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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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

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受贿罪证据收集要点受贿罪案件主要需要收集三类证据,主体证据、主观方面证据、客观方面证据,以及被调查人及利益关系人在犯罪后为逃避调查实施的一系列反调查行为形成的部分再生证据。

另外,近年来,被调查人通过表面合法的民商事行为获取贿赂的形式大量增加,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于此类受贿犯罪,应注重收集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性质方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被调查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主体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书证,包括两大类:被调查人的自然身份证据和职务身份证据。

(一)自然身份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户口卡或者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职务身份证据既包括工作证、干部履历表、干部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选举公告、委派通知、供职证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材料等被调查人职务方面的证据,也包括能反映其职权情况的证据,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三定”方案,党委关于主管分工职责的文件,被调查人具体负责、经手、承办、管理某项具体公务的人证、书证,关于履职程序和权限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等材料。

二、主观方面证据即能证明被调查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为交换条件,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希望或者放任取得他人财物的证据。

具体包括:1.受贿的动机、目的,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2.有无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3.对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明知,即是否明知索要的财物或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4.对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是否明知,即被调查人是否明知与对方存在某种职务上的联系,是否明知对方意图通过被调查人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某种利益。

斡旋受贿罪怎么判(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斡旋受贿罪怎么判(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斡旋受贿罪怎么判(最新贪贿犯罪量刑标准)典型案例王,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

李,该法院B庭受理有关案件一方当事人。

2023年4月,王接受李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现金50万元。

后王持续对该案进展予以关注,并认为李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

2023年6月,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李诉讼请求,李胜诉。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王收受李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虽接受请托,但既未实施斡旋行为,也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谋取不正当利益,王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虽未实施斡旋行为,但是王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其承诺斡旋已构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评析意见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承诺斡旋是否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一、承诺斡旋已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规定受贿罪,本质上是要惩治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一旦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到侵害,并具备为他人谋利的条件,则应予以惩治。

斡旋受贿,立法明确“以受贿论处”,并将其拟制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行为。

承诺斡旋,行为人虽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后仅仅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未实施斡旋行为,但是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只要承诺不是虚假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进入实施、实现阶段。

本案中,王作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秉公用权,不得干预插手司法审判活动,但是从收受李50万元,接受其请托,并承诺为其案件打招呼起,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了侵害。

二、承诺斡旋符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适用标准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影响力,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受贿罪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因此其立案标准也应该明确严格。

一般来说,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钱或者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

一般来说,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收受的金钱或者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标准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这是因为低额受贿一般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处理起来相对容易,而高额受贿则涉及更多利益关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较大。

2.收受财物与职权有关。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受贿行为与公职人员的职权有关。

这是因为公职人员是担负着特殊职责和权力的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影响力谋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

3.存在故意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存在故意行为,即公职人员具有明知和明显意识,明知自己是公职人员且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影响力,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意图明确、具体,不能是一时冲动或者错误认识所致。

4.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公职人员确实存在受贿行为,可以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和辩解余地。

综上所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金钱或者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收受财物与职权有关、存在故意行为以及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这些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进行规范化处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也给公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底线,使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杜绝受贿行为的发生。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怎么取证?导读:受贿罪如何取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

前几年高官下马的事件有很多,大多数的原因是因为贪污方面的问题。

我们国家对于贪污受贿方面的问题管的非常的严,而且处罚方面也非常的严重。

对于受贿方面在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是要进行检举的,因为这是危害国家的行为。

那么受贿罪的取证如何办呢?一、要提高在办案中的两个意识一是强烈的攻坚意识,要坚信我们同受贿嫌疑人斗争的正义性,这是反贪干警的神圣使命,是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支持的。

只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原则,就能以正压邪,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在办案中要有突破案件的自信心,只要我们在办案中勤于思考,善于研究,认真分析,就能掌握犯罪痕迹和不同对象的特点,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突破案件。

二是敏锐的析疑查微意识。

就是在办案中表现出的洞察力和敏感度,要善于把握时机,善于观察各种变化,并把这些变化联系起来,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侦查方案。

在与受贿嫌疑人谈话时,要周密思考,及时捕捉其心理上的微小变化,并巧妙加以利用,迅速出击,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充分掌握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受贿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供或串供。

