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精选
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 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
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 (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 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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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 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 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 的。
2014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
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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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2014年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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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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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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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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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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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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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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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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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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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交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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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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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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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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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延安市宝塔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制作,仅供学习交流)文案大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
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
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
新《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的新措施
• 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 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 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 荐结果的真实性。 • 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 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 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有针对性地列出了考察评价要点,
对防止简单以GDP评价政绩做了规定。
4/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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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19
四、重要内容摘录——干部考察
《条例》在以下几方面做了改进:
三是改进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强调把
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防止一次考察定终身。将考察方法
• 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 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 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 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 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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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条例》的显著特点
•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 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 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提纲 精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提纲1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意义:《干部任用条例》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它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老一辈革命家倡导的马克思主义用人观,提出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思想。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科学的用人思想,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工作的“高压线”、“警戒线”,也是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码标准。
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
”这三个重要判断,既集中概括了《条例》的突出特点,也是《条例》修订内容的集中体现。
《条例》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上,中央有四句话的总体要求,即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01月18日18时14分来源:新华社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华春雨)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细节凸显导向,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
《干部任用条例》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
5年工龄,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任职年限
副职提任正职
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
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文化程度
地(厅)级以上干部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必须接受的培训资格
党政领导职务
培训时间应当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特殊情况: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
修订后的《条例》民主推荐环节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进一步改进了民主推荐方法,规范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民主推荐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组织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考 察 程 序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 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 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部系列表格12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表格参考样张表一、民主推荐表表二、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表三、考察预告表四、征求意见及民主测评表表五、征求意见及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表六、征求纪监部门意见表表七、表决票表八、表决票汇总表九、任职公示表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表表十一、干部考察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表十二、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提拔担任人选表注:1、人选要求:(1)思想政治素质要求。
(2)任职经历要求。
(3)年龄及学历要求。
2、推荐名额1~2名。
3、字迹要清晰。
同志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日期:200 年月日填表人:审核人:年月日年月日表三:考察预告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同志进行考察预告。
在考察期间,个人和组织可向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来访(电、函)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同时署上单位和姓名,便于调查核实。
现将有关考察事宜预告如下:1、考察时间:年月日2、考察对象及基本情况X,(性别),19XX年XX月出生,党派,学历,现任XX。
3、考察组成员及联系方式5X市X区XX年月日6表四: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征求意见及民主测评表姓名:职务:7注:1、请根据您的意见在相应栏目内打“√”。
2、“主要特点和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8表五: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征求意见及民主测评汇总表姓名:职务:910表六: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监委意见表年月日干部任免表决票说明: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内选择一项打“√”。
表决时间:年月日12干部任免表决票汇总注: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时间:年月日13领导干部任职公示经研究,X同志拟作为XX建议人选。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决定对该同志进行任职公示。
如对该同志任职有异议,个人和组织可通过来访(电、函)向(单位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同时署上单位和姓名,便于调查核实。
公示时间截止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附:X同志基本情况X,(性别),19XX年XX月生,民族,籍贯,学历,XX年XX月入党,19X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XXXX。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课件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 2014年1月15日,中央在2002年7月颁布 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最新的《干部任用 条例 》,共十三章,七十一条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新修订《条例》重点
• 20字好干部方针 • 七项原则 • 五个基本程序 • 七项任职资格 • 六个不考察 • 十个不准
•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 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 (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免职——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6 民主集中制
7 依法办事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5个基本流程
• 动议 • 民主推荐 • 考察 • 讨论决定 • 任职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 统内部进行
•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 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交流—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 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新修订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解读
回避制度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 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主持人院公务员文萃2019·05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意见》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
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走在前、作表率。
中办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规定》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提出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
《通知》针对文山会海问题定了硬杠杠,一是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二是明确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三是提出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四是强调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对防止层层开会作出规定。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次修订力度非常大,增加了不少新的思想和新内容,充分吸收了十八大以来选人用人工作的实践成果,从基层实际问题出发。
比如在选拔用人原则方面,新添加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等内容,这也对以后干部任用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加侧重干部人品和工作的效率性以及适应性。
再比如“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敢于负责、用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这就对干部任用从责任心、本领高、做成绩等方面提出要求;“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这也意味着以后的干部任用全方位、全覆盖。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这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理念。
这部条例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为党员干部需认真研读,积极学习,更加精准把握文件精神,提升个人素质,积极应对新的要求。
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已调格式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大主要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大主要内容《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
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
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重点内容。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原则”《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和“三个关键程序”《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
3.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于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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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对照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