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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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题目(中文):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英文):Discuss the judging standards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目录正文 (1)一、绪论 (1)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1)(一)必须是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 (2)(二)必须是有权主体 (2)(三)必须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 (3)三、现行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4)(一)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局限性 (4)(二)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6)1.“行政主体”本质 (6)2.“行政主体”的本质为原告的诉讼增加了困难 (6)3.“行政主体”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7)四、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建 (7)(一)学界观点 (7)(二)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内涵 (8)1.行政公权力要素 (8)2.名义要素 (8)3.行为要素 (9)(三)采用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原因分析 (9)五、结语 (11)参考文献 (1)摘要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作为标准的,虽然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移植的,但发展到今天,在我国已经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经展现出许多缺陷,在行政诉讼中,这一理论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的困难,行政诉讼制度难以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得以有效运行,行政相对人也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所以,对于现行的行政行政主体理论标准,我们需要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对其作出合理变更,确立以方便行政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confirm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judged by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although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is transplanted from other country ,in today, it is already unworthy of the name. It have shown many weaknes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is theory also brow a lot of difficulties to judicial judgment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n’t wor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lawmaker . the interest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s difficult to get protected in time. So, we need to do some change towards the working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standard and combine our country’s practical experience. Establish a new judging standard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at is intend to facilitat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Key words: Defenda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Administrative Body ; Adaptive Agent ; Subject of Liability一、绪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3年的历史,《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系列行为,有效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化的进程,使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渐渐的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这大大有利于“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它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进入到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在宪政道路上跨出了重要一步。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便确 实行政 诉讼 被告 , 出于技 术性 需要 的考虑 , 国从 国外 引进 这一概 念更 加含混 不清 。其 次, ~概念 并不 周延 , 我 这 因为 许多非
Hale Waihona Puke 了“ 政主 体” 行 的理论 。 具体行 政行为违 法侵犯 原告的合法 权益 , 并经 由人 民法 院通知 应 诉 的行 政机 关、 法律 法规授 权 的组织” 我 国行政 诉讼被 告的特 。 征或 条件 在于 , 一被告须 是行政机 关或法律 、 第 法规授 权的组织 , 即被 告必须 是行政主 体 第二被 告须 是作 出被诉 具体行政 行 为 : 的主 体, 即行政主 体须 是在行 政管 理过程 中, 针对特 定人 或事采
在一起 , 被视 为相同 的外 延 , 同为行政机 关和法律 、 即 法规授权 的 告或 被告 的部 的名称 , 该部不论 是否有法 人资格都 可以作 为当事 组织 。 由于被 告必须 是具有 行政 主体 资格 的行政 机 关或法律 法 人 。 没有指 定 的部作 当事人 或不 能确定 的 , 由检 察总长 作为 当事

公权 力标准 ‘ 文章编 号 :0 9 522 1) -3—2 10 . 9(000 l80 0 9
3“ 律 、 .法 法规 授权组 织” 这一概 念存在缺 陷 。首先 ,法律 、 “ 法规授 权 的组织 ” 称其 为一个概 念 , 与 倒不 如说 它是一个 描述性
. 文献 标识码 : A
以行政 主体为标 准确定行 政诉讼被 告资格 的, 这一理 论最初 的机 关为被 告 , 总统不得 为被告 , 总统处分 不服的 , 以直接 但 对 应 的意义 是毋庸 置疑 的 。它 对我 国行政 法 学和行政 诉讼 法学 的发 执 行总统 处 分的官 吏为被 告 , 向联邦 请求 赔偿 , 以合 众 国为被 则 展作 出 了巨大的贡献 , 尤其表现 在行政 复议 、 行政 诉讼 、 国家赔偿 告 , 以总检察 长为诉 讼代理 人 。美 国在 放弃主 权豁 免制度 以前 , 等 行政救 济领域 , 答了行政 诉讼被 告和 行政 责任归 属等 问题。 解 司法 审 查中 国家和政 府不 能作为 被告 , 能以官 员作为被 告 , 只 放 司法审查可 以对美 国、 对机关 以其 机关名称 、 或 十 多年的行政 诉讼实 践表 明 , 它在 我 国的行 政诉讼 活动 中发挥 着 弃主 权豁免 以后 , 重要 作用 。但 是, 随着社会 的变 迁和 时代 的发展 , 政主体标 准 者 适当 的官 员提起 。而且 原告 有权选 择是 对其 中一个 起诉还 是 行 理论 的缺 陷也 日渐 凸显 出来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行政诉讼被告确认

