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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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则
(试行)
前言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并提高苏州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州市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定本技术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制定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 5系统设计;6设备设施;7泵房;8自动控制与保护;9.施工;10.调试与验收;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目次
前言 (1)
1 总则 (3)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水质、水量、水压 (7)
5 系统设计 (8)
5.1 一般规定 (8)
5.2系统设计原则 (8)
5.3 系统工艺 (9)
5.4 流量与压力 (10)
5.5 管道布置 (10)
6 设备设施 (11)
6.1 总体要求 (11)
6.2 水箱 (11)
6.3 压力水容器 (12)
6.4 水泵 (12)
6.5 电气控制柜 (12)
6.6 管道与附件 (12)
6.7 消毒设备 (14)
6.8 监测仪表 (14)
7 泵房 (15)
8 自动控制与保护 (17)
8.1 一般规定 (17)
8.2泵房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8)
8.3 保护 (20)
9 施工 (22)
9.1 一般规定 (22)
9.2 设备安装 (22)
9.3 管道敷设 (22)
10 调试与验收 (23)
10.1 调试 (23)
10.2 验收 (23)
11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25)
11.1 一般规定 (25)
11.2 设施维护 (25)
11.3 安全运行管理 (25)
1 总则
1.0.1为保障苏州市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及管理。
1.0.3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本细则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以此为有效,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7.《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9.《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
1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15.《钢制压力容器》GB150
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18.《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
19.《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2501
20.《用电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21.《布线系统载流量》GB/T 16895.15
2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23.《泵房设计规范》GB/T50265
2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25.《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
26.《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
27.《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
2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 29.《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DGJ32/J26
2术语
2.0.1 二次供水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由市政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基本规定
3.0.1当住宅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本市公共供水企业确认后方可实施。
3.0.5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批准后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0.6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7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并需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征询供水企业的意见。
3.0.8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9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10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0.11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