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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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建安监〔2017〕7号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试行)

1总则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扬建规〔2014〕1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1.3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2程序

2.1方案编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2方案初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前,施工单位安全、技术等部门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

2.3抽取专家。方案论证组织单位从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抽取系统中随机抽选专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2.4方案预审。论证组织单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于论证会前两天,将拟论证的专项方案发给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5方案论证

2.5.1方案论证由下列人员参加:

2.5.1.1专家组成员。

2.5.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5.1.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2.5.1.4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5.1.5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1.6工程属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5.2论证会程序

2.5.2.1方案论证组织单位介绍论证各方参加人员。

2.5.2.2专家组成员商定专家组组长。

2.5.2.3项目部负责人对工程概况和施工基本情况进行介绍。2.5.2.4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依据和实施过程中的控制要点。

2.5.2.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介绍方案的初审情况。2.5.2.6专家组根据需要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2.5.2.7专家对方案中有疑问的地方进行询问。

2.5.2.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答复专家提出的问题。

2.5.2.9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2.5.2.10参加论证人员填写论证相关表格并签字。

2.6宣读提交论证报告、接受劳务咨询费。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和评审结论,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接受劳务咨询费。

2.7论证流程图:

3纪律

3.1专家在应诺参加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承诺。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承诺,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并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方案预审时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或与本人有直接相关利益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

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

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

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有权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3.7专家有义务参加施工单位邀请的安全检查,主要参与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安全检查,并获得相应的检查劳务费。

3.8专家有义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9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方案论证水平。

3.10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将受到如下处理: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技术准则

4.1符合性论证

4.1.1专项方案装订成册,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施工、监理单位初审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完整。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工程周边环境条件、(4)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5)基坑周边使用条件、(6)施工部署和准备、(7)支护施工方案、(8)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9)土方施工方案、(10)危险源分析、(11)质量保证措施、(12)安全保证措施、(13)施工监测方案、(14)应急处置措施、(15)信息施工法实施细则、(16)附图。

4.1.3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地下管线交底手续、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筑物保全手续。

4.1.4未装订成册的,或签章不全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即可对论证报告签署“不通过”,并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写明理由,论证活动结束。

4.2实质性论证

4.2.1工程概况

4.2.1.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资质等级、承接范围等。

4.2.1.2工程所在位置、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情况。

4.2.1.3基坑规模: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设计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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