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投资中的税收案例
国际投资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某州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美双方投资者均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并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
然而,随着项目的推进,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合资企业陷入困境。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了合资协议,并要求中国企业退还其投资款项。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4. 适用的法律及管辖权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美国法律,合资协议是合资企业成立的基础,对合资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美双方投资者签订了详细的合资协议,包括投资比例、管理权、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认了合资协议的效力。
2. 美国合资方是否违反了合资协议(1)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本案中,美国合资方的主要违约行为包括:a. 未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b. 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且未提供合理理由;c. 擅自处置合资企业的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
(2)美国合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美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具体理由如下:a. 根据合资协议,美国合资方应按照约定比例投资,但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导致项目进度受到影响;b. 合资协议约定,终止合资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但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违反了协议约定;c. 美国合资方擅自处置合资企业资产,损害了中企的利益,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
3. 中企的投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美国法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案中,中企的投资损失主要包括:a. 项目进度延误导致的损失;b. 美国合资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c. 中企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免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案例将分析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欧洲。
该公司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2005年,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了鼓励该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该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企业,可以给予税收优惠,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案例分析1. 税收优惠的申请与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在设立子公司后,向税务机关提出了税收优惠的申请。
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该公司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遂批准该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1)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15%。
(2)加速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以减轻税负。
3. 税收优惠的监督与管理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跨国公司实施严格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税务机关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1)定期检查:税务机关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跨国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跨境投资税务筹划案例分享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
跨境投资税务筹划案例分享成功案例与经验总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进行跨境投资。
然而,跨境投资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却往往复杂多变,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分享一些跨境投资税务筹划的成功案例,并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
案例一:公司A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公司A是一家中国企业,想要在某国外市场进行投资。
根据该国的税法,外国投资者需要缴纳所得税。
公司A找到了专业的税务顾问,根据对该国税法的了解,他们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1. 利用本国与目标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避免重复征税。
2. 在目标国家设立子公司,将该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降低纳税额度。
3. 结合目标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公司A成功实现了在目标国市场的投资,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案例二:个人B海外收入申报个人B是一位中国高级经理,工作期间在国外公司工作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税法,个人B需要将海外收入进行申报和缴税。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额,个人B咨询了专业税务顾问,并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1. 利用中国的居民个人所得税协定,避免重复纳税。
2. 合理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如海外住房租金等。
3. 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规划,尽量降低税负。
通过上述筹划方案,个人B成功减少了海外收入的纳税金额,既满足了法律要求,又降低了经济负担。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教训:1.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至关重要。
他们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有深入的了解,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策划方案。
2. 充分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和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协议和政策为跨境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减税利好,合理规划可以最大化地享受这些优惠。
3. 了解申报义务和纳税规定。
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目标国家和本国的税务法规,遵守相关的申报义务和纳税规定,避免出现纳税违规的风险。
4. 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国际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以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投资法律纠纷的成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是指中国某矿业公司与非洲某国政府之间因资源开发合作产生的法律纠纷。
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事实:1. 投资协议签订:2008年,中国某矿业公司与非洲某国政府签订了《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中方投资建设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并将部分产品出口至中国。