受贿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对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一些人还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另外行贿人和受贿人在行、受贿之时就已经实际形成了攻守同盟,所以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隐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受贿罪不同于普通的犯罪,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取证往往成为侦破受贿罪的难点。

但是受贿罪在⽣活中却⼜⼗分的常见,那么,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主体要件的证据:主要是指是否为国家⼯作⼈员的证据,包括公职⼈员的⾝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作任务证据等。

⼆、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员⼯作的职权范围、受贿⾏为与职务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四、受贿⾏为的直接证据,如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贿⼈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的⾏贿等,受贿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如受贿的⾦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2、书证,受贿账簿等;3、证⼈证⾔;4、当事⼈陈述;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数据:录⾳、录像、⼿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

以上就是关于受贿罪证据的认定都有哪些的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活中,很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铤⽽⾛险的接受贿赂,这种⾏为在律师已经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会受到⼀定的处罚。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与受贿罪的认定

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与受贿罪的认定

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与受贿罪的认定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与受贿罪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其中,收受财物违法行为是严重的犯罪问题之一,它们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也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认定以及受贿罪的认定,是很关键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实践案例三个方面来探讨此类问题。

一、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收受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而顺理成章地,对于收受财物的处理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受贿罪的认定基于以下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收受的贿赂是非法妨害行为人工作的财物;三是有明确的索贿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退还或者积极上交非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可能免除刑罚。

这条规定为处理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问题创造了法律基础,也为避免犯罪后果和减轻犯罪后果提供了可能性。

因此,在实践中,处理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问题时,这些法律规定应该得到遵守和尊重。

二、标准方面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处理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在行贿交易中,资金或财产的真实情况必须明确。

如果资金来源不明确,那么退还或上交所得会更加困难。

第二,发现收受财物行为的关键时间点,也需要明确。

如果该行为在侦察或审查阶段被发现,那么出现“自首”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该行为在封锁或宣布的时间段内被发现,提取和保留作为证据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关键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例如是否意识到错误,并是否自动退还或上交,也会影响判断成败。

对于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相关的审查标准。

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违法行为的良好意图。

这意味着,违法行为的经济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减轻的。

如果可以证明决策者对违法行为的真实动机是为了公正和良好的目的,并且在主动反思后进行了遏制,那么可以认为他退还或上交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出于其真实良好意图考虑的。

受贿案件证据是怎么规定的

受贿案件证据是怎么规定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受贿案件证据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主体要件的证据要求。

主要包括书中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受贿人所在单位经济性质的证据等。

利用职务之变的证据要求:受贿人所在职务的权利范围。

(三)受贿行为的证据要求:贿赂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四) 赂物的证据收集。

受贿是导致不公平竞争和人才严重流失的一个关键的原因,在某一段时间之内可能很多老百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印象就是贪污受贿,其实这就是某些比较个别的害群之马侮辱了中国共产党辛辛苦苦奋斗出来的当今的大好时代,一直以来党中央对受贿案件都是绝不姑息的。

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 ?受贿案件证据 ?是怎么规定的?一、受贿案件证据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能够确实无疑地证明犯罪主要事实。

对于受贿案件来说,一般要有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主要是行贿人跟知情人的描述;2、被告人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陈述;3、物证,包括银行存折、受贿的珍贵物品等;4、书证,房产证、转账证明等。

二、个人犯受贿罪(一)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证据系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证据指引

【证据系列】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证据指引

【证据系列】利⽤影响⼒受贿罪证据指引【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禁⽌⽤于商业⽤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投稿邮箱:anpine@ 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罪名:利⽤影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利⽤该国家⼯作⼈的影响⼒进⾏受贿,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法条及司法解释(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利⽤影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有证据证明发⽣了利⽤影响⼒受贿犯罪事实1、有利⽤影响⼒受贿案件发⽣。

基本证据包括:监察委出具的案发经过、⽴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证明等;2、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关于财物特征的供述;⾏贿⼈的陈述及知情证⼈的证⾔;购物发票、记账凭证、划款凭证;扣押清单、扣押财物照⽚、和辨认笔录;物品价格鉴定书、外汇牌价鉴定意见等;3、涉案财物的去向。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

