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6、申报要求:(1)2018年10月起养老待遇证明:网上查询的,请下载并打印;提供领取卡折(含金融机构依据)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的,本人填妥《复核表》后,请养老收入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并盖章。
(2)复印件请签名(原件审核后退回);(3)《复核表》填写妥当后在承诺人处签名;(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注意事项:(1)复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帮困补助待遇;(2)超过截至时间申报的,从复核通过之月起计发帮困补助待遇;(3)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信息。
对于伪造证据、提供不真实信息产生冒领、多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1月7日。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编辑同志:我是1953年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支援边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从没有享受到支边的相关待遇。
我想问问支边人员有什么待遇,请回复。
退休干部孙交谦孙交谦同志:关于支边人员待遇的问题,自治区曾于1995年和1998年先后出台文件,作出对支援边疆来内蒙古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增加10%退休费的规定。
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对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也作了调整,包括上述两个文件在内的8个增加退休费待遇的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那么,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支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但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具体文件内容摘登如下: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加发支边知识分子退休费规定的通知》(内人险字〔1995〕8号)规定,经国家分配、组织调动或人才交流等方式从区外来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支边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我区的工作年限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后加发10%退休费:(1)来我区时已有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1995年5月底以前来我区工作,来时已有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且退休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老知青——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上个世纪五十年的“支边支内”,六十年代的“上山下乡”,让我国城市无数的热血青年享受着美好的光荣称号,他们是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的坚强卫士,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排头兵,是响应党的号召,到最艰苦的地方炼红心的积极分子。
他们来到遥远的地方,魂牵梦萦着爹娘,白手起家做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
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与“天斗极乐无穷,与地斗极乐无穷”。
他们在“抢晴天,干雨天,毛风细雨是好天;夜里当白天,白天一天当两天”的口号声中,将青春无私地贡献给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老了,许多人已经离别了人世。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全新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基本情况(本人填写)姓名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1、党政机关()2、事业单位()单位地址3、企业() 4、其它()养老金收入发放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编所在省市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年月养老总收入为元。
其中:(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月养老收入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一月份收入。
复核意见经复核:□符合政策规定,2018年月养老收入为元;□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申报,暂停发放;□不属于范围,取消发放;□其他,取消发放。
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复核部门(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2020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 姓名
性别
本
户籍地址
本市户籍
情
人员 联系地址
况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居住证 人员 有效期限
养老收入证明 1、网上查询凭证( ) 2、存折或金融机构凭证( ) 3、单位证明( )
单位名称
经复核:
单位地址 养
联系电话 老
本人承诺申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等真实有效。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邮编
收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中任一月份收入情况:
入
发
年 月养老收入为
元
放
其中
(项目)
元;
单
位
(项目)
元;
证
(项目)
元;
明
(项目)
元。
符合政策规定,2020 年月养老收入为
复 不符合政策规定,取消发放; 未申报的,暂停发放。
核
元;
意
经办人: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复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
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⑵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①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项目名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嘉民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现将《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3年12月28日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障基本生活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报及区与镇(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财力结算资金分配、上解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将区民政局确定的资金分配、上解方案下达至各镇。
各镇财政部门负责将收到的区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镇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及时有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救助和其他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沪医保[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切实做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现阶段,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于按国家和本市政策、经政府动员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单位工作现退休回沪定居、已取得本市户籍并由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一)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街道(镇)市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有关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及外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
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应当为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登记手续。
三、个人缴费(一)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应当在每一年度的首月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向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缴费。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编辑同志:我是1953年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支援边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从没有享受到支边的相关待遇。
我想问问支边人员有什么待遇,请回复。
退休干部孙交谦孙交谦同志:关于支边人员待遇的问题,自治区曾于1995年和1998年先后出台文件,作出对支援边疆来内蒙古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增加10%退休费的规定。
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对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也作了调整,包括上述两个文件在内的8个增加退休费待遇的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那么,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支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但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具体文件内容摘登如下: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加发支边知识分子退休费规定的通知》(内人险字〔1995〕8号)规定,经国家分配、组织调动或人才交流等方式从区外来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支边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我区的工作年限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后加发10%退休费:(1)来我区时已有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1995年5月底以前来我区工作,来时已有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且退休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老知青——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上个世纪五十年的“支边支内”,六十年代的“上山下乡”,让我国城市无数的热血青年享受着美好的光荣称号,他们是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的坚强卫士,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排头兵,是响应党的号召,到最艰苦的地方炼红心的积极分子。
他们来到遥远的地方,魂牵梦萦着爹娘,白手起家做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