2. 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洲某国政府单方面提高了资源出口关税,导致中方投资回报率大幅下降。
3. 纠纷产生:由于双方未能就关税调整问题达成一致,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由此产生。
三、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分析(1)政治因素:非洲某国政府提高资源出口关税可能出于国内政治压力或政策调整的需要。
(2)经济因素:资源出口关税的提高可能旨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持国内经济发展。
(3)法律因素:双方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解决途径分析(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就关税调整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解决: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3)仲裁解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4)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时,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是关键。
四、结论中非资源合作纠纷案反映了国际投资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国际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降低税负,合法地通过利用国际税收法律漏洞和税收政策的合理安排,进行跨国界的税收规划和优化。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跨国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案例描述:某A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
由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不同,A公司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税收负担。
为了降低税负,A公司需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解决方案:1. 合理利用税收协定。
在跨国经营中,A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例如,A公司在国家A的子公司取得的收入,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减少在国家B的子公司再次缴纳税款。
2. 合理配置跨国利润。
A公司可以通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利润,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例如,通过转移定价政策,将高附加值的业务在低税率地区进行,降低整体税负。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和地区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投资项目可能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例如,将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业务放置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以获得税收优惠。
4. 避免国际避税风险。
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A公司需要注意避免国际避税风险,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规划。
避免使用非法避税手段,如虚假交易、偷漏税等行为,以免触犯各国税法,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论: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企业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合理配置跨国利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避免国际避税风险等方法,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但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需要遵守各国税法,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规划,避免触犯法律。
希望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您在国际税收筹划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境外投资财务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2013年第6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国际化的深入,为解决国内技术和资源等瓶颈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迈出“走出去”的步伐。
同时,与其相关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和税务问题也随之凸显。
本文以国内一家大型家用电器生产商A 拟对美国投资的项目为例,对海外投资财务和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融资及税务架构进行简略分析。
生产商A 生产的家用电器B 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排名第一。
生产商A 目前正在考虑与美国当地分销商合资成立家用电器B 的组装工厂C,并对该投资项目建立价值模型,分析项目的可行性。
该分析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由于组装工厂建立而损失的对美国出口的相关盈利分析由于美国组装工厂C 组装的家用电器B 为生产商A 生产的零件组装而成,与生产商A 直接出口的产品具有完全的替代性,组装工厂C 的成立完全可能使生产商A 的现有客户转向组装工厂C,使得生产商A 对美国的直接出口降低。
从而,生产商A 将可能损失掉部分或全部直接出口的盈利。
在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对该部分因素应当加以考虑,以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
二、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综合税负分析通常,由于各国税法中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纳税。
在进行投资安排时,应当最大限度地使用债权资本,以减少所需交纳所得税额,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了解美国对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基础上,首先需要对该公司的债权和股权的结构进行匡算,在匡算的基础上,再选择采取直接融资方式还是通过第三国子公司方式对组装工厂C 进行债权融资。
如果采取直接融资方式,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生产商A 对组装工厂C 的利息收入,须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其中,该利息在美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生产商A 的所得税。
故直接融资方式下,债权融资部分的利息收入的整体税负为30%。
如果通过生产商A 在瑞士的子公司间接向组装工厂C 提供债权融资,其相关税负分析如下: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如果该债权融资的相关利息是直接支付给生产商A,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国际税收筹划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1. 某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都有业务,中国的税率较高。
为了降低税负,该公司可以利用中国和美国签订的双重税收协定,在其中申请优惠待遇,避免重复征税。
同时,该公司可以将利润通过分红等方式转移至美国,从而获得更低的税率。
2. 某公司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需要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公司。
为了避免多次征税,该公司可以建立一家跨国控股公司,将欧洲公司的股权纳入控股公司的范围内。
这样,在收购时可以避免对欧洲公司进行多次征税,减少税负。
3. 某公司在跨国贸易中,需要将产品从亚洲出口至欧洲。
为了降低关税负担,该公司可以利用欧洲各国提供的关税优惠政策,选择在关税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加工,从而减少关税支出,提高效益。
4. 某公司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投资建设。
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该公司可以寻找在国外进行投资,同时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5.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在2015年通过合理的技术研发和营销开支,减免了约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6. 2009年,特斯拉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手续费,将其子公司Dividend Engineer转移到了另一个税收体系之下。
