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国民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制,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内三区和郊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建监察大队依照本办法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加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区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体量、结构、装饰进行维护、维修。

禁止擅自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6月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

如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八、鼓励与支持1. 针对环保型、文明型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2. 鼓励广告主注重广告内容的创新和艺术性,为城市增添文化和艺术的氛围。

九、结语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广告管理【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0.04.07【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07【实施日期】2000.04.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编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编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

户外 招牌管理 法规

户外 招牌管理 法规

户外招牌管理法规
户外招牌管理法规是指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旨在保护城市景观、防止乱搭乱建、保证公共安全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户外招牌管理的法规:
1. 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部门会制定有关城市景观和建筑物外观的规划法规,对户外招牌的位置、尺寸和外观进行规定,以保证城市整体形象和美观。

2. 交通管理法规:交通管理部门会制定有关交通流畅和安全的法规,对于招牌的放置位置、高度、距离道路的要求等进行规定,以避免对司机视线和交通安全造成影响。

3. 防火安全法规:消防部门会制定有关防火安全的法规,对于户外招牌使用的材质、设计、安装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4. 环境保护法规:环保部门会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对于户外招牌使用的材质、排放有害物质的限制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5. 商业规划法规:商业主管部门会制定有关商业活动的法规,对于招牌的数量、布局、种类等进行规定,以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明确的户外招牌管理法规有助于提高城市形象,维护公共利益,减少不良影响,促进城市发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呼政发[2002]78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呼政发[2002]78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呼政发[2002]78号)市有关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通知》(内政发[2002]13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01]12号)精神,为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城市的新思路,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置等两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下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方面有关部门的事权范围明确为: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局负责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改革为核准方式。

(三)尸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只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由市规划局制定,二是由呼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城发公司)提出,市规划局核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和经营权全部交给城发公司,由该公司自营或出让。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面(一)民政部门负责的城市街道命名、更名审批改革为事前备案方式。

(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案由市城发公司提出,经民政部门备案后,署名权由市城发公司有偿出让。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广场、雕塑、各类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及城市其他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由市城发公司按照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方式进行。

三、改革上述两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践经营城市新理念的积极探索,旨在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中的无形资产,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挖掘其潜力。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在商业宣传、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广告内容不规范、广告设施破坏环境、广告侵权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城市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具等户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建筑物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屋顶等位置设置的广告;2. 墙体广告:在墙体上设置的广告;3. 亭牌广告:在亭牌、亭子等设施上设置的广告;4. 车载广告: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5. 公交站牌广告:在公交站牌上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包括立柱广告、围挡广告、高空广告等。

二、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宪法及相关法律;2.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4.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户外广告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户外广告的发布原则、内容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1)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成分;(2)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4)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和标志;(5)广告不得利用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性用语。

2.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拆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2)户外广告设置前,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拆除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理。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景观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旨在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总则1、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是指对城市户外广告发布、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户外广告发布工作,必须保证广告产品的安全可靠、环保、无污染,对周围环境没有任何影响。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责任1、广告主应当对自己发布的广告负有安全责任,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无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严禁虚假广告、诱导消费、侵害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广告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且广告位置、材料及结构均符合标准。

3、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安全监管1、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对违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可靠。

2、市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出现问题的广告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广告发布的安全可靠。

3、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广告发布的动态,做到早期预警和及时处置。

第五章安全措施1、户外广告结构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设有稳固的固定装置,确保广告安全牢固地安装在相应位置。

2、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广告牌和支撑结构,确保其安全可靠,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护和修复。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广告位置和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更换过期的广告内容,保证广告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成长和规范户外告白活动,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和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告白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告白是指直截了当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办事的下列告白:(一)应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什物模型、条幅、气球等情势的告白。

(二)应用交通对象(包含水上漂浮物和空中翱翔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告白。

(三)应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表演、体育竞赛以及采取其他情势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吊挂、绘制、披发、奉送、邮寄、张贴的贸易性告白。

(四)应用其他情势在户外设置的告白。

第四条市、旗县区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是本辖区户外告白的监督治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告白的挂号和监督治理。

市、旗县区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市筹划区内户外告白举措措施设置的筹划、审批和监督治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分按照各自本能机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户外告白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相符社会主义精力文明扶植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情势欺诈和误导花费者,不得贬低其他临盆经营者的商品或者办事。

第二章户外告白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告白的设置筹划,按照都市筹划,由市、旗县区人平易近当局组织筹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分同一制订。

