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准入2015年修订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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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35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4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68205765,传真:010-68205593
电子邮件:***************.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4年11月1日。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附件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准入批次1河南省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一批19号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

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合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中再生洛阳投资有限公司1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撤销其准入公告。

一并予以公示。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1辽宁省辽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山东省山东省德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江苏省靖江市新民拆船有限公司13济南华龙金属有限公司3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4河南省永城市和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4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15河南钰泰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5浙江省云和县丽宏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6信阳市明阳实业有限公司6浙江德清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7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安徽省安徽省鸿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湖北省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泾县金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19襄阳天龙发再生资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9江西省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20鄂州天中资源有限公司10山东省梁山通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2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横县盛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烟台福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附件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更名后企业名称原企业名称原准入批次1河北省唐山隆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批7号2中节能保定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徐水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一批5号3重庆市重庆渝商再生资源有发有限公司重庆协钢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25号)第二批10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二批44号Vol.33,No.112015年1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 All Rights Reserved.--●附件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主要业务1江苏省江苏锦纶橡胶有限公司(原金轮橡胶(海门)有限公司)再生橡胶2无锡市万丰橡胶厂再生橡胶、橡胶粉3浙江省浙江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橡胶4温州市华邦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5江西省江西亚中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6山东省山东舜合胶业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7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8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9山东忠诚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0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橡胶粉11青岛裕盛源橡胶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2河南省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3广东省东莞市鸿运轮胎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4揭阳市大力士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5贵州省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16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7陕西省宝鸡绿缘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8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橡胶粉四部委发布关于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现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江苏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浅析

江苏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浅析

猱社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第23卷第2期2021年]月江苏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浅析周扬1,李盈语爲严榜1(1.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南京210000;2.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摘要:指出了钢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钢铁项目的建设也面临诸多限制性条件。

通过梳理国家及江苏省与钢铁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全面分析了江苏省内拟建钢铁项目在产能置换、选址、装备水平、环保等方面的准入门槛,以期为江苏省钢铁行业的快速落地、优化布局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钢铁行业;准入门槛;江苏省中图分类号:X75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2-0174-031引言钢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具有重 要地位。

自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钢铁行业去产能总量超过2. 85亿t,供需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市 场行情积极向好,高炉设备大型化趋势显著,2018年全国高炉平均容积已超1000 m 3[1\钢铁属于产能过剩 行业,也是典型的重污染、高能耗行业,我国采用产能置换措施治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问题,并且逐渐提升钢铁 行业的环保管理,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再提高,“十三五”期间国家提出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新要求, 进一步抬升了钢铁项目的建设门槛。

本文结合目前国家及江苏省最新的政策、规划要求,全面梳理在江苏省建设钢铁项目所应满足的准入门 槛及主要条件,力求为钢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定的 参考。

2落实钢铁项目产能钢铁行业作为产能过剩行业之一,落实钢铁产能是项目建设最为重要的前置条件。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工信部于2015年4月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127号),制定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了对钢铁行业(炼钢、炼铁)实施产能 等量或减量置换。

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

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
2015 年12 月
说明
一、确定原则
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

主要包括:
(一)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
(二)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
(三)铁合金生产工艺;
(四)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五)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二、《金属冶炼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指《金属冶炼目录》中金属冶炼类别的顺序号。

(二)“代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小类代码。

(三)“名称”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小类代码”对应的类别名称。

(四)“主要生产工艺”指金属冶炼包含的主要生产工艺。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我国金属冶炼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本目录适时修订。

(二)火法冶炼指在高温下矿石经熔炼与精炼反应及熔化作
业,使其中的金属和杂质分开,获得较纯金属的过程。

(三)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属于铁合金范畴。

金属冶炼目录。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yb-4089-2015标准

yb-4089-2015标准

yb-4089-2015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YB-4089标准中2015年的修订内容,包括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新的试验方法,并对原有试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中的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检验和试验,也适用于其他相关行业中的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检验和试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将原有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以更加准确、清晰地描述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特性。

2. 增加了新的试验方法:新增了一种用于测定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力学性能的试验方法,该方法采用先进的电子显微镜技术,能够更精确地测定材料的微观结构和力学性能。