7. 2009年,昆仑能源重组集团,并将邮箱、视频等业务拆分出来,通过该方法成功减免亿人民币的税负。
8. 某银行在某年度向国家投资基金输送10亿元人民币,企业通过享受支持国家建设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免了2000万元的税收。
9. 严希钢获得了中国北汽集团的私有化还体,修改了收件箱,实现了企业运营规模和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减免了20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国际税收筹划的案例,建议查阅国际税收相关书籍或咨询国际税收领域专业人士。
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跨国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争议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税收法律争议的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子公司乙公司。
甲公司为降低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将乙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以减少我国境内税负。
2. 利用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将乙公司的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以增加研发费用抵扣。
乙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税收筹划行为,认为甲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2. 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3. 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是否构成逃避税款法院认为,甲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负,但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
甲公司转移利润、利用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以及转移研发费用等行为,均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不构成逃避税款。
2. 关于甲公司能否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法院认为,甲公司符合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权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甲公司提供的税收协定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协定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依据税收协定进行跨国税收抵免。
3. 关于甲公司能否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法院认为,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甲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转移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将研发费用转移至母公司。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税收法律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符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国际投资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案例讨论:巴西吸引FDI分析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流入巴西的FDI取得了巨大的1992年1月到1997年期间巴西约发生了600起并购,其中61%的购买者是外国企业(主要来自北美)。
服务业并购占并购总量的1/3,其中金融与保险、电信及信息服务业是主要的受资对象。
私有化几乎占巴西FDI流量的27%。
从1991年1月到1998年4月,除去企业债务的转移,巴西获得430亿美元的私有化收入,仅1997年就占一半多。
大部分收入来自出售电子业、网络蜂窝电话业、钢铁业和矿业的企业。
参与私有化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数来自美国,其次是西班牙、智利、瑞典和法国流入巴西的FDI的部门结构也在发生重要的变化。
90年代以前,只有小部分的FDI投向制造业,而且主要是对现有企业的合理化改造。
而自1991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加速和经济稳定,以服务于当地市场和地区市场为目标的制造业的FDI显著增加了。
另外,服务业占FDI流入量的份额增加了,这主要是该部门私有化的结果。
案例思考:试根据以上材料分析近年来巴西吸收FDI增加的主要原因。
巴西近年来吸收FDI增长的主要原因有:(1)采取稳定宏观经济的政策,保证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2)经济开放和私有化计划的顺利推进,已成为吸收FDI的重要推动力;(3)巨大的市场吸引力,这对以服务当地市场为目标的服务业FDI构成了强大吸引力。
第二章案例讨论:欧洲迪斯尼乐园项目参考答案1984年,美国的沃特·迪斯尼集团在美国加州和佛罗里达州迪斯尼乐园经营成功的基础上,通过许可转让技术的方式,开设了东京迪斯尼乐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东京迪斯尼的成功,大大增强了迪斯尼集团对于跨国经营的自信心,决定继续向国外市场努力,再在欧洲开办一个迪斯尼乐园。
在巴黎开设的欧洲迪斯尼乐园与东京迪斯尼乐园不同,迪斯尼集团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投资了18亿美元,在巴黎郊外开办了占地4800公顷的大型游乐场。
境外投资税务筹划案例
境外投资税务筹划案例随着全球经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考虑在境外进行投资。
然而,境外投资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税务规定和筹划,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并合法合规运作,投资者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适当的税务筹划方案。
本文将简要介绍两个境外投资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在新加坡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某国内企业考虑在新加坡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以便在这个税务友好的地区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并在当地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企业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并尽可能扩大海外业务。
针对该企业的需求和目标,我们制定了如下的税务筹划方案:1. 合理利用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在新加坡,当地税法允许将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以内部转移定价方式合理转移回总部,以确保在境外投资获取的利润最大限度地受益。
同时,还可以与新加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管理费用等合同,将更多的费用转移到海外分支机构,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
2. 合理规避双重征税在与新加坡签订投资协定后,该企业可以利用协定中的条款,避免在新加坡和本国之间的双重征税。
通过在协定中合理规避资金流动、股息、利息和税务居民身份等方面的问题,为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运作提供保障。
3. 合规经营避免税务风险除了获取税务优惠政策,该企业还要注重合规经营,避免出现不合规的情况,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这包括及时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合理保存相关税务文件和记录等。
4. 合理规划资金的回流在企业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获取的利润回流至总部时,需要合理规划资金的回流方式,并避免激起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
一种常用的方式是利用智能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分批回流、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等,更好地规划资金回流,减少税务风险。
