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卫生监督案例
卫生监督案例
某饭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卫生监督部门罚款一万元。
某城市的一家知名饭店,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卫生监督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该饭店存在食品存放不当、厨房卫生差等问题,严重威胁顾客的健康安全。
首先,该饭店存在食品存放不当的问题。
在卫生检查中,卫生监督人员发现该饭店的食品存放区域存在明显的问题,冷冻食品、生鲜食品没有按照温度要求进行存放,导致食品变质甚至滋生细菌。
这不仅影响了食品的质量和口感,还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其次,该饭店的厨房卫生状况较差。
在卫生监督人员的现场检查中,他们发现该饭店的厨房地面、墙面、设备等卫生状况比较差,存在油渍、污垢等卫生问题。
此外,厨房门窗没有及时打扫和消毒,也存在卫生死角。
这些不良的卫生状况不仅容易滋生细菌,还容易导致食品被污染。
针对上述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决定对该饭店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根据有关规定,该饭店被罚款一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此案例展示了卫生监督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卫生监督部门通过处罚违规行为,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提醒了相关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这也提醒了人们,在选择餐饮场所时,要注重食品安全。
消费者应注意餐饮场所的环境卫生,选择合格的食品,以保证自己的健康。
总之,这一卫生监督案例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通过处罚违规企业,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与利益。
只有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与管理,才能构建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的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食品案的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
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
经对现场留样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案说法:一起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依案说法:一起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1. 引言1.1 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某餐饮单位在采购使用食品原料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该餐饮单位被发现采购的部分食品原料未经检测合格,存在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风险的问题。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担忧和恐慌,也对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挑战。
据了解,该餐饮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采购了部分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并将其用于菜品制作和销售。
这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触及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食品市场秩序和行业信誉。
针对此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对该餐饮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该案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反思,也提醒着人们关注食品安全,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这也进一步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为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借鉴和警示。
1.2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明示商品信息,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合作,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宣传和解读,可以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完。
2. 正文2.1 案件经过某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有一家餐饮单位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该餐饮单位确实存在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其中包括过期食材、添加剂超标等情况。
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案例【篇一:食品安全法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依案说法:一起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依案说法:一起餐饮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近日,一起餐饮单位因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而引发了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检验,导致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文将就该案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并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
针对这一案件,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这起事件发生在一家名为“美味屋”的餐饮单位。
该单位长期使用一种来自不明渠道的低价食品原料,用于制作一些热销菜品。
这些食品原料的来源并不清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在一次突击检查中,有关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对该餐饮单位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这些食品原料未经相关检验,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也损害了整个食品行业的信誉。
有关部门对该餐饮单位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需要分析该案件的成因。
作为餐饮单位的经营者,他们应当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由于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低价食品原料,从而降低成本。
而这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往往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一些餐饮单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安全意识淡化的现象。
他们往往只注重经营利润,而忽略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这就很容易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
监管部门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一些餐饮单位能够违规操作而不被及时制止。
接下来,我们需要分析该案件带来的影响。
这起事件对于该餐饮单位来说,将会受到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因为该单位可能要面临巨额的罚款,并且由于声誉受损,会导致生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种事件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声誉也是一种负面影响。
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在餐饮行业中,食品安全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近年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影响了餐馆的声誉和经营。
本文将介绍一起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并分析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加强餐馆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二、案例描述某餐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食品中毒事件。
事件发生后,有多名消费者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导致了消费者的集体投诉和抵制。
经过调查,发现该餐馆存在以下食品安全问题:1.食材质量不合格。
该餐馆在购买食材时,未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食材进入厨房食品加工环节。
2.食品加工卫生问题。
厨房卫生情况差,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意识不强,容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
3.食品存储管理不规范。
食材和成品菜品的存储方式不当,未能及时降温和避免交叉污染。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该餐馆食品安全隐患加大,最终引发了食品中毒事件。
三、案例分析1.食材质量不合格食材质量不合格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之一。
餐馆购买的食材如海鲜、肉类等易于腐败的食材,如果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食材进入厨房加工环节,将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容易导致食品变质或者引发食品中毒事件。
2.食品加工卫生问题食品加工环节的卫生问题同样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餐馆厨房环境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食品交叉污染,例如,食品加工操作台、炉灶、用具等设备的卫生情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性。
