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资料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资料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资料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印以下法律法规问答:

一、什么是采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什么是探矿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为什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什么是无证采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进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并处罚款。

七、什么是无证勘查?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证勘查是指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八、确定无证勘查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九、对无证勘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无证勘查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什么是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边探边采是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法定审批登记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仅凭探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行为。

十一、怎样处理边探边采违法行为?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什么是越界采矿违法行为?

答:越界采矿违法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三、确定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对越界开采行为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作如下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赔偿损失;

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4、可以并处罚款。

十五、什么是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答: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取得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不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通过买卖、租赁或承包名义私自把探矿权、采矿权交给他人行使,牟取利益的行为。

十六、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其罚款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什么是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答: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是指探矿权、采矿人未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私下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他人探矿、采矿的行为。

十八、对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的,作如下处罚:

1、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十九、什么是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违法行为?

答: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是指未依法取得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人私自加工、收购、销售非自采出的矿产品的行为。

二十、对无证加工、经营矿产品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无证经营矿产品或超越经营规定范围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赔偿损失;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5千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什么是逾期不实施勘查活动违法行为?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二十二、对逾期不实施勘查活动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十三、对逾期不进行采矿活动的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8个月内,既不进行采矿活动,又不办理注销或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至5万元罚款,并可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十四、怎样对无证运输矿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答: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地矿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对无证运输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承运方运输费两倍的罚款。

二十五、什么是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怎样依法处理?

答: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均属越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越权审批矿权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说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二十六、为什么采矿许可证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