等。此案例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 我们在进行交易中,一定要认真的核实每 一个单据,订立确定的合同及付款方式, 以防止出现被诈骗的现象。
案例重现
A公司与外商签订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开出信用证后,信用证期内, 外商称货物已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 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单据经审核 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月,货物依然未到,向 海事局进行查询,得知:在所述装船日 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 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 反馈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 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相关名词
• 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 保证 • 信用证付款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 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相关名词
• 开证行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的要求开立信用证。信用证是一种 有条件的支付承诺,因而,当提交的单据 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有权拒付。
• 议付行即是由开证行指定的买入受益人所 交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谢谢! •Thank you !
• 案例的定位: 信用证诈骗的一种。
此案例中,涉及到A公司、外商、开证行、 议付行。
案例中提到:
• 1.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 • 2.开证行收到的全套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 因此开证行需对外承兑。 • 3.A公司一个多月后查询得知被骗。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章交易磋商1、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与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为什么?5.本案应如何解决?2、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都是
FOB惹的祸???
小组成员 刘鹏 周荟 温欣 孙晨 王璐瑶 辛玉婷 向颖娣
广交会
• “广交会”即广州交易会,又称中国进出口商 品交易会,英文名为Canton fair.创办于1957年 春季,每年春秋两季在广州举办,迄今已有五 十余年历史,是中国目前历史最长、层次最高 、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到会客商最多、 成交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被誉为 中国外贸出口“风向标”。 • 第11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于2012年5月5 日圆满结束。
码头
卖方负责费用和风险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 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交付的货 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 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 并交付必要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以将 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卖方按照所选择的 方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义 务。
2.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
知识回顾
FOB & CIF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 • 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 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 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 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方式交货, 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Hale Waihona Puke . 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出口方
进口方
出口方 码头
进口方
卖方负责费用和风险
目前的情况:
• 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习惯采用 CIF或CFR进口,采用FOB出口。
•我国目前采取FOB出口模式的好处
1.相较CIF的高昂费用,FOB更受青睐;
2.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
方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付不对。在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 通知表示接受前,原证仍有效;受益人可 凭所交的单据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8
•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 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 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 •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 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 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6
一份信用证规定5月20日前装运,卖方转船 后向银行交单,其中提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 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银行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问:银行是否 有理由这样做?为什么?
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 《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 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 应由代收行负责。
案例4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 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 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 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 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 处理?
案例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第二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 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 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 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理论部分案例1要素禀赋结构分析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实际GDP 增幅几乎已达到700%。

在世界经济史上,还找不到任何别的国家可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经济成就。

有观点认为这种发展不能持续,因为高增长只是因为原来经济基数低。

这种说法理据薄弱, 古代中国经济基数也很低,而据经济学家麦迪逊(Angui Miaddison)的估计,汉朝至1952 年,中国人均收入增长不足20%。

问题在于,怎样才能持续这种发展呢?在这个问题的各种论争中,比较中肯的理论是要按照中国的比较优势来选择其发展战略。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成败取决于它生产的商品是否符合自身比较优势,而后者又与其生产要素的禀赋(factors endowment)紧密相连。

生产要素禀赋是指该国拥有多少劳动力、资本、土地、人力资本等等生产要素, 而尤其重要的是不同要素间的相对比例。

中国的劳动力远比资本丰盈,应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在资本比劳动力更充足的国家,则应集中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

问题:试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将怎么改变中国的要素禀赋结构?案例2“中国制造”为何国内比国外贵前些年,很多国人都把在境外买回“MADE IN CHINA”的东西当作笑话来讲,但事实情况是,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专门到境外买回“MADE IN CHINA”的各类产品,从服装纺织到电信产品,大包小包塞得满满的。

在我们拉动内需的大环境下,我们看到前赴后继的国人积极地在拉动外需。

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看看这组数字就清楚了:一双耐克或者阿迪达斯的中国产旅游鞋,在国内各大商场,即使遇到商场大减价,也需要500元人民币左右。