通过上述的税务筹划方案,该企业较大程度地降低了境外投资的税负,并在新加坡顺利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为企业海外业务的拓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案例二:某个人在美国购买房产并移民某个人考虑在美国购买房产,并计划移民至美国。
国际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蒙特雷索项目(Montreuil des Andes Project)位于墨西哥境内,是由中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与墨西哥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墨西哥企业”)共同投资开发的一个综合性项目。
该项目包括房地产、商业、娱乐和旅游等多个领域,总投资额约5亿美元。
2008年,中国企业与墨西哥企业签订了《蒙特雷索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成立了合资公司“蒙特雷索开发公司”(Montreui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争议起因项目初期,双方合作顺利,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
然而,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成本的上升,双方在项目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具体争议如下:1. 项目进度延误:墨西哥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收益。
2. 成本超支:中国企业则认为墨西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导致实际支出远超预算,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3. 利润分配争议:双方在利润分配比例上存在分歧,中国企业认为墨西哥企业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损害了其利益。
三、争议解决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相去甚远,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中国企业向墨西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墨西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对项目进行强制清算。
墨西哥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和《联合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中心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以下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仲裁庭组成:根据中心仲裁规则,双方共同选任了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与墨西哥法院指定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三人仲裁庭。
2. 仲裁程序:仲裁庭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辩论和庭审,并最终作出了裁决。
3. 裁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墨西哥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裁决如下:(1)墨西哥企业应向中国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
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8年,中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合同约定,外方以现金出资,中方以土地、厂房等实物资产出资,双方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业务,但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逐渐显现。
2015年,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其损失。
中方认为外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拒绝赔偿。
随后,双方就合资合同的解除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合资合同是否有效解除?2. 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合资合同有效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合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应共同经营、承担风险。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外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资合同,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合资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合资合同已有效解除。
2. 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合资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终止合资合同,构成违约;中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资公司的利益,亦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外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外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合资合同的解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合资合同解除后,外方已从合资公司退出,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外方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资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合资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投资法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某企业在美国进行投资时遇到的争议,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0年,中国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合资公司初期运营良好,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管理理念的差异,双方在经营决策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5年,美国合资方单方面宣布终止合资协议,要求中国企业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协议,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资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美国合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协议的效力:双方对合资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美国合资方认为合资协议中存在无效条款,而中国企业则认为合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美国合资方认为中国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资公司经营困难,要求中国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则认为美国合资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法律适用:双方对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争议存在分歧,中国企业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而美国合资方则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四、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资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合资协议符合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无效条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美国合资方单方面终止合资协议,违反了合资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
国际税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如何处理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转让定价争议,涉及国际税收法律、转让定价规则以及两国税法的适用问题。
二、案件概述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主要负责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公司采取了转让定价策略,即将高利润的产品销售给中国子公司,而将低利润的产品销售给美国总部。
