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法规出处丨区外两个保税仓库之间货物如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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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法规出处丨区外两个保税仓库之间货物如何流转
实操细节-法规出处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法规出处原文摘选
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
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监管代码
保税间及保税仓库货物结转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200”、简称“保税间货物”
小细节: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应向海关申报,货物转出企业和货物转入企业应分别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142),免予提交许可证
注意事项
本监管方式无需填写征免性质代码
保税间货物1200报关单能否进行收付汇
可以,保税间货物(1200)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收付汇需求的可以核实资料后进行收付汇
收付汇具体法规出处
区外保税仓库二线进处境1200保税间货物
同样适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当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时就是描述的用物流账册进出的情形);另外在外汇管理局网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中特别提到了这种情况可以
问题9:可否允许凭借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的海关凭证进行购付汇?
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先锋电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保税物流中心(A型)项下外汇管理政策试点方案的批复》(汇综复[2007]137)中,已经明确可以凭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要求的单证办理对外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调整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海关继续签发保税间货物(1200)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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