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条例
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一条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
本条例所称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对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和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公民,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表彰和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执行其职责时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其“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一)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二)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事迹突出的;(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安全保卫部门追捕脱逃犯或违法犯罪嫌疑人,贡献较大的;(四)向公安、司法机关和安全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或提供线索,协助破获特大案件,贡献较大的;(五)排除治安灾害,有突出贡献的;(六)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五条对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下列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正在待岗或失业的,优先安排上岗或就业;(二)现为农业人口的,办理农转非;(三)正在就学的,在其升学和毕业分配时,予以照顾;(四)现为现役军人的,在其转业或复员时,优先予以安置。
公民有见义勇为行为,尚达不到授予“青岛市见义勇为公民”称号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专款专用。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
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法律视角下的“见义勇为”摘要“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者是人们讴歌的英雄,但是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虽然地方法规有相应的立法,可是我国却对其却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使得各地有各地的标准,因此也会因为差异而分歧。
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自然会加剧人心淡漠,见危不救的社会问题也会逐渐增多。
其实正如爱尔维修所言:“法律决定我们的风俗美德。
” 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剖析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探究,同时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设想,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定性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简介:王蕊,澳门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1-02一、见义勇为的界定与法律属性(一)见义勇为的内涵何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的去做。
” 在古时候,见义勇为就已经是人们一直推崇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从道德角度分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就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
从法律角度分析,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
例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关于见义勇为的内涵,各地方都有相应的定义,只是都有一定的差别。
关于学术界,对于见义勇为是这样定义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对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从见义勇为的概念来看,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无因管理行为。
见义勇为工作站制度
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制度一、见义勇为工作站依据《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二、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
见义勇为工作站在各村居社区设立见义勇为信息员,负责见义勇为情况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见义勇为工作站每季度召集辖区见义勇为信息员和工作人员举行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综治、财政、社保、卫生、教育、工、青、妇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商讨协作事宜,共同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四、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库,对见义勇为人员逐人逐事建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见义勇为事实经过、调查材料、审批材料、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情况等,并落实专人及时更新、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台帐,内容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表彰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五、建立宣传沟通机制。
加强本区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见义勇为工作动态和优秀事例。
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制度。
根据《临沂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
建立上门走访慰问制度,定期走访慰问伤残特困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建立情况月报制度。
本区各村居社区见义勇为信息员要在每月的30号向见义勇为工作站上报本月的见义勇为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题等。
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八、建立考核表彰制度。
见义勇为工作站实行考核表彰制度,在每年度末对工作人员及各村居信息员进行考核评分,对先进工作者进行相应的表彰。
见义勇为工作站工作制度沂南经济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2013年12月3日。
见义勇为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全社会见义勇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奖励和保护的管理。
第三条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非职务范围内,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制止或者协助他人制止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依法依规原则;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受害人或者知情人提出申请;2.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4. 公布认定结果。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行为人的主观意愿;2.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3. 行为的后果;4. 行为人的身体状况。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七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奖励:1. 荣誉称号;2. 荣誉证书;3. 奖金;4. 医疗救助;5. 其他物质奖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包括:1.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的人员,依法给予医疗救治和康复;2.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依法给予生活补助;3.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的人员,依法给予烈士称号;4.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员,依法给予保护。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认定、奖励和保护。
第十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见义勇为意识。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凡是在公共场所、道路、水域等公共场所见义勇为,有力挽救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行为,经查实属实的,均可被视为见义勇为行为,成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1. 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2. 集体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3.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如有特别卓越表现,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三、奖励程序。
1.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确保奖励资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方式。
奖励可以采取现金奖励、奖状、奖牌等形式,同时可以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树立典范。
六、奖励效果。
通过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提升社会正能量。
七、奖励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实施方案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奖励对象的公正评定。
八、奖励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为,共同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总之,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希望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山东颁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doc
山东颁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等保护措施,只要是在鲁见义勇为者与山东籍者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一经颁布便引发强烈社会反响,一些网友认为,此举将起到弘扬社会正气作用,也有网友对如何定义见义勇为存疑。
近日就有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相关负责人王忠泉。
据悉,《条例》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对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王忠泉介绍说,首先,见义勇为一般要发生在为保护非己利益的情况下,而不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符合主观上见义的条件;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形式是挺身而出,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也就是符合客观上勇为的条件。
同时,见义勇为的前提是见义勇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如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都属于他们的法定职责。
这里的特定义务包括三类情形,一是约定义务,比如保安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实施的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法定义务中的具体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职责;三是前行为带来的后行为义务,如带邻居未成年人外出,就负有保护该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只有排除了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同时,针对如何为见义勇为者优先配置保障房的问题,王忠泉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为弘扬公司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职工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含义)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公司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1.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公司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2.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4.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5.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奖励公司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根据情况决定奖励额度);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其他奖励。
治安保卫纪律规定1.员工在厂区及生活区内打架斗殴,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外部人员在厂区及生活区内出现打架斗殴,保卫部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落实责任人对公司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2.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企业财物的,按价值赔偿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消防法,过失造成火灾,经济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赔偿10%的损失费。