以借为名的受贿罪如何认定(最新《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罪若干常见情形的司法认定受贿犯罪的发生较为隐蔽,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种种“合法”形式予以遮掩,办理受贿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充分分析整合相关要素要点,不被行为假象所迷惑,紧扣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引下科学把握定罪的各要件,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认定。

一、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对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犯罪的认定,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剖析“借款”的实质要害,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

以叶某某受贿案为例。

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叶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辖区治安管理等活动中,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提供帮助。

2010年7月,叶某某以借为名收受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后送给其特定关系人刘某某。

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及相关司法文件精神,在审查起诉指控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时,要着重分析如下六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予以准确的认定。

1.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发生于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交往与联系情况,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有涉嫌受贿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

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

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司法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

对国家工作人员辩解与出借人关系一般,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的,则需要强调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之间的信赖基础之上,则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司法认定涉及到诸多法律、事实、证据等要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实践中,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常常面临着一些争议和疑难,如何准确、公正地认定受贿罪成立,已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司法问题。

因此,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既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贿罪中的“行为人”谁为主体?2、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3、受贿罪的“受贿数额”如何判断?4、受贿罪的“非法所得”应如何计算?5、对于关键证据的真伪认定,应根据何种标准?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着重从法律规定、实践案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三、研究预期成果及贡献本研究旨在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同时也可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具体预期成果如下:1、对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系统梳理了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据等要素,从而提高了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研究了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特定案例,总结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3、全面剖析了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预计耗时为6个月,具体进度如下:第一阶段(1个月):调研和文献资料收集,研究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的案例和实践。

第二阶段(2个月):深入分析和探讨受贿罪中的“行为人”谁为主体,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对关键证据的真伪认定等问题。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

受贿罪办案证据指引一、前言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打击腐败、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受贿罪办案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对于罪犯处以合适的处罚,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受贿罪办案中,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受贿罪办案证据的指引,分析受贿罪办案中证据的类别、获取途径、举证要求、证明效力和运用方式等方面,以期对广大从事此类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受贿罪办案证据的类别从证据的类别来看,受贿罪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现场勘验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物证可以是现场勘验提取的物品,也可以是案件中犯罪所使用的物品等。

例如:商家的收据、订单、发票等。

2.书证:书证是指案件中所涉及的书面记录,包括合同、凭证、收据、账簿等。

书证可以通过公证机关查验公证,也可以通过发票、合同等方式进行辅助查证。

另外,如果受贿款项是经过转账等方式传递的,也可以通过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作为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者相关当事人对案件所作陈述的说法。

证人证言通常是作为证据之一,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对案件相关物品或情况进行专业的鉴定或检测,以达到证明案件的目的。

鉴定证据通常包括检验、鉴定、报告等。

5.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案件中的录像、录音等相关证据。

录像、录音等证据通常需要经过鉴定、分析等程序,以确保证据有效,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三、受贿罪办案证据的获取途径证据的获取途径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最直接获得证据的方式之一,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收集到物证,同时也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情况。

2.案卷、资料查询:对于涉及到合同、账簿等书证,可以通过案卷、资料等途径查看,以获取证据。

3.证人询问:对于证人证言,执法人员可以直接询问相关证人,了解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

受贿笔录的基本问题

受贿笔录的基本问题

受贿笔录的基本问题受贿笔录是记录贪污受贿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它详细记录了涉案人员对行贿、受贿等相关事实的供述。

下面是受贿笔录中的基本问题:1. 稿件编号:在受贿笔录中,首先需要记录该案件的编号以作为案件管理的依据。

2. 当事人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

3. 受贿具体情况:涉案人员需要详细陈述自己在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受贿。

例如,接受贿赂的时间、地点、金额、物品等。

4. 贿赂人信息:需要涉案人员提供贿赂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以及与其发生关系的原因等。

5. 贿赂方式:涉案人员需要说明贿赂的具体方式,例如现金、红包、礼物、存款等。

6. 被贿赂的权益:涉案人员需详细说明贿赂所得对自己及其他相关人员所带来的利益。

7. 赃款赃物的用途:涉案人员需说明贿赂所得的赃款赃物是如何使用的,是否转移给他人或存入特定账户等。

8. 涉案人员的态度:受贿笔录中可以记录涉案人员对侦查人员的合作态度及供述的真实程度。

9. 相关证据:如果存在相关的证据文件、照片、录音等,需要在受贿笔录中注明。

10. 笔录起草时间:受贿笔录的起草时间需要记录,以便于确定其真实性和参考性。

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笔录应该进行证人签字确认,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笔录结束后分别签署。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法律程序并做出真实供述,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还应确保受贿笔录的保密性,以免影响调查和审判过程。

