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日期:201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洗钱管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各支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包括**银行发行的所有银行卡产品。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卡业务反洗钱,指**银行为预防通过银行卡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为保证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各支行开展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各支行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各支行工作人员应当对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及涉及的客户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
各支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银行卡反洗钱工作作为个人结算账户反洗钱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全行反洗钱体系进行管理。
第七条银行卡反洗钱相关责任人接受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其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研究拟定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
(四)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银行卡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指导银行卡业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15【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xx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使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市分行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行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和对支行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资产风险部。
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本行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我行营业机构要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我行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我行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帐户。
我行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我行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三、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额度和标准,对发现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级行报告。
会计部门负责对公业务的大额和可疑报告工作,个金业务部门负责个人业务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银⾏反洗钱⿊名单管理办法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作包括客户⾝份识别、⼤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作。
第四条本⾏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保密⼯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民银⾏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提供。
第五条全⾏员⼯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便。
第六条总⾏、分⾏应将反洗钱⼯作纳⼊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考核评价。
第⼆章职责分⼯第七条本⾏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级管理层制定和执⾏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条本⾏监事会对董事会、⾼级管理层履⾏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监督,向董事会和⾼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反洗钱⼯作机制,保障必要的⼈⼒、物⼒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作。
第⼗条总⾏设⽴反洗钱⼯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反洗钱⼯作。
组长由总⾏⾏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微、⾦融市场、投资银⾏、票据、国际、⽹络⾦融、银⾏卡、授信、风险、运营、⼈⼒、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反洗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控制、提高竞争能力,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总行相关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总行业务部门及各支行应严格按本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四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依法协助原则。
本行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五条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报送标准、报送方式与时间、考核以及问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支行。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职责第七条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董事会负责监督本行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实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特制定下列职责:(一)督促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听取关于重大反洗钱事项及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评估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一)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二)监事会专门听取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XX银行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
XX银⾏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XX银⾏合规体系⽂件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规定1 ⽬的为配合我⾏反洗钱调查⼯作,依法履⾏反洗钱调查职责,加强我⾏国际结算业务资⾦安全,维护我⾏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际结算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我⾏国际结算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的管理和操作。
3 定义4 职责分⼯5 基本要求5.1反洗钱名单系统的功能设置5.1.1我⾏使⽤的反洗钱名单系统由厦门恒隆兴公司提供,名单由道琼斯公司提供,包括了OFAC、联合国、欧盟、及中国公安部制裁名单,系统与名单连接并⾃动更新。
5.1.2反洗钱名单系统独⽴安装在我⾏系统中,可根据业务需要与其他系统对接。
系统对侦测范围、侦测等级、规则引擎等进⾏了参数设置,参数设置可随业务发展情况进⾏调整。
5.2国际业务反洗钱名单核查管理5.2.1我⾏国际结算系统与反洗钱名单系统实现对接,监测范围涵盖国际业务所有⽀付渠道的⽀付业务,具体包括SWIFT、境内外币和⼆代⽀付渠道。
5.2.2反洗钱名单系统校验设置在国际业务记账完成前。
即当业务在提交报⽂时,实时调⽤反洗钱名单系统对报⽂中的所有字段进⾏检测。
如发现与名单匹配的可疑业务,由系统⾃动拦截并流转到反洗钱审查⼈员处进⾏审查。
6 管理/操作规定6.1岗位职责总⾏国际结算部设⽴反洗钱审查岗和反洗钱管理岗:⑴反洗钱审查岗负责对落⼊可疑名单队列的业务进⾏逐笔审查。
反洗钱审查岗在国际结算系统设置为⼆级授权岗,并开通反洗钱名单系统的查询权限。
⑵反洗钱管理岗负责反洗钱后督管理⼯作,负责系统侦测参数设置,并定期进⾏分析和调整。
反洗钱管理岗在反洗钱名单系统中开通系统管理权限,可根据使⽤情况及业务风险,对系统的侦测等级和规则引擎进⾏设定和调整。
⑶各岗位⼈员在反洗钱名单系统中开通⽤户及相关权限,开通后应妥善保管个⼈账号并定期更换密码。
6.2处理流程6.2.1如果业务不与反洗钱名单相匹配,仍按原业务流程处理。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我行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全行反洗钱工作协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xx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监察保卫部、科技中心、稽核等部门。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
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反洗钱岗位职责:(一)组织制定反洗钱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核、认定和协查,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组织对辖内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研究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履行上级单位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活动。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交易补录等相关业务处理,确保数据及时顺利上报;对未进入反洗钱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要进行审核、认定,要通过反洗钱系统手工补录的方法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总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其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我行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在我行发生。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二)审查和批准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处理重大反洗钱案件;(五)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和宣传教育活动;(五)处理日常反洗钱业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执行总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三)向上级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四)协助上级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处理。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核实和记录;(二)真实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三)有效性原则: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包括:(一)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职业、收入、资产、投资等情况;(三)客户的资金来源、用途、交易背景等。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银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反洗钱制度,强化反洗钱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第四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实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可靠,合法合规性高。
第五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可控。
第六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障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实现防范内部洗钱风险的目标。
第七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与对方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反洗钱综合治理。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八条银行在新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申请授信等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及开展业务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不能以过度或歧视性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对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等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应指导开展客户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交易监控制度应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报告和记录,并依据监管规定进行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案例学习等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风险分类、业务地区风险防范、风险警示等。
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合司法机关和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协助调查内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反洗钱调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相关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协助调查(以下简称“反洗钱协查”),是指商业银行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调查的要求,将被调查人的信息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反洗钱协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
(二)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反洗钱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按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2.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3.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5.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6.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7.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三条xx银行各业务部门、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原则及“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人保密、保证效率”的工作思路,依法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xx银行各级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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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相关政策,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监测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江西省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等相关规定,对原《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及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行部),所有本、外币业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反洗钱各项工作流程, 制定、修订各行部《反洗钱操作细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内控管理
第四条营运管理部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反洗钱制度;组织本行反洗钱培训及宣传工作;指导各行部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接收并发送各行部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汇总及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保存已上交纸质凭证的分支行客户交易记录的纸质件及介质备份;对各分支行、国际业务部履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配合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等反洗钱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上报审计材料。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全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维护我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配合提供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保卫监察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银行卡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部、授信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通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业务条线内各项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反洗钱工作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得以具体落实;并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对本部门业务条线内的各项业务严格按人民银行及总行相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开展。
第八条第四至第七条所涉及部门应自行制定并细化本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及相关岗位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各行部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一)各行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制定各反洗钱岗位职责。
1、各营业网点应设立1名(含)以上反洗钱专职人员及多名反洗钱兼职人员负责本网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处理工作(岗位名称:反洗钱处理员)。
2、各行部会计部门应设立1名(含)以上反洗钱专职人员负责本行辖内反洗钱相关工作的确认上报及反洗钱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岗位名称:反洗钱确认员),并填写“大额和可疑交易确认员登记(变更)表”(详见附件一)报总行营运管理部备案。
(二)反洗钱从业人员需取得以下至少一样准入资格方能上岗:
1、参加人总行组织的反洗钱准入资格考试,并取得反洗钱岗位准入资格的方能从事反洗钱岗位;反洗钱从业资格有效期以人总行要求为准。
2、参加当地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准入资格考试,并取得反洗钱岗位准入资格的方能从事反洗钱岗位;反洗钱从业资格有效期以当地人行要求为准。
3、新设或变更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尚未取得人总行或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