行政诉讼被告确认

三、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 的机关为被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 为被告。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 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 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如何确定的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由此可知其特征或条件
165区队袁济辉 16125230
一、行政诉讼法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行为 原行为机关 不作为 不作为 复议机关
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 的治安行政处罚 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 机关,以其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垂 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为被告
二、其他
“2018年最高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 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形式主义) 区别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 上级行政机关批 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文号】法释〔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

一、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1)辩论。

(2)委托代理人。

(3)申请保全证据。

(4)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5)申请回避。

(6)上诉。

(7)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那些权利是被告的二、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内容及方式是什么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

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

2020·0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探析侯冠宇周帆帆作者简介:侯冠宇(1995—),男,河南辉县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帆帆(1995—),女,安徽临泉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飞速发展以及社会公共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反而使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问题愈发复杂化。

而行政诉权得不到全面的保护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所遭遇的重要的困境之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亟需通过整合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标准来完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017渊2020冤01-0052-06我国行政机关种类繁多,机构性质差异较大,各机构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较为复杂,这给被告确定问题带来了很大麻烦。

从《行政诉讼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确定均占据了不少条文。

立法花费如此大的精力对被告确定作详细的规定,正是试图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机关是被告。

这些规定背后的基本理念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探析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认定

探析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认定

探析派出所在⾏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认定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是否可以成为⾏政诉讼的被告以及什么时候才能成为⾏政诉讼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定的争论。

笔者就此进⾏分析,以期厘清派出所在⾏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认定问题,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提供梳理和借鉴。

⼀、派出所的性质 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局管理治安⼯作派出机关,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

其任务是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犯罪⾏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安全。

它的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各地段、各部位实⾏治安管理,协助⼤中型单位搞好保卫⼯作,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作,管理户⼝和居民⾝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它的权限是治安⾏政管理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社会监督改造、监督考察权;治安⾏政强制权;使⽤秘密⼿段和使⽤武器、警械权。

由此可见,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所谓派出机构是指省、⾃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派出机构分为两类,⼀类具有⾏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类不具有⾏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由此可见,派出所是不具有⾏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在⾏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认定标准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要分析其在⾏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问题,⾸先要确认派出机构在⾏政诉讼中的被告定位。

在法律上派出机构是⼈民政府的⼯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设⽴的派出机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律视为委托,则不具备被告资格。

因此,派出所在⾏政诉讼中能否成为被告,也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机 关或 组 织 但 是 , 实践 中 ,行 政 主 体 的 确 定 具 有 明 显 的 复 杂性 , 因而 确 定行 政 诉 讼 中的 被 告 具 有 极 大 的难 度 ,这
无论 是 对 于 原 告 的 起 诉 行 为 ,还 是 对 于人 民 法 院的 受理 审
行 政 主 体 泛 指 依 法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代 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机 关依 宪 法 或 行
政 组 织 法 设 定 ,行 使 国 家行 政 职 能 ,有 权 代 表 国 家 并 独 立
法律法规预 先设定
这 种 统 一 既 包括 法律 关 系 中主 体 双 方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在 形 式 上 是 以 自 己的 名 义依 法作 出各 种 行 政 行 为 因此 ,行 政 机 关 是 承 担 其 行 政 行 为后 果 与 责 任 的 当 然 主 体 ,能 够独 立 地 参 加 行 政 诉 讼 ,成 为行 政 诉 讼
确 定 始 终 是 理 论 乃 至 实践 中 的一 大 难题 本 文 针 对 性 地 阐 述 了 确 定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的 理 论 依 据 、 确 定 范 围 等 有 关 问 题 并根 据 最 新 法 律 、 司 法解 释 , 分析 了 确 定 行 政 诉 讼 被 告 的 法律 规 定 , 从 而 将 理 论 、 实践 以 及 立 法 有 机 结 第 6期
( 0 2年 6 月 ) 20
山西 高 等 学 校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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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导语: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被告的概念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