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公司进行了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公司则认为,其转让定价策略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不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商业目的?2. 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是否导致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3. 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四、案件分析1. 转让定价策略的合法性根据《联合国转让定价指南》和《OECD转让定价准则》,转让定价策略本身并非非法。
关键在于转让定价策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转让定价应该与市场条件下的独立交易价格相一致。
在本案中,公司需要证明其转让定价策略是基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
2. 利润转移的认定税务机关认为,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策略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要证明这一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显著差异;(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存在差异;(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存在差异。
公司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反驳税务机关的指控:(1)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收入和成本差异是由于市场条件和商业目的导致的;(2)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税率差异是由于两国税法规定导致的;(3)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风险等因素与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
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
万美元 , 刚好 等于抵免 限额3 . 33 万美元
[ 10 3 .) 5 , 无 需 补 税 。 (0 + 33 X %】故 2
可 以看 到 , 若在 第 一层 境外 企 业
应 用 “ 国不分项 ” 则 , 分 原 高税 负国家 ( 区 ) 营公 司实 际 负担 的 境 外所 地 运 得 税超 过按 中国企业 所得 税税 率计 算
境外投资纳税戴 I J 案例
文/ 艺阳 以下将通过 示例对 间接控股 架构 下 的境 外所得 税抵 免计算进 行具体分
析。
假 定中国企 业通 过一 家全 资 中间 控股公司 ( 例如香港公 司, 息收 入和 股 汇 出均 不征 收香 港税 ) 分别持 有 高税 负国家 ( 区 )( 地 所得 税税 率3 %) 0 和 低税负国家 ( 区 ) 所得税税率1%) 地 ( 0
外所得税 额为2 万元 ( 5 按照 “ 境外 投资
收 益间接负担 的税额 ” 计算公式 , 0 即4
×1 0 1 0 2 ) 0 /6 = 5 。
元 ) 低 税负国家 ( 区 ) , 地 运营公司仅向 中间控 股公 司汇回税后 利润3 万美元 0 ( 对应境 外所得税 33 . 万美元 ) 则 中间 , 控股公 司向中国企业汇 回股息 l0 - O  ̄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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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翔l 嗣嘲 胡 ; E ; 疆 瞒 f 觚 酉瞳孤 ; 捌l ; 积 蛩 船一
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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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O
负担 的境 外所得税
国际投资法热点案例
国际投资法热点案例一、“尤科斯(Yukos)案”1. 背景。
尤科斯公司曾经是俄罗斯最大的石油企业。
在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进行经济转型,尤科斯在这个过程中迅速发展壮大。
但是后来,俄罗斯政府对尤科斯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税务调查等。
2. 事件经过。
俄罗斯税务部门声称尤科斯公司存在巨额逃税问题,于是对其展开大规模的税务审计。
这一审计过程中,尤科斯被要求补缴巨额税款,公司资产被冻结和扣押。
最终,尤科斯公司在重压之下破产。
尤科斯公司的股东们可不干了,他们认为俄罗斯政府的这些行为是具有政治动机的,是对他们投资的一种变相没收。
于是,这些股东依据国际投资法中的相关条款,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 国际仲裁争议点。
一方面,俄罗斯政府辩称其税务调查等行为完全是基于国内法律框架下对企业合法监管的一部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而尤科斯股东方则强调,俄罗斯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
他们指出,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突然遭遇如此大规模的、看似不合理的税务追究,而且资产被迅速剥夺,这不符合国际投资者对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稳定和公平的预期。
这个案子仲裁的结果那可是争议很大呢。
一些仲裁庭的裁决认为俄罗斯政府需要对尤科斯股东进行赔偿,但是俄罗斯政府并不承认这些仲裁结果,认为这是西方势力控制的仲裁机构对俄罗斯的不公正裁决,这里面就掺杂了很多地缘政治的因素,就像一场复杂的国际棋局里的一个小风波。
二、“菲利普·莫里斯(Philip Morris)诉乌拉圭案”1. 背景。
全球都在倡导健康生活,对烟草的管控是大势所趋。
乌拉圭也不例外,它通过了一系列严格的烟草控制法规。
2. 事件经过。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是一家国际烟草巨头。
乌拉圭的新烟草法规要求烟草公司在烟盒上印制大而醒目的健康警示图片,并且对烟草的销售渠道、广告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菲利普·莫里斯认为这些法规严重影响了他们在乌拉圭的投资利益。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
国际税收筹划案例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利用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和漏洞,以最小化或推迟纳税义务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规划。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筹划成为跨国企业以及高净值个人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个具体的国际税收筹划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税收规划和策略。
案例背景:XYZ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A国的跨国公司,其主要业务涉及制造业。
由于A国税收政策的限制,XYZ公司决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并提高利润。
筹划方案一:利用税收协定XYZ公司考虑利用A国与B国之间的税收协定,通过在B国建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税收协定,B国同意对XYZ公司在B国的利润征收较低的税率。
通过将利润从A国转移到B国,XYZ公司可以减少在A国的应纳税额,提高综合利润。
筹划方案二:跨国转移定价XYZ公司还可以通过跨国转移定价筹划来降低税负。
该策略可以通过在不同国家间调整内部转移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来达到最佳税收优化效果。
XYZ公司可以将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转移到高度设施具备优势的国家,并从中获得较低的成本,从而减少在高税率国家的应纳税额。
筹划方案三:利用特殊区域除了利用税收协定和转移定价,XYZ公司还可以考虑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特殊经济区域或自由贸易区。
这些地区通常提供较低的税率或税收减免措施,以吸引外国投资。
XYZ公司可以考虑在这些特殊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以享受更低的税负和更有利的商业环境。
筹划方案四:优化公司结构最后,XYZ公司还可以通过优化公司结构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公司可以考虑重新组织子公司关系,以实现跨国流动资金和利润的最优配置。
此外,合理利用公司内部债务和股权交易等金融手段,也能有效降低税负。
尽管国际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税负,但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各国法律法规,遵守税务合规的原则。
