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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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青岛市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管理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建设工程。

2.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4. 投标者资格审核投标者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招标单位需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核工作。

5. 招标保证金管理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招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

四、投标管理1.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开标工作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工作。

3. 投标评审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者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审。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五、监管和处罚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单位必须遵守,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投标者认真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方式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内容第七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四)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且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加5分;(五)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加5分;(六)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计入总分.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分。

第八条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一)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2亿元的扣10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8000万元或6000万元的扣10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

青建管工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奖励职责,提高工程师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十一)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推动市区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并注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要求。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投标的合规性。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价格、资质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5. 投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维护公开透明的原则。

6. 中标通知和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担保要求,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7. 施工管理和监督:招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视,并要求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四、招标措施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2. 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和中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投标人信誉评价:招标人应建立投标人的信誉评价制度,鼓励优秀企业参与招标。

5. 投标限价措施:对于市政工程、公共事业建设等有着特殊社会效益要求的工程,可采取投标限价措施,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证。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建招字〔2010〕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此次检查将严格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对全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抽查部分新取得从业资格、外地入青的代理机构等;检查内容为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市场行为,重点查处违反法定程序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为确保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全市工程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主任:赵兴书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建管局局长副主任:齐树青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孙宗贤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副局长成员:李国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处长王青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副处长吴刚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三、检查方式和步骤此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9月26日前)为自查阶段。

各区、市,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完成代理项目统计表、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省厅11号文件附表1、2),外地入青企业以青岛公司情况为准,于9月26日前一并报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85066918。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青建办字〔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科学发展理念,近期,我局对以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包括原市城乡建设委、原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和市造价站名义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方面的一般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青建办字〔2018〕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一般性文件目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附件。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前言随着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建立一个科学、公开、公正的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二、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在招标前,相关单位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范围、标段划分等。

2. 投标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将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要求。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技术要求、资格要求、投标方式、评标方法等内容。

4. 招标文件发布发布招标文件,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查阅。

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递交给招标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7. 筛选入围公司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筛选出一批有潜力的公司入围,并通知相关单位。

8. 现场考察对入围的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其实际情况、业绩、经验等。

9. 最终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投标人的综合评审得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10. 中标通知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合同签订和后续工作安排。

三、评标方法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济报价、业绩、组织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分。

1. 技术方案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2. 经济报价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经济报价进行评审,根据报价的合理性、透明度、符合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分。

3. 业绩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过往工程业绩进行评审,根据工程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等进行评分。

4. 组织管理能力评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审,根据企业的规模、组织结构、管理流程等进行评分。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建管工字〔2011〕2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考核本条内容.2、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3、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6、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9、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2008〕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号 部令


等 有 关法 规

规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情 况
制 定 本 办法

为 贯彻
招 标投 标 法 实 施 条

第二条
本 办法所 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信

促 进 招 标 投 标 信 用 体 系 建设

健全
用评价

是 指对招 标代 理 机 构 的 综 合 素 质

招 标投 标 失 信 惩戒 机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认定 办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构 资 格

工 程 建设 项 目
证书 》 的 招 标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在 我省 从 事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年第

咨政 府部门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的 省 外 招 标代 理 机 构

均应
等方 式



招 投 标过程 中 争 议及 投 诉 处 理
区 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査 申 请材
情况

料 并 签 署核 査 意 见后

由 设 区 的 市住房 城





委 托 人 对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总 体评
乡 建 设 主 管部 门 汇 总 统
上 报省 住 房 城 乡



年 上 半年 对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上
年 度 的 信用





情 况 进 行评 价

各招 标 代理机 构 应 当 向 企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
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进行考核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11〕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筑工程代建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考核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单位。

代建,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
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行为。

二、工作划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内四区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日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各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青建管执字[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青建管执字〔201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精神,市城乡建设委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国家住建部八月份的检查,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以省通知要求为标准,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厅在通知中对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全省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表》,分为《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投标情况检查表》、《工程建设质量现场情况检查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检查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表》四个表格。

这四个表格的检查内容,基本涵盖了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要求和表格内容,切实组织好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检查,并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

建设各方主体要依据通知要求,按照表格内容,逐个项目、逐项内容、逐个环节,对照搞好自查,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二、以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借鉴,扎实做好整改工作6月20日省厅检查组来我市随机抽取、检查了四个在建工程,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近期,市建管局组织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检查,在讲评中均指出了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省检查组指出的突出问题如下:1、有的项目钢筋位移很普遍,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现场实测最大位移达7厘米,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摘要】近年来,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类项目为了提高其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遏止腐败,不少城市都开始试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

但由于代建管理模式还处于试行探索中,尚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关键词】代建制;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代建制的实施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但是代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推行建设工程代建制中,在法律保障、市场准入、收费标准、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随着项目的运作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一)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阶段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代建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

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如规划、财政、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

青岛市于1997年和2005年先后下达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文件中规定了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但因相关部门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代建制并没有在政府各部门达成共识。

例如我公司代建的商丘路等项目在办理施工手续时,虽然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等手续齐全,但市政管理处及质监站并不认可我们,而要求委托方(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出具书面委托;在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时也遭到类似困扰。

(二)资质、资格要求无专属性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代建单位资质及人员配备

代建单位资质及人员配备

附件一:代建单位资质要求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发【2011】53号)中的规定,我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代建单位应具有以下资质:一、代建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1、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3、监理综合资质;4、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服务范围须有该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5、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6、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二: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扔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2、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3、按照青岛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的;4、不按财政部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不配合、阻挠项目预算评审或预算未经评审擅自实施的;5、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附件二:代建单位人员配置要求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发【2011】53号)中的规定,我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代建单位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1、代建单位配备的常驻专业人员至少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下任意一项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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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8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考核本条内容。

)2、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3、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6、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9、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

(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

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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