一、受贿笔录的重要性受贿笔录作为贪污受贿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对于揭露腐败行为、打击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受贿笔录,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供述和相关细节,进而推动案件的进展和证据的确凿性。

受贿笔录的正确记录和保存对于案件审查、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它是案件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在记录受贿笔录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受贿笔录的基本问题1. 稿件编号:在受贿笔录中,首先需要记录该案件的编号以作为案件管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总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来源:原载《人民司法》2020 第25 期,转自说刑品案;尚晓阳、许建华,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文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可以说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方面最权威、详实的文章,回应了很多实务争议,值得反复研读,有的省纪委监委审理培训班,专门以此文为教材进行详解。

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以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为视角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确认证据则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把好证据审查关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

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审举证、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和甄别,将合乎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存在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将非法、虚假及与证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最终按照“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颁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已改由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证据标准具有一致性、统一性。

从案件特点和司法实践看,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如何正确把握证据标准,抓住证据审查重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拟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对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中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关于主体身份的证据审查(一)对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审查职务犯罪案件首先应从主体身份审查开始,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对于受贿事件的举报,举报人很难有直接证据,但举报人可以考虑提供间接证据,也可以提供真实线索,但要有事实,不要凭自己的想象,凭空捏造。

可以认定为受贿,只要您提供有力的间接证据或直接线索,不一定要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为受贿。

受贿罪是我国最近严打的罪行,为的是端正社会风气,防止贪污腐败,国家鼓励大家检举揭发受贿行为。

但受贿行为很难被抓到直接证据,审判之路也非常艰难,那么,▲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来给您出出主意。

▲一、受贿罪的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二、受贿罪的认定▲(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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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正执行职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数额的明确规定,也是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贿数额标准的设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进行量化和界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其次,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受贿行为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或者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是多次受贿、数额巨大的,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情节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不同情形下受贿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再次,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主体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证据确凿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立案,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对受贿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总体来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依法打击受贿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受贿罪证据标准思考

受贿罪证据标准思考

据标准 的概念 、含义 ,受贿罪证据标准 的法律 要求,受贿罪证据标准 的现 实基 点以及 受贿 罪证 据标准的构
想 四个方面 ,对 受贿罪证据标准 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


受贿罪证据标准 的概 念、含义
所谓证据 , 就是指 以法律规定 的形式表现出来经依法收集和认定的 , 能证 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 这 是证据 的广 义表 述, 包括司法机关收集 的证据与非 司法机 关收集的证据 , 构罪 的证据 与不 构罪的证据等等。 而受贿罪证据标准 中的 “ 证据 ” ,笔者认 为应该属狭 义的范畴 ,即司法机关 用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种犯罪 的证据。所谓标准 ,是指应达到的某种程度 。因此,受贿罪证据标准 ,是指司法机关用 以认 定行 为人构 成 受贿犯罪的证据应 当达到何种证 明程度 。 这个概念有 四层含义 : 一是认定构罪 的主体是 司法机 关, 即公安、 检察 、审判机关 ;二是认 定结果是行为人构成受贿罪 ,而 不是不构罪或构成其它罪 ;三 是认 定的根据 是受 贿犯罪行为事实的证据 ;四是认定 的证据应 当达到某种证明程度 。 二 、受贿 罪证据标准 的法律要求
把握受贿罪证据标准 的法律 要求 ,需在 明确证 明标 准与证据标准的关系的基础上 ,从正确理解我 国刑 事构罪 的证 明标准着手 ,最终完成对受贿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 的正确把 握。
( )证 明标准与证据标准 的关系及我国刑事构罪证 明标准 一
所谓证明标准 , 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 , 承担证 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 明待证 事实所 要达到的程度。 从
锁链 的闭合性 ” 结论的惟 一性 ”这 几个标准进行衡量,其实就是要求侦查、起 诉、审判人员在 认定犯罪 、“
时要遵循 “ 理性”的要求 ,而理性 与真理并不等 同,理性认识不 一定 能够完全符合案件的真实,因此 , 犯 “ 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只能定位在 “ 最大程度的盖然性”上面 。 而所谓 “ 最大程度 的盖然性 ”, 其含义用 形象性语言表达就是一方提供 的证据 总量达到最大程度 的可 能性的状态 ,如果用数字来体现 的