3. 修订了原有试验方法:对原有的部分试验方法进行了修订,以提高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例如,对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冲击试验等试验方法进行了改进。

本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黑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和性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相关行业中的材料和制品的检验和试验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钢铁工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和其他制造业行业一样,钢铁行业也需要规范条件的支持和推动。

2015年,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对促进钢铁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有助于提高钢铁产品的质量。

钢铁产品是众多制造业和工业行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原材料。

一些不规范的生产流程和生产条件,容易导致生产出来的钢铁产品质量不稳定,浪费资源,增加生产成本。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可以规范生产流程和生产条件,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钢铁产品的质量,从而提高行业整体的效益和水平。

其次,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可以增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现在,全球钢铁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也存在诸多挑战,如能源资源短缺、环境问题等。

而规范化准则的出台,可以强化生产、管理、环保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借鉴、可参考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核心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再次,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可以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推进行业集中度的提高。

这个行业的竞争往往表现为“大鱼吃小鱼”的趋势,小型的钢铁企业往往面临着诸多的生存压力。

而规范化准则的实施可以引导企业进行改进和增强技术投入,从而提高产品品质和产量。

一些不合格的企业也将被淘汰,这也有利于在行业内形成更加优质的资源集聚效应。

最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也有助于推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环保成为全球趋势的今天,社会对各行各业提出了更多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钢铁行业中,规范化准则的出台也是必要的。

在企业管理、产品质量、环保等方面做好规范构建,加强国家对钢铁行业发展的监管,能够有效推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是一个非常值得庆祝的事件。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工信部印发修订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工信部印发修订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工信部印发修订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日前,工信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1月13日,该部在其网站上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其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

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

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为促进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采用矿热炉生产的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酸浸获得锰盐溶液,经电解槽电解生产的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一)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应布设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

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工艺装备(一)主体工艺装备1.硅铁、工业硅矿热炉应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矿热炉应采用全封闭型,矿热炉容量≥25000千伏安(国家级及省定贫困县矿热炉容量≥12500千伏安),同步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应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节能、安全及综合利用设施1.铁合金生产原料的贮存应采用封闭料场,加工处理采用高效节能的预还原系统,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应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它先进的烟气除尘装置,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

3.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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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企业类型焦炉(米)烧结机(平方米)高炉(立方米)转炉(吨)电炉(吨)高合金钢电炉(吨)建设、改造钢铁企业≥6(顶装)≥5.5(捣固)≥180 ≥1200≥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10现有钢铁企业≥4.3(顶装)≥3.8(捣固)≥90 >400 >30 >30 >10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企业类型焦化工序(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新建、改造≤122(顶装)≤50 ≤370 ≤-25 ≤90 ≤159钢铁企业≤127(捣固)现有钢铁企业≤150(顶装)≤155(捣固)≤55≤435≤485(钒钛磁铁矿)≤-10 ≤92 ≤171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目录一、企业概况 (1)(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二)证实性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3.税务登记证 (3)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3)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14)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4)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15)(一)产品质量 (15)1.产品质量 (15)2.证实性材料 (15)(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15)(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15)(二)工艺与装备 (15)1.主要装备情况 (15)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16)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16)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16)5.证实性材料 (17)(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 17 (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17)(3)其他证明材料 (17)(三)环境保护 (17)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17)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18)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9)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20)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20)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21)7.证实性材料 (21)(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21)(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1)(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1)(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21)(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 21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21)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22)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22)3.证实性材料 (22)(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22)(2)能源计量证书 (22)(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2)(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22)(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22)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22)2.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2)3.社会责任 (22)4.证实性材料 (23)(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23)(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23)(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23)(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23 (5)纳税情况的证明 (23)(5)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23)(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3)(7)社会责任报告 (23)(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23)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23)四、结论 (23)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25)附表2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26)附表3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28)附表4 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29)附表5 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30)附表6 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32)一、企业概况(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民营钢铁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本为肆亿玖仟肆佰叁拾万肆仟壹佰元,法人代表池春生,公司位于美丽富饶的“鱼米之乡”——浙江省嘉善县,厂区坐落姚庄镇万泰路366号,距离申嘉湖高速公路仅五百米,毗邻杭申甲级航道,陆路、水路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得天独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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