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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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0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提高投资效益,达到建设的预期目标,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国发(1990)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部分山区,重点放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或没有稳定解决的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在建设内容上,突出以“改土、改水”,“保肥、保水、保土”为重点的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建设以及项目区内的草场改良,低产水面改造等,山区应以坡改梯建设为主。

第三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依照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和投资能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择优审批符合投资方向、投资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分批连片组织实施,保证治理一片,成功一片。

第五条按项目合理安排投资,并实行专款专用。

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的工业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的劳务报酬。

兴办工程所需的其他开支由地方负责,要求配套资金与以工代赈工业品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

第六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二、项目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

省向国家承担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州)、县向省承担的项目为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为子项目。

分项目、子项目必须是批准的总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八条以工代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工作并严格管理:(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规章制度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和单位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本管理规定,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评审和验收、资金管理等内容。

2. 项目概况部分详细介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概念、目标和范围,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规定了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项目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4. 项目评审和验收部分明确了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为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5. 资金管理部分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该管理办法是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规定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有效评估和控制。

3. 环境保护措施部分要求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 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 该规定是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项目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内容。

2. 项目质量目标部分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为后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3. 质量责任部分规定了各项目参与方在项目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协作关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1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质量等负责。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

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 2017 3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㊁集中连片㊁设施完善㊁农电配套㊁土壤肥沃㊁生态良好㊁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而设立的财政资金项目.第三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㊁项目实施㊁建后管护与利用㊁监督管理等.第四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 统一资金筹措㊁统一投入标准㊁统一规划布局㊁统一组织实施㊁统一验收考核 ,突破部门管理界限,建立省级统筹整合平台,实行分工协作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㊀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㊀省政府及各设区市㊁各项目县(市㊁区,以下统称县)政府应成立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㊀项目县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授权某一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乡(镇)政府作为二级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第七条㊀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㊁规划编制㊁督促检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总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下达㊁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第八条㊀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㊁全面验收考评等工作.第九条㊀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负领导责任.第十条㊀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㊁年度实施计划制定㊁组织实施㊁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和指导.第十一条㊀项目勘测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等单位在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㊀建设程序第十二条㊀为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效果和工程质量,维护农民权益,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㊁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省领导小组编制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报省政府审批.2㊁下达建设总任务㊁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17-2020年115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和投融资额度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建设总任务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㊁落实建设地块,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县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分年度落实建设地块,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4㊁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到各项目县,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到各项目县.5㊁实地勘测.勘测单位实地开展勘测,出具拟建设区域现状图.6㊁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㊁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沟通,了解需求后开展高标准农田设计,出具初步设计方案.7㊁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8㊁工程造价评审.项目法人委托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或其他有资质单位对工程造价合理性进行评审.9㊁田间施工.施工单位开展高标准农田施工.监理单位受法人委托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进行监理.10㊁工程质量评定验收.项目县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法人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单位㊁监理单位对田间工程进行评定验收,出具工程评定验收报告.11㊁工程决算.项目法人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出具审计报告.12㊁项目自验自评.项目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自验自评.13㊁项目全面验收考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考评,将结果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14㊁项目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项目县领导小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按照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的有关要求逐级汇交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15㊁省级绩效考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市(县㊁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第四章㊀规划编制第十三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省㊁市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㊁«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建设的重点区域㊁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坚持 集中力量㊁重点投入㊁综合开发㊁连片治理 原则,确保资金优先投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域.第十四条㊀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领导小组编制,报省政府审批.第五章㊀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下达第十五条㊀项目县领导小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实施方案中,应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明确采用管道输水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地点和面积.第十六条㊀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下达实施计划到各项目县.第十七条㊀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投入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县.第六章㊀项目招投标第十八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㊁设计㊁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测㊁设计㊁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第十九条㊀县级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招投标工作.第二十条㊀招标代理公司,由县级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定,报县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一条㊀鼓励各地在 合法㊁精简㊁高效 的原则下,创新工作机制,缩短招投标工作时间.原则上,项目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同步进行招投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同步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二条㊀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在中标公示无异议后一周内完成.第七章㊀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㊀高标准农田设计和施工执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测㊁后设计㊁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㊁招投标制㊁监理制㊁合同制㊁审计制等相关制度.第二十四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确定建设区域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现状进行地类认定与变更.第二十五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保护群众合法土地权益.建设前,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做到四至界址清楚㊁地类面积准确㊁权属手续合法.按照 农民协商同意㊁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经营㊁必要时变更权属 的要求进行田块调整.建成后,确需变更权属的,可重新进行确权,办理变更登记,并颁发证书.第二十六条㊀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地点㊁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报省㊁市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七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活动.原则上要求春节前完成田块平整,次年早稻栽插前完成在建工程收尾工作.第二十八条㊀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㊁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后的现场比对照片,移交县领导小组.第八章㊀建后管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要通过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进行报备,实现高标准农田 上图入库 和信息共享.信息报备和上图入库信息由项目县领导小组按照«江西省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技术规范»等要求逐级汇交省国土资源厅.第三十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条件好的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第三十一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及时移交使用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登记造册,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十二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 谁受益㊁谁管护 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㊁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第三十三条㊀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要开展土壤培肥,实现土壤肥力保持或持续提高;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应强化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配置定位监测设备,建立耕地质量监测㊁土壤墒情监测和虫情监测站(点),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推进良种良法等农业科技应用,实现高标准农田高效利用.耕地质量评定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 B/T28407)㊁«农用地定级规程»(G B/T28405)规定执行,地力等级评定按照有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高标准农田有序流转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㊁工程产权制度改革㊁工程管理体制改革㊁工程维修养护试点等工作,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投入机制.第三十五条㊀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加的耕地按规定程序纳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加的耕地应突出集体利益,兼顾农户利益,满足农业附属设施建设需要.第九章㊀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㊀省㊁市㊁县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㊁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使用.施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㊀省领导小组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㊁限期整改或收回投资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㊀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㊁建设内容㊁总投资㊁项目法人㊁施工单位㊁监理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㊁参与权㊁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九条㊀市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有关信息.第十章㊀绩效考评第四十条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县级自验自评㊁市级全面验收考评㊁省级绩效考评.第四十一条㊀考评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项目县政府对上一年度项目自验自评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全面验收考评,并将结果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最终评价.第四十二条㊀省级绩效考评执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规定,县级自验自评和市级全面验收考评内容应包括«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所有内容.第四十三条㊀省级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第十一章㊀附㊀㊀则第四十四条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赣高标准农田办字 2012 3号)废止.省直各有关部门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㊀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最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x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延续发展,改良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展开农田建设而实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3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1管理体制,统1计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行、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4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点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计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兼顾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计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展开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肯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点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当省级下放或拜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展开项目实行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展开平常监管。