《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

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

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研究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研究

被 授 权 的 组织 被 委 托 的 行政 机 火 才 可 以作 为 行政 诉 讼 的被 告 。 最高 人 法 院 《 灭 下 贯彻 执 行< 巾 华人 民 l I 行 政 诉 讼 法> 若下『 u J 题 的 崽见 ( 试 : ) 》 第1 9条规 定 : 公 、 法 人或 者其 他 组 织 对行 政 机火 与 非行 政 机火 』 J 签 署做 …的处 理 决定 不服 , j u . J 人l 法 院捉 起 行政 诉 讼的 , 应 以做 …决定 的行 政机 火 为被告 ,
延迟 。
讼 当事人 之 一 ,其确 认规 则 的正确适 用 可以 改变这 一 现 状 。但 是 , 我 国现 行行政 诉讼 “ 谁主 体 , 谁被告” 的确
认规 则资格 一定 程度 上存 在着较 大的缺 憾。本 文分析 了我 国行政 诉讼 被告 确认规 则的不足 ,并提 出 了完善 我 国行政 诉 讼被 告确 认规 则 的措 施 ,以 期为更好 地保
 ̄ t - : t j : 政机l 火不 能 当被 竹 。
二、 我 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不足
( 一) 忽略 了行 政诉 讼 自身 的价值 。 诉 讼法 既 彳 丁 I : 具 价 值 , 还有 其 [ J 身 的价 值 , 日的性 价 值, i l 法 程 序或 者 程序 正义 成为 诉 讼法 自身重 要价 值 。一 股而 。 , 诉 讼法 的 内在价 值 包括 程 序 [ J 由、 程序 公 和 效益 价 值 。通 过 “ 程序的J l 当 化” , 以程序 来 吸 收 当事人 的 不满 是诉 讼 程』 的价 值 所 在 。 然而 行 政 行 为 的实 施 办 和被 实 施 方 处于 不 平等 的地 位 , l _ 大 】 此, 要 实现 诉 讼 的 内在价 值 , 就应 当在程 序 卜 给 予 更 多的保 护 . 适÷ ‘ 1 减 轻弱 者 的 证 任 。 但是 , 现行 规 则 简单 将 行政 诉讼 的被 限定 丁行 政 生体 , 明显是 站在 程序 具 论 的 : 场 I : . 从方 便诉 讼 的 角度 出 发 , 缩 小 了行 政诉 讼被告 范 , 忽 略 了对于 应 当 列入 行政 诉 讼的部 分 公 民、 法人 和 其它 组织 合法 权 益 的保 护 。 ( 二) 难 以保 护受 到非行 政主 体做 出 ̄ 5 , , f i - 政 行为损 害 的受 害 者 的权 益 。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成立与否。

什么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具有特定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属性的被告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从而判断该被告是否适格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即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被诉至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推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常是被诉的被告之一。

行政机关具有管理职能与管理权,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被侵犯的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行政机关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之一。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制定、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经济活动,或者以公权力行使管理、监督、执法等职能的人员。

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人员如果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人员也是适格被告之一。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之一。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而其他组织则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同样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推定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诉讼的成立与否,还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结果等方面。

因此,需要通过正确地推定适格被告的身份等属性,确保其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正当维权,并最终获得自己应有的法律权益。

五、其他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其他的个人、组织也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诉讼的合法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方法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重要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正确确定被告主体资格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这意味着,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作出者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职权法定原则: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或组织只有在具有法定职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为可诉原则: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还需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范围。

只有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者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三、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具体方法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首先,需要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若属于受案范围,则进一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其作出者。

通常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即为被告。

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或组织共同作出的,则这些机关或组织应共同作为被告。

审查被告的职权依据: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后,需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若被告不具有法定职权,则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考虑被告的诉讼能力:在确定被告具有法定职权后,还需考虑其是否具有诉讼能力。