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赔偿20%的损失费,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予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街道社区关于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案
街道社区关于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案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及《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在上级部门正确领导下,以某某街道为依托,各社区、人民团体、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积极鼓励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
第二条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2.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3.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街办相关科室、派出所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1.同侵犯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4.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街道、派出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街道、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一)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街道酌情给予奖励人民币1-3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派出所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街道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3.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4.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予以物质奖励。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新闻单位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名称: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是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具有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宣传先进事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资助救助,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平安和谐社会构建。
第四条本会接受莱西市委政法委的领导。
登记管理机关为莱西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莱西市烟台路96号(原市财会学校三楼),邮政编码:26660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投入抢险救灾;(二)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人员;(三)对受到本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和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予以救济和资助;(四)宣传、表彰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六)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资格、权利、义务第七条会员资格。
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执行本会章程、决议的,捐款按《莱西市见义勇为协会接受捐赠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要求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申请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按《见义勇为协会章程》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讨论研究本会有关事项;表彰奖励或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时,可邀请参加相关活动;(三)有权监督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有权阅读市综治委(办)的有关文件;(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见义勇为奖励金标准
见义勇为奖励金标准一、行为性质和情节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将见义勇为行为分为以下三类:1. 抢险救灾: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2. 见义勇为: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勇于制止、斗争或协助警方抓捕罪犯的行为。
3. 其他英勇行为:其他在非职责范围内的英勇行为,如在突发事件中舍己为人、救死扶伤等。
二、贡献程度见义勇为行为的贡献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贡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舍生忘死,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
2. 重大贡献: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3. 较大贡献: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协助警方抓捕罪犯等行为。
4. 一般贡献:其他英勇行为,如舍己为人、救死扶伤等。
三、奖励种类和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贡献程度,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种类和标准如下:1. 物质奖励:给予现金奖励或其他物质奖励,标准根据贡献程度而定。
具体标准如下:特别重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重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较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一般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
2. 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等,以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荣誉证书和奖章的等级根据贡献程度而定。
3. 其他奖励:如提供培训、就业等方面的帮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四、奖励审批程序见义勇为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1. 申报与核实:被表彰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2. 评审与等级确定:由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对被认定的事迹进行评审,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贡献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奖励等级。
3. 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见义勇为的奖励
绪论对目前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反思并构建一种可以给见义勇为者提供较为完善保护,使得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完善,从而解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主要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法规总结法,根据选定的题目,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概述(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类型1.根据民事法律主体(1)防止侵害型见义勇为。
如果是有侵害人的出现,那么实施该见义勇为行为就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或减小不法侵害行为带来的后果。
我们一般将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叫做防止侵害型见义勇为。
如面对歹徒侵害他人时,奋力制服歹徒的行为。
此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救助人、被救助人、侵害人。
(2)无因管理型见义勇为。
如果在见义勇为行为中,没有侵害人的出现,如在自然灾害面前,奋力抢救他人财物的行为。
又如公民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在逃犯的行为。
对于这类见义勇为行为,我们称之为无因管理型见义勇为。
此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救助者和被救助者。
2.依据人身危险性来源(1)遭受自然灾害时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在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面前,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
此类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危险性来自于自然。
如行为人救助落水者。
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危险性来自犯罪分子。
如行为人出面制止歹徒对他人行凶。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特征1.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他性和正义性。
2.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1)行为的非义务性(2)行为的公益性、利他性见义勇为行为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其是一种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有益行为。
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而结果是利己行为或者是没有产生相应的结果,则不构成见义勇为。
(3)行为的危险性见义勇为的行为者是面临突发状况所表现出的积极行为。
存在着未知的风险,甚至可能威胁生命,但他们依旧实施了该行为。
因此,见义勇为的行为结果并非一定要求行为者必须要遭受损失才构成见义勇为。
(4)行为的紧迫性(四)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概念及性质1.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概念如社会奖励。
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目录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1)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确认 (4)第三章奖励 (5)第四章保障 (6)第五章经费 (8)第六章法律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0)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确认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劝架行为或属见义勇为行为
劝架行为或属见义勇为行为案情2021年12月31日18时许,郑某相与本村村民郑某斌、郑某平等人在一起喝酒。
酒过三巡后,郑某相与郑某斌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各自回家。
当晚19时许,郑某相自己回家后,因想到和郑某斌争执一事,便产生找郑某斌继续争论的念头,遂从家中拿一剔骨刀放在上衣口袋去找郑某斌。
因郑某斌不在家,后在自家东侧水泥路上被郑某斌的母亲、妻子等拉住劝说。
后郑某斌、郑某平,相继路经此处,郑某相对郑某斌辱骂并要上前厮打,被郑某斌母亲及妻子在中间拉住,此时郑某平规劝郑某相回家,郑某相嫌郑某平管闲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朝郑某平腹部捅刺一刀,致郑某平失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郑某平的家属以郑某平的劝架行为保护了郑某斌的利益为由,将郑某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97933.58元。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平的劝架行为是为保护他人的利益,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被告郑某斌应当补偿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郑某平死亡的直接侵害人是郑某相,其死亡结果与被告郑某斌之间并未存在侵权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郑某斌不应赔偿。
解析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见义勇为的法律含义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
2.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恩图报入法?
知恩图报入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12(000)022
【摘要】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知恩图报是不是法律该管的事儿?道德的裂缝是否需要法律来弥补?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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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3号)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7日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规划,加强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确认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的评审意见。
拟确认的意见和拟确认的评审意见应当自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收到申请、举荐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