正价产品动辄七八百甚至上千。

而同样款式的鞋子,在美国的一些大卖场上,只需要三四十美元,折合人民币也就两三百元人民币。

服装同样如此。

一套在国内售价3万元人民币左右的Armani西服,在美国1000多美元(约合人民币7000元)就能买到。

再以电子产品为例,一部在广东深圳组装的IPAD,以16G的WIFI为例,面市之初在美国的报价是499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00元),香港报价为3888港币(折合人民币约3300元),而在美国上市约一年后,IPAD行货终于登陆中国大陆,但其16G版售价为3988元人民币。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10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10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答: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均撤销。因为根据分批装 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 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 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600) 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 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 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 方均有权撤销。
8-2
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 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
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 何表达?
出口商为了避免风险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 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地调整。对这种条 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 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 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1%,本产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自考本科 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常考案例分析集锦(2008-2012)

自考本科 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常考案例分析集锦(2008-2012)

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2)我方该如何做?(2分)(1)外商理由不成立,合同应该成立。

因为对于逾期接受只要发盘人立即表示接受有效,则接受仍然有效。

本案例中外商7月29日来函确实属于逾期接受,但是我方已经电告对方接受有效,则合同成立。

外商则不可以单方面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

(2)我方应该与外商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及时开证。

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如果对方缺乏诚意,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仲裁。

2、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

”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不能成立,本案例涉及到有效发盘的问题,国外B商人在8月15日对我国A进出口公司发出了不可撤销的发盘,规定了有效期8月22日止。

20日我国A进出口公司的复电构成了还盘,原发盘失效,B不再受约束,而A进出口公司20日复电则构成了新的发盘,B未作答复,表示没有还盘。

8月21日,A公司再次发电,又构成了新的发盘,对于新发盘,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贸易交易成功,还必须得到B的接受。

如果B接受,表示同意原来价格交易,则可以签订合同如果B不接受,A不能强求。

所以,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这是单方面的意思表达。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案例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解析:①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②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

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

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解析:虽然FOB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其前提是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各自备货和租船订舱,如果因为买方没有及时租船订舱而导致出现货等船的情况,则在等待期间的风险也要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约定的时间是9月30日,而船舶10月5日才到,则从9.30-10.5之间虽然货物没有装船,但因为没有装船是归因于买方,因此买方要承担这个期间的风险,货物被火焚烧要由买方承担案例3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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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受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的发盘一经失效。

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

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2.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5瓣橘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

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6瓣橘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时,只在纸箱上表明了“MADEINCHINA”。

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按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主的要求合理。

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主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否则构成违约。

卖方的行为无视合同的规定,尽管装6瓣橘子,每箱26听可能不影响橘子罐头的市场价格,但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

只在外包装上标明“MADEINCHINA”,而未在每听罐头上标明,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场上的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箱罐头上加工“MADE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是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应该由卖方承担。

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4.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赔偿。

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认为此方案我方应否负责?为什么?
答:(1)我方售货给A商,A转让给B,这是两笔独立的交易,我方只对A商负责。

(2)A商在货到甲国后,以另一条船将原货转运至乙国,说明A商已经接受我方所交货物,按一般法律规则,买方一经接受货物就丧失了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权利。

(3)据此,乙国B商发现到货数量短少,有权向甲国A商提赔,但A商无权据此向我方索赔。

5.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装运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发日期不妥
(2)按惯例即使信用证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为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3)对于外商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
6.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汽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汽车中有40辆是卖给另一国的乙公司。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

航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由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以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乙要求赔偿损失。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尽管按照CFR条件,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但在本案中,卖方无法确定500辆卡车是出售给乙公司的。

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属于其的40辆卡车未被冲入海里。

而是安全运抵目的港的450辆中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甲公司由于未将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的风险并不因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

所以乙公司的要求合理。

7.美国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数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通关的证明。

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以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答:议付行不能拒绝退款。

因为(1)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款
(2)开证申请人不是凭提单将货物提走,开证行没有过错,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并退款给开证行。

至于受益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开证申请人及有关的责任方追索货款
(3)偿付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它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结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所以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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