在实施税收筹划案例时,XYZ公司需要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国际税收筹划案例涉及到利用税收协定、跨国转移定价、特殊区域以及公司结构优化等策略。
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
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2010年12月16日以下将通过示例对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
假定中国企业通过一家全资中间控股公司(例如香港公司,股息收入和汇出均不征收香港税)分别持有高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30%)和低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10%)的运营公司。
两者的税前利润均为100万美元,相应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分别为3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税后利润分别为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
为简化起见,本例中暂不考虑股息预提所得税,并忽略财税差异以及各国财税制度在应纳税所得计算上的规则差异,具体架构如图所示。
计算方式一:“穿透”到底层境外企业应用“分国不分项”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若将高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全额汇回,则由于其在当地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30万美元已高于抵免限额25万美元(即相当于该公司税前利润100万美元乘以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下同),因此中国企业无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超额部分将无法在当年抵免。
相反,若将低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全额汇回,则由于其在当地实际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10万美元低于抵免限额25万美元,因此中国企业需要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15万美元。
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如果中国企业需要利用境外企业的税后利润用于国内项目投资,则可考虑先将高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的税后利润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汇回中国,而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低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的税后利润可暂时不汇回,递延相应的中国税纳税义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在同一年内高税负国家(地区)和低税负国家(地区)运营公司都向中间控股公司汇回了税后利润,然后中间控股公司再将部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汇回中国。
由于“分国不分项”原则应用于最底层境外企业,因此这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例如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或“后进先出”法)对这部分股息的来源地进行认定,从而计算其抵免限额。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案例分析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案例分析第七章案例分析【案例一】1968年4月,美国阿姆科亚洲公司同印尼的私营公司P.T.威斯玛卡蒂卡公司(以从事不动产和旅游业为主,以下简称为威斯玛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由阿姆科亚洲公司负责在威斯玛公司拥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经营一座旅馆,由此分享一部分利润。
为了履行合同,阿姆科亚洲公司向印尼政府递交一份申请,请求许可外国投资。
该申请书规定了阿姆科亚洲公司向该旅馆投资300万美元的外国股份资本,以便获得征税及其他方面的特许权。
1968年7月,政府批准了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含有ICSID仲裁条款(即由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仲裁的条款)。
根据申请书中的条款,阿姆科亚洲公司组建了一个当地公司——P.T.阿姆科公司,作为投资的工具。
接着,阿姆科亚洲公司将其与威斯玛公司所订合同中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了P.T.阿姆科公司。
1972年,经政府许可,阿姆科亚洲公司将其在P.T.阿姆科公司中90%的股权转让给了一家荷兰籍香港泛美公司。
1972年,旅馆竣工。
其后,直到1980年产生争议时,P.T.阿姆科公司主要是通过一些分包人经营该旅馆。
威斯玛公司声称它未得到应分享的全部利润,并指控P.T.阿姆科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威斯玛公司终止了与P.T.阿姆科公司的合同,并且接管了旅馆。
3个星期后,威斯玛公司对P.T.阿姆科公司提起了诉讼,雅加达地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发出预先命令,指定威斯玛公司在诉讼结束前经营该旅馆。
法院在其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裁决P.T.阿姆科公司向威斯玛公司支付损害赔偿。
印尼外国投资委员会通过调查和审查后,以阿姆科亚洲公司没有按要求的资本额向旅馆进行投资,并有其他违反印尼法律的行为为由,取消了P.T,阿姆科公司的投资许可证。
阿姆科亚洲公司、泛美公司以及P.T,阿姆科公司联合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出了仲裁请求。
印尼政府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P.T.阿姆科公司是依照印尼法律设立,属于印尼法人,不能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而阿姆科(亚洲)公司和荷兰籍香港泛美公司不是仲裁条款上指明的当事人,所以都不具备中心管辖的主体资格。
第七章国际投资中的税收案例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
国际双重征税有时也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按同一税种对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的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 时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一般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 税两种类型。
法律性双重征税强调的是纳税主体(纳税人)与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或 税源)均具有同一性,指的是不同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 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指的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 或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强调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利用变更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或变更企业 实际控制与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办法避税
国际上认定法人居民身份 (公司居住地)的标准有:以公司 总机构登记注册地为标准(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 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公司的实际控 制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指做出和形成法人经营管理 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当一家海外企业的所在国是以登记注册地为标准认定法人 居民身份,且这个国家是高税国,企业就可以采取到低税 国登记注册的办法避税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 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及其纳税义务的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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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 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及其纳税义务的 权力。
税收管辖权的主体,是拥有征税权的国家,其客 体则是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跨国纳税人及其跨国 所得。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是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 造成