例如,被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若被告不具有诉讼能力,则可能需要更换被告或追加其他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四、总结与建议正确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分析村委会自治行为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的性质、特点之后,对二者的区分进行界定,并从主观、客观、其他要件方面确定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具体构成,更加明晰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相关要件,从而解决司法实务中识别和认定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这一问题。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thorough study on the specific issue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s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mention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utonomous behavior of village committees and the act of performing administrative duties authorized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the author defin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makes a subjective, objective and other distinction. In terms of elements, the concrete composition of the defendant qualification of the villagers'Committee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determined, and the relevant elements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as the defendant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re clearer, so a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dentifying and identifying the village committee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dutie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za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judicial practice..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

的组织 ;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 的组织 ;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
活 动 的组 织 ; 政 主体必 须是 能够独 立参 加行 政诉讼 , 担行政 活动 的法 律后果 的组 织 。 行 承 在行 政 主体理 论影 响下 , 国几乎 所有 的教科 书都 对行 政诉 讼 被 告作 如下 定 义 : 政 诉讼 被 告 , 我 行 是指 受 原告 指控 实施 了侵犯 其合 法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 经人 民法 院通 知 应 诉 的行 政 主 体 。一 般 认 为 , 行 政诉 讼被 告具 有 如下特 征 : 一 , 政诉 讼 被告 必 须 是 行 政 主 体 , 第 行 即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 规 授权 的组 织 。 法 受 委托 的组 织和不 能对 外 承担 行 政 法律 责 任 的组 织 以及 个 人都 不 是 行 政 主体 , 不 能作 为 行 政 诉讼 被 都 告 。第 二 , 政诉讼 被 告必须 是对 原告 作 出了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 行政 主体 。第 三 , 政 诉 讼 被告 必 须 是 由 行 行 原 告指 控并 且 由法 院受理后 通 知其应 诉 的行 政 主体 。
在行政 诉讼 法颁 布 实施之 前 , 国的行政 诉讼 被告 仅 限 于行 政 机关 。行 政 主 体标 准对 我 国行 政 法 和 我 行政诉 讼法 的 发展起 了重 大作 用 。可 以说 , 如果 没有 行政 主 体标 准 , 国 的行 政 诉 讼 可 能 还停 留在 单 纯 我 的 以行政机 关 为被告 的 阶段 。行政 主体 标准 的采 用拓 宽 了行 政救 济 的 范 围 , 我 国行 政诉 讼 法 学 的可 持 为
(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若干解释》 第 2 条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 ) 0 “ 能但不 具有 独立 承担法 律责 任能 力 的机 构 , 自己 的名 义 作 出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以 当事 人 不 服 提起 行 政诉 讼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塑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婶圈圈露墨墨竺兰型!!f叁篁!查垒垒行瞰诉讼被告确定标准的重望李林娴摘要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是“行政主体”标准,这一标准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的弊端,并对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作了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用忪权力标准”来确定被告资格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标准行政主体标准公权力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8—02一、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及其弊端(一)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行政主体”标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指导的。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起草《行政诉讼法》时,为了方便确实行政诉讼被告,出于技术性需要的考虑,我国从国外引进了“行政主体”的理论。

我国当前对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一般表述为“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或条件在于,第一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2:第二被告须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须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并影响到其权益而成为被告:第三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从这些定义和特征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主体概念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非常重要,可以说是我国确定被告的标准。

(二)以行政主体作为被告确定标准的弊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这一理论最初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它对我国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表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领域,解答了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责任归属等问题。

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它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如何确认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如何确认

⾏政诉讼适格被告如何确认〔案情〕2014年,某县委办、政府办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在各乡(镇)成⽴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管委会主任,乡(镇)长任第⼀副主任,纪委书记、分管乡(镇)长任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宅基地的审查、管理和监督,乡镇企业、乡村建设的⽇常巡查等⼯作。

2015年11⽉2⽇,某镇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为马*付颁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定了⽤地⾯积及四⾄。

四⾄所涉马*云、王*芬夫妻以该规划许可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5⽉30⽇提起⾏政诉讼,请求撤销为马*付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歧〕在诉讼中,对谁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有以下不同的意见:第⼀种意见认为,乡(镇)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为适格的被告。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应是县级政府。

第三种意见认为,乡(镇)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

本案以乡镇政府作为被告较为适宜。

理由如下:1.乡(镇)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具有⾏政主体资格⼀般来说,⼀个依照⾏政组织法设⽴的⾏政机关,具有⾏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政诉讼的被告。

