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建筑容量控制
旅游景区控制性指标及控制方法

1、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旅游景区控规的核心。
以系统论为指导,从资源、活动、环境、设施等四方面构建旅游景区控规系统,并结合旅游景区控规实践的指标统计分析,提出由景物保护、用地使用、环境质量、建筑建造、设施配套等五大主题构成的指标体系。
运用德尔菲法对指标进行筛选和调整,将其分为基本控制要素和选择控制要素两大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可分为:(1)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性;(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建筑规定(4)交通控制内容:外来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内部车辆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5)具体设计引导及控制:对旅游区内重点地块内的建筑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6)配套设施体制:旅游区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管理要求。
注:级及三级景观区2、建筑组群空间组合形式,一般运用具体的图示方式进行示意表达3、交通通行方式:选择车行还是步行方式4、红色标注的为基本控制要素(适用于所有景区控规或景区内每一地块控制,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余为选择控制要素(可以根据景区特色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的要素)说明:1、针对不同用地不同的保护和开发过程,应采用多手段的控制方式,包括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及景观设计引导四种控制方式。
(1)指标量化的控制方式是指通过一系列控制指标对景区建设用地进行定量控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
该控制方式主要适用于景区内接待服务设施集中地用地控制。
(2)条文规定的控制方式是指通过一系列控制要素和实施细则对景区用地进行定性控制,如保护级别、用地性质、景观分区及一些规划要求说明等,该控制方式的适用范围是:当对规划地块作保护级别、使用性质等规定或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时采用。
(3)图则标定的控制方式是指用一系列控制线和控制点对用地和设施进行定位控制,如地块边界、焦点景观、建筑后退线、解说牌等。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管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生活设施不配套户型没型买房十大“不好住” 2002-8-10 锦秋知春在满天飞的卖点掩盖下,在诗情画意的楼书掩盖下,在无懈可击的沙盘掩盖下,作为买房人的您,是否已忘记了房子的本质?好房是用来住的。
再有个性的规划、再创新的户型、再有情调的景观,如果放在“好住”这个标尺下,可能就会暴露出致命弱点。
理智选房、聪明置业,请看本报独家推出的——买房十大不好住不好住之一:伪板”和“粗塔”,建筑形式落后使通风、采光受限制面宽大、进深小、户型均好是板楼的优势,但一些围合式、一梯4户的“伪板楼”,不能做到每个户型的南北通透,采光通风并无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仅供参考黔建施通[2007]285号各有关单位:《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
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附表中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范围控制指标内容层数建筑类别旧城中心区一般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居住建筑普通低层住宅43 1.3 40 1.2多层32 1.9 30 1.8中高层30 2.4 28 2.2高层22 3.7 20 3.5办公建筑宾馆多层42 2.5 30 1.8高层40 4.5 20 4.0商业建筑低层55 1.6 55 1.6多层50 2.8 45 2.5高层45 4.5 40 4.0市场≤3层55 1.6 55 1.6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低层50 1.0多层40 1.5注:1、旧城中心区指顺庆城区的大东街、大西街、金泉街以北,西河路以东,和平路、长征路以南,滨江路以西。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

张政办函﹝2015﹞27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的通知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4日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

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目录一、建设用地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二、建筑容量控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三、退让道路红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四、退让基地边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六、总图布局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七、总图出入口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八、总图绿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九、汽车、自行车停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十、建筑朝向与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十一、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十二、车库建筑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十三、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十四、人防出入口与采光窗井防火间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十五、道路及消防车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十六、消防回车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十七、消防登高场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十八、室外消防给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十九、区内管线布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二十、入口坡道范围设置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廿一、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廿二、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廿三、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廿四、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廿五、规划主要指标计算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廿六、规划主要术语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一、建设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县城乡规划局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容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量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4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类型旧区新区D FAR D FAR住宅建筑低层30%≤D≤50%1.0≤FAR≤1.530%≤D≤43%0.8≤FAR≤1.3多层≤33%≤2.0≤30%≤1.8中高层≤30%≤2.5≤27%≤2.2高层≤28%≤3.5≤25%≤3.0商业、办公建筑低层≤50%≤1.5≤45%≤1.3多层≤45%≤2.7≤40%≤2.4高层≤40%≤4.5≤40%≤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5%≤D≤60%≥0.835%≤D≤60%≥0.8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4.5 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4.6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威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威海市所辖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信、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
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见本规定附件1。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
除文登区、临港区等现状海拔整体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
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07[1][1].11.16)2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07[1][1].11.16)2](https://img.taocdn.com/s3/m/d6ec020c59eef8c75fbfb39a.png)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武夷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夷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夷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武夷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及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区一切建设工程,度假区内新建别墅(低层居住)、多层住宅、旅游及商业建筑按表(三)实施,余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应编制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执行;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按主要用途择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见表(一)(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对外交通用地;(五)道路广场用地;(六)绿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可分至中类,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二)《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沟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道路红线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第八条根据市区现状及布局规划,划分为新区、旧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新区、旧区划分如下:(一)新区:市区范围除旧区外,含站前组团、黄金垄组团、高苏板组团及杜坝组团。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扬府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2.2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工业厂房和普通仓库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表4.3
建筑容 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注:1.工业区分类详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 2.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第十五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 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 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 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加高。 第十七条 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 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 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 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 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见第十一章 《附录三》计算案例一)。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表4.1、表4.2、表4.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 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
建筑层 单 低 多 高 单 多 高 低层 数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一类 工业 60 45 40 35 0.6 1.6 1.8 3.0 区 建 筑 用 地 类 型 二类 工业 60 45 40 35 0.6 1.4 1.6 2.5 区 三类 工业 50 40 30 — 0.5 1.2 1.4 — 区 普通 60 50 45 40 0.6 1.6 2.2 3.0 仓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表4.2、表4.3的规定。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1
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
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3.表
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
㎡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
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2
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
2.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
3.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
二》第1-4款。
工业厂房和普通仓库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3
注:1.工业区分类详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
2.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
录二》第1-4款。
第十五条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加高。
第十七条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
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见第十一章《附录三》计算案例一)。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表4.1、表4.2、表4.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的用地面积为准。
(一)多层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
第二十条改建、扩建工程,建筑基地的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一条旧城改造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4.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旧城改造为社会提供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表4.4
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4.1、表4.2、表
4.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5款。
3.计算案例见第十一章《附录三》案例二。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m,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少于5.5m;但穿越小于18m宽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少于4.6m。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同时符合以上二项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