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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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