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与“天斗极乐无穷,与地斗极乐无穷”。
他们在“抢晴天,干雨天,毛风细雨是好天;夜里当白天,白天一天当两天”的口号声中,将青春无私地贡献给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老了,许多人已经离别了人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市总工会“《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等事项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市总工会“《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等事项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沪民基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市总工会“《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等事项调整的通知沪民基发〔2020〕6号各区民政局:为深化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落实“全市通办”和“一网通办”工作要求,根据市总工会申请,经研究决定自6月1日起将对市总工会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事项进行如下调整:一、事项变更自6月1日起,“《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和“《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事项功能调整。
1.“《退休住院计划》参保代扣款”事项设“参保代扣款申请、维护”、“参保代扣款撤销”共2个功能。
2.“《退休住院计划》给付受理”事项功能调整为7个:“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家庭病床给付受理”、“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直接给付信息维护”、“直接给付撤销”和“给付单补打印”。
二、事项退出自6月1日起,“《在职住院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意外伤害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女职工特种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特种重病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从业伤残计划》参保与给付受理”共5个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三、事项新增1.自6月1日起,“《在职住院基本保障》参保受理”、“《特种重病基本保障》参保受理”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参保受理”共3个事项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服务中心。
2.自7月1日起,“《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特种重病基本保障》给付受理”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给付受理”共3个事项下沉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服务中心。
其中,“《在职住院基本保障》给付受理”设“大病、住院给付受理”(本市及跨省异地)、“家庭病床给付受理”、“医疗费用减负的住院给付受理”(限尿毒症、精神病)和“外地零星结算大病、住院给付受理”共4个功能。
关于24户支内退休回沪定居职工难以申办户口的
怨言很多,不一一例举„„
这些怨言影响着上海和谐社会的建设,并且上海支内退休老职工的确为上海的建设也为内地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一生。现在,支内职四个条件的政策基本上是合理的。至少现阶段是体现上海市政府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了一项重要措施。24户上海支内退休老职工也为此看到希望,感到欢欣鼓舞。但工作尚需进一步细化,他们的困惑要给予合理解答,他们的困境要给予妥善处置。
提案编号:
提案者:
xx
案由:
维护社区和谐、解决24户支内职工户籍的案由
承办单位:公安分局ຫໍສະໝຸດ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
提案内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把握群众的冷暖安危,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七大报告温暖了全国人民的心,但原上海惠工缝纫机厂24户支内退休回沪定居的老职工不断为户口问题上访市、区有关部门,他们有很多怨言,给社会带来不和谐。我的调查由此开始:
他们目前的住房从哪儿来的?1992年,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考虑解决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定居的问题,为了保证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归,经公司与上海支内职工共同协定,双方集资在上述两个小区内建造住房,专供358户上海支内职工退休后回沪居住。按照当时建造一套住房约11万元的建造基金的核定,集资的职工需交
一、24户老职工都是当年上海支援西部开发的,现已退休回沪定居多年了。
原上海惠工缝纫机厂(原厂址在上海福州路120号),在1968年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内地建设,举厂内迁。1100多名职工赴陕西参加三线建设,舍弃了上海的优越生活,全家户口从上海迁到陕西,用自己的汗水浇灌着广袤的黄土高坡,为上海市政府支援大西北的政治任务,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90年代初,这24户老职工陆续退休回沪,定居在徐汇区虹梅路2015弄航天新苑小区和桂林路626弄惠工新村小区内。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项目名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6、申报要求:(1)2018年10月起养老待遇证明:网上查询的,请下载并打印;提供领取卡折(含金融机构依据)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的,本人填妥《复核表》后,请养老收入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并盖章。
(2)复印件请签名(原件审核后退回);(3)《复核表》填写妥当后在承诺人处签名;(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注意事项:(1)复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帮困补助待遇;(2)超过截至时间申报的,从复核通过之月起计发帮困补助待遇;(3)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信息。
对于伪造证据、提供不真实信息产生冒领、多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1月7日。
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沪工总保[2007]35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沪工总保[2007]35号)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十分关心,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帮困渠道,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编者注:参见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内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帮困补助对象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一)“春节”、“国庆节”发放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60元,现调整为“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二)新增“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四)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建议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生活补助标准
建议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生活补助标准知青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自身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近年来政府对于回沪知青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在生活、医疗、住房方面的补助力度都在不断加大,但同时回沪知青与普通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还是有一定差距,生活上的困难还是普遍存在。
知青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形成的困难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但这对于创建和谐社会却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市在2007年颁发了《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2007)35号文],通知规定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生活补助标准: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这一标准自2007年4月开始实施。
2013年这一标准有了小幅提高,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70元。
笔者以为这样的提高幅度是偏小了,该补助标准自2007年实施以来六年后首次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仅仅是每月提高20元,一年累计提高240元。
而2007年以来上海的物价普遍上涨,退休回沪知青生活成本逐年增加,生活压力逐年加大,而且目前全国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尚未统筹。
并且退休回沪知青的退休工资由当地发放,享受的是当地的社保,和上海退休职工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投入,加大对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补助力度,增加补贴水平,适度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补助标准,以提高退休回沪知青的生活质量,尽量缩短外地退休工人与上海退休人员生活上的差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6]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及个人缴费(一)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在登记缴费期内(每年的10月至12月),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离)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等有关材料。
已落户上海知青及配偶享受政策补贴整理
1.在外省 市未参加 医疗保险 (待咨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询) 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 2.居民医 、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 保的登记 诊支付50%; 缴费期为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 每年10月 户籍所在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 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超过18周岁、 街道医保 1日至12 复印件 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 服务点 月20日, 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 参保人员 50%; 按照年度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 缴费,次 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年1月1日 至12月31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 日享受相 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 应居民医 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保待遇。