第5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守计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行、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2章计划编制第6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计划先行。

计划应遵守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动、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食粮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黑农厅规〔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25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监狱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与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预期效益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遵循规划编制与任务下达、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考评、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准项目终止、批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省级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专家库,承担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初步设计审批、实施计划编制、调整变更、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度调度和统计汇总等管理工作。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苏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2015-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T876.1-2014)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2015-2023年)>的批复》(潭政函〔2023〕3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保证资金合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第二章资金支付第三条基建工程资金支付,是指在学校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从项目筹建、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到质保期结束全过程所需的所有工程费用,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并订立书面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项目范围、质量要求、履约期限、质量保修、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条件、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明确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第五条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

在未取得相应批准、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

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支付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财务规定申请支付。

(一)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资金的需求量,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基建处依据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跟踪审计机构出具的付款意见进行工程价款复核审签。

(三)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时,6万元以下的工程款支付,由基建处长审批;6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由校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大额付款,必须经过集体讨论。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技服务2019,36(10):1-3[栏首语]为贯彻2018年贵卅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农村产业革命“八要素”关于产业选择、培训农'民和技术服务飽要求,当好党和政府政策宣传、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的“二传手”。

在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与贵州省产业扶贫工作专班支持下,《农技服务》自2018年7月(201猝第[期)起,设置“高层之声”栏目,刊载国家、贵州省出台的涉农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意见、方案与领导观点等内容;设置"专班讲堂”栏目,刊载贵州省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精品水果、生态畜禽、茶叶竽特色产业发展技术,满足基层农业总■产管理者、农业技术推广者、农业生产经营者产业发展服务需求,助力贵州农业产业革命与农村经济振兴丿[编者按]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现转载如下。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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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

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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