第七条户外告白的设置应当相符下列要求:(一)户外告白的设计、制造、宣布必须相符《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告白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告白举措措施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安稳,相符国度规定的技巧要乞降质量标准;安排情势与街景调和,保持无缺、整洁、美不雅;(三)户外告白应当蒙汉文并用。

蒙文应用范畴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另行规定;(四)户外告白应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相符国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精确;(五)有配光装配的户外告白,其灯光要保持通亮;(六)户外告白应当按期修理、保养,做到整洁、安稳、美不雅。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街头巷尾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然而,不合理、过度和乱象频发的户外广告也给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有助于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民居住环境质量。

首先,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和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和市民需求,规划部门可以科学合理地划定广告发布区域和禁止区域。

对于敏感地区,如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可以限制或严禁设置广告。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广告的尺寸、颜色、字体等标准,以确保广告内容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协调一致。

其次,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资质。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广告公司发布低俗、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对市民和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合格的广告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规定。

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信息和色情低俗内容。

此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不得诱导消费和误导公众。

广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管理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

一旦发现违法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强制拆除,并对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广告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严重的违法广告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市民权益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广告主要负责人或广告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市民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广告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户外广告行业的有序发展,才能为城市的美观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小广告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小广告的通告

1 / 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小广告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6]38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乱”小广告的通告
(呼政发[2006]3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位,以良好的市容环境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严格管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市区的“三乱”小广告特别是喷涂办假证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乱”小广告,是指在电杆、树木、便道、墙壁、各类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的各种广告和宣传品,以及未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散发的广告和宣传品。

二、从即日起,对违反《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城市管理规定,擅。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30•【字号】呼政发[2002]61号•【施行日期】200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呼政发[2002]6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通过对户外广告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努力改善城市容貌,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告所指户外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和顶部的各类户外文广告牌、霓虹灯等;利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名称牌匾、灯箱等;张贴、绘制、涂写于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的各种广告、标识等(含临街商业店铺门窗张贴的不干胶广告、标识);其他种类设置于户外的临时性广告设施或牌匾。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由市规划局负责。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三、禁止占用城市公共或处有场地、道路两侧及绿地设置各类落地式户外广告。

除中山西路外,市区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化带内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已经设置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四、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及附属设施各类实体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根据需要限期改装成通透式霓虹灯广告。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装的,强制拆除,同时对设置者和管理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禁止在新华广场、伊利广场、金海广场、博物馆游园、车站广场及新建、在建广场、各级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及中山东西路、新华东西街、锡林南北路、呼伦南北路、新城东西南北街、昭乌达路、哲里木路、车站东西路、东风路、机场路两侧建筑物楼顶新设置实体户外广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展和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直截了当或者间接介绍商品和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墙壁、店牌、招牌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赠送、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旗县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的监督治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治理。

市、旗县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治理。

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都市规划,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工商、城建、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公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与街景和谐,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三)户外广告应当蒙汉文并用。

蒙文使用范畴由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另行规定;(四)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五)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其灯光要保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当定期修理、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阻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阻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坏绿化设施、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操纵地带;(五)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文号和公布者名称。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审查和登记第十条公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等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范畴内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公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广告公布的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户外广告媒体一样不得公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专门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成效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六)有关部门对公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公布前提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有关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应当将批准文件同时送规划、城建部门。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材料,造册建立档案。

档案储存时刻自公布期满后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广告准则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刻公布。

第十八条差不多批准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刻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公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布期满后,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到期后需要连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的户外广告及设施。

因正当缘故需要拆除、变动的,应当提早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公布者,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共广告栏设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不得覆盖栏内其他有效期内的张贴品。

未经批准不得擅悠闲建筑物及其他成形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单位、居民住宅区(含居住楼内)张贴、涂写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发觉上述行为有权责成广告主进行清理或者通知工商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大楼和其他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公布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规定的时刻、地点悬挂。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布者、广告主应当同意广告登记监督治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躲避或者拒绝检查。

广告登记监督治理机关应当保守有关商业隐秘。

第二十八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都市规划、道路交通规定的,阻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阻碍市容市貌和都市治理规定的,分别由规划、交通、公安、城建等治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布虚假户外广告,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责令停止公布户外广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强制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公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

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责任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复原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收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公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予以通报批判,并处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公布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行政治理部门对户外广告活动中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缺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和审查、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判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户外广告治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缺失的;(三)利用职权索取钞票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