享受政 策名称
适应人群
享受政策内容
受理部门 /窗口
所需材料
其他
生 活 帮 困 补 助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 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 “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 户籍所在 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地办理退休(职)手续, 街道(乡 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镇)民政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 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 部门设在 件、退休证及复印件、 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 社区事务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受理服务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 ”)的支内、支疆、知青 中心的“ 及复印件,养老收入证 、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 支援外地 明(养老收入领取卡, 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 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 建设退休 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 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 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 (职)回 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 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 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 沪定居人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 (职)手续,享受外地社 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 员生活帮 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 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 —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 困补助” 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 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 受理窗口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 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 提出申请 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 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的证明)及复印件。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 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 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 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 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 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 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 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 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 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 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 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 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 簿、退休证、原户籍迁 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 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 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 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 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 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 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 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 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 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 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 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 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 手续。
2013版社会救助政策问答(上海浦东新区)
社会救助政策解答目录(一)生活救助 (1)1、目前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2、目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3、申请低保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1)4、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2)5、城乡低保居民的经济状况认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3)6、哪些收入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或财产? (4)7、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6)8、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救助? (6)9、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如何申请低保? (7)10、实施社会救助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8)11、怎样对低保救助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9)12、患大重病或子女就学费用大的家庭是否可直接纳入低保救助? (9)13、纯老年人申请低保时收入如何测算? (9)14、什么是“退休老人部分养老收入免于计入家庭收入”? (9)15、城镇低保家庭中人员就业的,如何享受就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10)18、目前传统民政救济对象救助标准是多少? (11)19、城乡残疾人中哪些对象可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其标准各是多少? (12)20、什么是临时救助? (12)2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12)22、如何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3)23、目前农村五保供养的方式有哪些? (13)24、什么样的家庭是低收入家庭?如何确认低收入家庭? (13)(二)医疗救助 (14)25、哪些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14)26、目前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14)28、哪些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5)29、城镇低保家庭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居民医保投保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15)30、城镇低保家庭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门急诊补助政策有哪些? (16)31、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申请补贴? (16)32、如何申请贫困精神病人(含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救助? (16)(三)教育救助 (17)33、目前实施教育救助(助学券)的条件是什么? (17)34、如何办理助学券? (17)(四)住房救助 (18)36、廉租住房救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18)37、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9)(五)综合帮扶 (20)38、目前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形式主要有哪些? (20)(六)支内帮困 (21)39、本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对象有哪些?帮困补助金额是多少? (21)40、本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申请帮困补助如何办理? (22)41、已享受支内帮困补助的对象人员如何进行年度定期复核? (22)(七)其他事项 (23)42、救助对象领取救助金时,应注意哪些? (23)43、对救助对象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23)44、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后,救助对象如何履行签收手续? (23)45、怎样联系你所在街镇的社会救助机构? (24)46、新区社会救助行业监督投诉渠道有哪些? (25)(一)生活救助1、目前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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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现户籍地址
原户籍迁出地址
户籍迁原户籍迁出时间年月日年月入时间
1、支内( )
2、支疆:兵团( ) 自治区( ) 类
3、上山下乡知青( ) 别支援外地何单位
4、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 ) (?)
5、外省市籍配偶( )
6、其他( )
医疗支援外地时间年月日有( ) 无( ) 保障
退休退休
(职) (职) 退休(职)单位元/月
证号费退休(职)单位地址省市(县) 路号邮编退发放部门(?) 1、社保( ) 2、单位( ) 3、其他( ) 休
)发放部门名称邮编职
)发放部门地址联系电话费
申请内容(?) 1、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 ) 2、分档帮困补助( ) 本人以上申请内容、证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同意停止帮困补助。
申请人: 年月日
拟同意: 经复核同意: 受复
1、列入生活补助每月元及节日1、自年月起列入生活补助每月理核
补助范围。
元及节日补助。
部部
2、享受分档帮困补助,每月元。
2、自年月起发放分档帮困补门门助,每月元。
意意
盖章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见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