受贿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受贿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二)多角度固定受贿罪证据
1、对证实受贿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的固定。实践中,常见受贿人在案发后,往往辩解主观上并无受贿故意,收受的财物已退、交公或打算将财物退、交,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退、交成。笔者认为,对于已退、已交财物的,应查明固定受贿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退交财物的证据,对嫌疑人是在知道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或者是知道被检举、告发等情况下退、交的财物,或者将赃款赃物捐赠给公益事业的,其欲掩盖无主观故意显然是站不住脚。对于打算将财物退、交,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退、交成的辩解,应区分二种情况对待:其一,确因找不到行贿人或者来不及退、交就案发的,一般可认为不具有受贿故意;其二,如果具有退、交的条件,而没有退、交的则应认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具体情节应以证据形式固定下来。
3、收集受贿人制造假象的证据,撕破合法伪装,揭示其受贿主观故意。受贿犯罪分子制造合法取得财物的假象进行反侦查活动,不论行为有多么隐蔽,在客观上总会留下各种痕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用做伪装的合法行为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受贿人制造假象,进行串供伪证的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事实以及所谓合法取得财物的虚假性,通过否定财物的合法取得,反面论证受贿犯罪的客观真实。
4、同步收集证据、摧毁君子协议,深挖窝案串案。这是因为:第一同步取证可以切断窝案串案犯罪嫌疑入之间的联系,争取时间,避免串供,取得突破案件的主动权;第二如果出现口供不一致,可以针对情况迅速调整取证策略;第三虽然行受贿双方信誓旦旦,但案发后,双方都猜疑对方能否遵守君子协议,这时只要适时抓住双方的矛盾心理,就能击溃同盟防线。
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各类职务犯罪中,受贿案件相比较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而言,更加难以取证、难以突破。如何能针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受贿案件证据不稳定的成因以及对策,结合实践工作,谈一谈粗浅的体会与看法。

起诉书受贿罪

起诉书受贿罪

起诉书受贿罪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检察院于日前查实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现将相关事实、证据及控罪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系某公司原总经理。

二、罪名及事实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贿款自某年某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职务影响力,答应为某供应商公司提供市场资源、项目合作、公司业务等支持,并要求该供应商公司向其行贿。

据调查,该供应商公司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共多次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XXX万元的贿款,并通过其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

相关证据包括纸质与电子银行流水、供应商代表的供词等。

(二)介绍他人行贿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还主动介绍其他员工向其收受贿赂。

根据调查,被告人赵某某曾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向某公司员工A介绍了一笔商业贷款,约定只要A将一部分贷款金额返还给被告人赵某某,便可成功办理该笔贷款。

经查,A确实向被告人赵某某支付了贿赂。

三、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证据主要有:1. 收受贿款的纸质与电子银行流水;2. 供应商代表的供词;3. 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行贿的口头和书面证词;4. 贿赂返还款项的转账凭证等。

四、控罪及请求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惩处。

人民检察院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以受贿罪立案审查,并进行审判,对其依法处以应有刑罚,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维护社会公正、法律尊严。

特此起诉。

人民检察院: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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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它是一个比社会管理秩序含义更为宽泛的概念。

它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将此作为一重客体,是由受贿犯罪的双向性特点决定的。

受贿犯罪的基本特点是“权钱交易”,既是“交易”就必然具有双向性。

如果说“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不仅是职务廉洁性的问题了。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造成国家管理活动的失范,同时还危及国家的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为此,将此作为一重要客体,既能有效地反映受贿犯罪的特殊危害性质,也能有效地反映各种受贿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也颇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除“财物”外,其他财产性利益也应作为此罪的侵害对象。

鉴于修订后的刑法没有吸纳这一观点,故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仍应坚持财物说观点。

因为,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为“他人财物”,第二款规定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第388条规定为“请托人财物”。