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方式
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的方式有三种,即单 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来消除和缓和国际双重征税的
方式。
双边方式是指有关的两个国家之间通过谈判,共同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以克服双重征税的方式。
多边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间通过谈判签订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
税收制度
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国家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 限、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税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在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征税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 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 本着对等原则通过谈判而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有时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反对税收歧 视和通过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偷、漏税
重点: 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 中国涉外企业避免双重 征税方法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税收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为后盾,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 配的一种方式 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同它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 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
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
国际双重征税有时也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按同一税种对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的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 时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一般可分为法律性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双重征 税两种类型。
法律性双重征税强调的是纳税主体(纳税人)与纳税客体(征税对象或 税源)均具有同一性,指的是不同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 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指的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 或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强调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第一类,指不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 也称“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海 峡群岛、百慕大。 第二类,指完全放弃居民(自然居民和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马来西亚、巴拿马、阿根廷、 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 第三类,是指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外来投资者提 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如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 荷兰、英国、菲律宾等。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各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课税程度和方式上的差别。 运用税率上的差别。 税基上的差别。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上的差别。
国与国之间有无税收协定上的差别。 使用反避税措施上的差别。 税法有效实施上的差别。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征税权的划分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无差别待遇
情报交换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国际税收筹划
一、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 法规定所存在的差别或税法规定允许 的办法,采用各种公开与合法的手段 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和财务安排,以 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达到国际避税 目的的行为。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际税收中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国际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是指负有跨国纳税义务 的自然人和法人。该跨国纳税人必须拥有来自于 居住国以外的收入或所得,并且,该跨国纳税人 的同一笔跨国收入或所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成为征税对象。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因而,国际 税收中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指跨国收入或所 得,它包括跨国经常性收入或所得、跨国超额收 入或所得、跨国资本利得或跨国其他收入或所得 等。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国际税收筹划的刺激因素
税率 税基
通货膨胀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四、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是指对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 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投资学
第七章 国际投资中的税收
郜志雄 梅冰馨制作 卢进勇教授审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知识体系
国际税收概述
国际投资中的税收 国际税收筹划
中国涉外企业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概念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筹划含义 宏观基础与影响因素 筹划的主要方法 国际反避税措施 外商企业税收制度的演变 《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双边方式应用最普遍
卢进勇、郜志雄,《国际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与方法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以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为前提,即 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本国以外的全部所得免税,而只对其 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扣除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已纳的外 国所得税额,允许其从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应税总所得中作 为费用利支扣除 抵免法指采用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在国外的所得 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纳的外国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 额中扣除 减免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本 国按较低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