⾏政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乡(镇)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显然不是依法成⽴的机构,不是⼀个⾏政机关,不具有⾏政主体资格,它只是⼀个内部⼯作协调机构,⾏使⼀定的⾏政管理职权,但没有独⽴的财产,也不能独⽴承担责任,因此,乡(镇)国⼟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不是适格被告。

2.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下,乡(镇)政府可以成为被告⼟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原有宅基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二)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四0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准确确定诉讼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谁有资格成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参与到行政诉讼当中。

对于原告主体的确定,一般来说,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的“认为”并不要求有确凿的证据,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具备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认为”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而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例如,某市民因为城市规划部门的一项拆迁决定导致其房屋被拆除,他认为这一决定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那么他就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再比如,一家企业被税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认为罚款的依据不合法、程序不恰当,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主体的确定可能会比较复杂。

比如,对于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如果行政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他们,但对其相邻权造成了实际影响,他们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被告主体的确定。

被告通常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判断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了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处罚为例,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那么被告就是该公安机关;如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被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情况,此时这些行政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除了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还可能存在第三人。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方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争议而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从行政法律规定、法院判例和行政实践等角度,阐述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的方法。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而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除了行政机关以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还可以是其他的行政机构和行政法人。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构之间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可能存在协调不当、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对这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之一。

例如,某地方政府的环保局出具了一份存在违法问题的环评报告,并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损,这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将环保局作为被告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并不是所有行政决定、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包括下列单位和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和国防事务各部门的负责人等。

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属于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的成员,他们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和特殊的司法地位,因此不在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之列。

此外,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在确定时还需要考虑行政实践和法院判例。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法人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常常涉及多个单位之间的协作,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会将具体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制定单位以及执行单位都列为被告主体,以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作为行政法 体系 中重要组成 部分 的监督 救济论 , 一直是理 论 包 含作 为授 权或 者委托 的行使 公权力 的组织 , 且 行政机 关本 身 内 领 域 与司法 实践 最贴 近 的部分 。而其 中对 行 政诉讼 参 加人 的研 含 的对 外行 使权 力 的行政机 构 和一 些只 具备 内部 管理职 能 而不
织。 。 因而 , 从行政 主体理 论 角度 的研究 就更 具有现 实意 义 。
二、 行政 主体 理论 中的行 政主 体 ( 一) 行政 主体 理论 的 意义 像 其他 法学概 念 一样 , 行政 主体这 一术 语 并非原 产于 中国 ,
也 自然 就应 该是 行政 主体理 论 中的行政 主 体的 涵盖 范 围。
救 济手段 。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行政 主体 被 告 作 者简介 : 刘 文杰 , 中 国人 民 大学 法学 院宪法与 行政 法专 业法 学硕士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8 - 0 2
究也 一直颇 受重 视 ,本文 中笔 者从 行政诉 讼 被告 的角 度进行 探 具有对 外行 政职 能 的机 构无 法 区分 。 另一方 面 , 行 政诉 讼 中很重
原告起诉 的对象 是谁 ?如何 讨, 而 结合行政 组织法 中关于行 政主 体的相 关理论 无疑是有 必要 要的一 个 问题 就是被 告资格 的问题 , 的 。因为 处理 好组织 法 中行政 法主 体与 监督 救济 法 中行政诉 讼 确定行 政诉 讼 的被告 , 缺乏 理论性 的支 撑 。 而行 政主 体理论 的提 主体 衔接 问题也 对行 政法体 系 内部 的 自洽性 大有 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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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可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时候,能否准确地确定行政诉讼的是个被告是能否最终通过完整的诉讼过程解决行政纠纷的关键。

那么怎样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须为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法定类型
直接起诉的被告。

对于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队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一般认为,这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服,因此实践中一般把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第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与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并作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三、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行政相对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须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是以共同签署的名义(以公章为准),做出给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如果只有一个机关签署,则无论其他行政机关有无实际参与,都是为签署行政机关单独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签署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这种组织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当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时,可以以该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委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形式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相对人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时,作出该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被撤销机关所属人民政府为被告。

七、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被告
派出机关是指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设立的派出组织,主要有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和财政所等。

因为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代表派出他的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某项行政职权则直接以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程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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