上述文字表述虽有不同,但均是指“财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财物”应做“现金和实物”理解。

受贿犯罪行为人,对“财物”这一对象的侵害,主要不是表现在财物所有权上,而是表现在违法收受上。

即收受财物的违法性。

因此,“财物”本身属性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即贿赂目的物无论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均可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不能以贿赂目的物系“私有财物”就认为是“个人赠与”,要综合分析,不能将此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

三、主观特征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个人行为违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要求,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

它的直接目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鉴于受贿犯罪形式的不同,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般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以自己的职务便利和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并违反职务廉洁性要求,而故意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经济受贿(或商业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为经济往来对象,明知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而故意收受他人各种名义的回扣、于续费并归个人所有。

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的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是以自己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而故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四、客观特征受贿罪的客观特征,体现了受贿犯罪的外部表形式。

由于各种受贿的外在形式不同,其客观特征,即客观要件也不尽相同。

从刑法的规定看,受贿犯罪,由完全受贿和不完全受贿两大类组成。

完全受贿,即刑法第385条1款规定的一般受贿行为,也叫普通受贿,它是关于受贿罪的一般特征所作的规定。

从行为方式上看,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

第二大类不完全受贿,即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受贿行为和第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这两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在外部特征上不完全符合一般受贿的规定,但“以受贿论处”,故称其为不完全受贿。

这是刑法的一种特别规定。

在其外部特征上,只要符合刑法的特别规定,就可以构成受贿罪,不必要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一般规定。

1、一般受贿的客观特征。

一般受贿的客观特征由三个要素组成。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6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立案标准》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新的司法解释。

《立案标准》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根据这一解释,“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不在此列,应适用间接受贿的有关规定。

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主动向个人或单位索要财物的行为。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对个人或单位主动给予的财物非法收受。

财物获取的被动性和违法性是其本质特点,也是与合法受赠的根本区别。

索取和收受贿赂的区别,在于取得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

但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从取得他人财物之时起,财物的所有权已发生了变化,受贿的既遂即已成立,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字面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图谋为他人取得某种利益需要的意思。

故谋利的动意表示、默示的承诺和谋利的实施、谋利的实现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表现。

为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以谋利结果是否实现为标准,而是以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心态和双方客观存在的利益关系为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故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只要双方客观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承诺(包括默示)、谋取、实现行为,无论是贿前谋利,还是贿后谋利,均可构成受贿罪。

2、经济受贿的客观特征。

经济受贿的客观表现也有三个要素。

一是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即经济活动的过程之中。

由于“经济往来”的双向性和互利性,只要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负有一定的职责,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就可构成受贿罪。

二是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手续费”与“回扣”不同,它的含义比较广,名义也五花八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暂行规定》中列举了“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七种名义。

无论何种名义,只有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才能收受。

违反上述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均可构成受贿罪。

三是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

这里所指归个人所有,是指归行为人个人所占有。

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交公、入单位财务账,即不能构成个人受贿罪。

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则属个人占有后的支配,不影响个人受贿罪的成立。

此外,在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客观特征上,法定的特别情况是行为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而不是“经济往来中”,除此,其他外在特征均相一致。

3、间接受贿的客观特征。

间接受贿也称斡旋受贿,其客观特征与一般受贿区别较大,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便利要素。

间接受贿在便利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职权便利,是指职务权力范围内的便利。

地位便利,是指利用特殊社会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谋利要素。

间接受贿在为他人谋利方面表现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利的间接性和利益的不正当性,是其本质特征。

“不正当利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解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这里,利益本身的违法性和谋利手段的违法性是其本质特征。

利益本身的违法性是指利益本身的不合法。

谋利手段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利提供的帮助或方便是不合法的。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利益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也是间接受贿与一般受贿的重要区别点。

三是索取、收受财物要素。

间接受贿在收取他人财物方面,表现为索取请托人财物和收受请托人财物。

索取和收受的对象系“请托人财物”, 而不是一般受贿中的“他人财物”。

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和收受财物的违法性,故刑法无必要再对“收受”加以“非法”限制,这既是间接受贿在客观方面的特点,也是与一般受贿之重要区别。

上述三种受贿形式的客观特征虽有不同,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 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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