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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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址: •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 通便利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 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 在场所。 • 2,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 气体、粉尘、躁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 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 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 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 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 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 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 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 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 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 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 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 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 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 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 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 9,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 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 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 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 加剂除外。
• 10,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 道、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 材料制作。 • 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 卫生标准》的要求。 • 1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 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施有效的 防尘、放鼠、防蚊蝇设施。
• 3,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 4,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 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 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 产用房。
• 5,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 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 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 围环境造成污染。 • 6,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 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 小于150平方米。

•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 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 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 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 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 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 本条规定的限制。
7,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 添加剂的生产场所。其墙壁和屋顶应采用 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 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 无度、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 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1—2度,内设 窗台或不设窗台,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 地面不得积水。
• 8,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 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16;采 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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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制度:
• 第四十三条 •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 度。 •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 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制度:
•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 生产企业,其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应 经有关质量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依 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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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 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 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 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 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 号)等文件执行。
•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 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 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 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 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 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 执行。
生产过程卫生安全要求 :
• 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有食品卫生安全专业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 原料验收、生 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 产品管理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 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
• 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安 全保证体系,根据生产工艺制订各工序的 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 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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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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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 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 状。
专供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食品原料要求: 品种 安全

•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管理,现印发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 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 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 4,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 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 验室,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 •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 5,《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 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 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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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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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 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 一批)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第二批)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第三批) 4.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 单(第三批)
• 12,在生产、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 蚀性化学性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 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 13,生产车间从业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 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 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
• 14,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 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有空 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应 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 吊装。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 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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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种原料, 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 证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许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品种、不 能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入库 时应进行验收。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
•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 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 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 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 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 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 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 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 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 (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 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 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 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 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 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 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 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 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 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 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 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 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 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 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 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实施条例>: 有效期为3年 . 《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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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 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 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添加剂:
•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 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 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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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添加剂:
• 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 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 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 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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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 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 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生产企业建筑物、设备、工具的基本 卫生安全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企 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分类: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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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 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 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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