另外,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习惯和意识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卫生操作流程,容易造成食品受到细菌污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食品存储管理不规范食材和成品菜品的存储管理不规范同样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食材的存储管理不当容易导致食品受潮、变质,加工后的成品菜品存储不当也容易引发菌类细菌污染,所以食品存储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保障食品的新鲜与卫生至关重要。
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餐馆食品安全案例分析引言:食品安全是保障市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而餐馆作为食品供应者,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责任。
本案例将以中国某餐馆的食品安全事故为背景,通过详细的时间和事件细节,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律师的点评,以提醒餐馆业主和从业人员重视食品安全。
一、案件概述1.时间: 2009年3月2.地点:某城市的一家知名餐馆二、事件经过1. 2009年3月初,某城市的一家知名餐馆发生了一起食物中毒事件。
当天,一位名叫李女士的顾客在该餐馆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泻等。
李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2.随后,该餐馆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经卫生部门调查发现,该餐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存储食材的冷藏设备维护不当,温度超过安全标准;厨房卫生状况较差,存在病菌滋生的可能;部分加工操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等。
3.经过调查取证,卫生部门确认李女士食物中毒的原因是该餐馆提供的特色菜“辣子鸡”,内含携带病菌的不新鲜鸡肉,并由于加工操作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导致细菌繁殖。
4.食物中毒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该餐馆的声誉受到极大质疑,并面临了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李女士向该餐馆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因中毒而导致的工作损失。
三、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1.餐馆作为提供食品的商家,其在提供食品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考虑到该餐馆的冷藏设备维护不当、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该餐馆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2.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该餐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因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他人受伤的,食品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该餐馆提供了不新鲜且存有病菌的食材,并且加工操作不合规,导致李女士食物中毒,因此该餐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案例
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
食品危害案例
食品危害案例【篇一:食品危害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食品案件案例
食品案件案例【篇一:食品案件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酒店餐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酒店是一家五星级酒店,近年来在市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某日,酒店内一顾客在用餐过程中,因服务员操作不当导致其食物中毒。
顾客在事后向酒店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产生争议。
随后,顾客将酒店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顾客在酒店用餐时,食用了一道名为“香辣蟹”的菜品。
在用餐过程中,顾客发现蟹肉中有异物,经鉴定为虫子。
顾客遂向服务员反映情况,但服务员未予以重视。
2. 顾客在用餐后不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顾客认为酒店提供的菜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3. 酒店辩称,服务员在顾客反映情况时已立即向厨师长汇报,厨师长也对此事进行了处理。
酒店认为,顾客的食物中毒并非由酒店提供的菜品引起,而是顾客自身原因所致。
三、法律分析1. 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负责,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本案中,酒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顾客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酒店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顾客食物中毒,酒店应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2. 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提供的“香辣蟹”菜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顾客食物中毒,酒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酒店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顾客食物中毒,侵犯了顾客的人身权益。
法院应根据顾客的损失情况,结合酒店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酒店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顾客的损失情况,法院判决酒店赔偿顾客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案例【篇一:食品安全法案例】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
食品药品案例分析
食品药品案例分析【篇一:食品药品案例分析】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
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
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
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
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
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处罚案例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处罚案例
案例背景
近年来,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
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一直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以警示广大餐饮从业者遵守相关规定。
案例描述
某市某餐厅因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被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1.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备案使用有毒食用物品;
2.食品储存环境卫生条件差,存在卫生死角和污染食品的风险;
3.超标添加防腐剂等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处罚决定
经审理,当地监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该餐厅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重新开
业;
2.处以数万元的罚款,作为违规行为的惩罚;
3.对该餐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
处罚效果
此次处罚案例成为该市餐饮企业的一则警示,也引起了广大餐饮从业者的重视。
通过该案例的处理,不仅惩罚了违规者,也提升了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意识,有助于消费者更加放心地就餐。
结语
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行业的生命线,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希望
通过这样的处罚案例,能够唤醒更多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卫生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餐饮企业因违法经营而受到卫生监督处罚的案件。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
三、案例分析1. 违法经营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3. 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4.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符合卫生要求。
”本案中,某餐饮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存在卫生隐患,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案件处理某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餐饮企业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2. 没收违法所得;3.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4. 对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问题进行整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观看
食品安全法规与制度和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 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 等食物中毒症状。
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 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 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 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 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 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 毒制度。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经对现场留样 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