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4条释义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滞纳金是指因一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利益的中断或延误,应当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逾期履行,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
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债务的性质、违约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相适应。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能会被视为霸王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合同双方在制定滞纳金的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合理设定数额。
其次,合同滞纳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违约方应当及时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付款期限,则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该期限内进行。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催促,催促后仍不支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逾期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产生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滞纳金导致对方产生利息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利息损失。
总的来说,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滞纳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其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同时,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利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内容
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内容英文回答:Article 114 of the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at if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agree to amend or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ey shall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This means that any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or its termination must be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through discussion.For example, let's say I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a supplier to purchase a certain quantity of goods. If Ilater decide that I want to change the delivery schedule, I cannot unilaterally make the change without consulting the supplier first. I must discuss the proposed amendment with the supplier and obtain their agreement before making any changes to the contract.Similarly, if I wan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with the supplier for any reason, I cannot simply notify them that Iam canceling the agreement. I must engage in discussionswith the supplier to come to a mutual agreement on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This ensures that both parties have a chance to voice their concerns and negotiate any potential issues that may arise from the termination.中文回答:《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合同各方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定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特征如下:(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4)由于定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对当事人的约定自由也应有所限制。
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适用定金责任应当注意:一、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代替损害赔偿。
因此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酸还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相并存。
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工期违约金上限法律依据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工期:[开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上限,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违约金上限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合同总金额的 [具体比例] %。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 [仲裁机构/法院] 进行仲裁或诉讼。
其他约定事项[其他有关工期、质量等的条款]合同或协议书内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一、工程项目名称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为:[工程项目名称]。
二、合同工期工程开始日期为:[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为:[结束日期]。
三、工期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上限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现在办事都是根据合同法办事,如果对于合同方面有相关异议的,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那么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了?下面就由解答合同赔偿法怎么规定赔偿?希望能够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合同法第114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第114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 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1999 年10 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 条第 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对“过高” 、“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
经过十年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XX年4月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法》第114条第 2 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应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过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
《合同法解释二》第29 条第 2 款针对此问题,对何为“过高”作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把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作为一个红线,低于此红线,不属于“过高”;高于此红线,则属于“过高” 。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
违约⾦是指按照当事⼈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事⼈违约的,应向另⼀⽅⽀付的⾦钱。
违约⾦的标的物是⾦钱,但当事⼈也可以约定违约⾦的标的物为⾦钱以外的其它财产。
违约⾦有法定违约⾦和约定违约⾦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为法定违约⾦。
违约⾦是由当事⼈约定的,为约定违约⾦。
约定违约⾦是⼀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合同。
违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要件。
约定违约⾦可以看成为⼀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为发⽣的情况下,违约⾦合同⽣效;违约⾏为不发⽣,违约⾦合同不⽣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
概括性违约⾦合同,指当事⼈对违约⾏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付违约⾦。
具体性违约⾦合同,指当事⼈针对不同的违约⾏为所约定的违约⾦,如债务不履⾏违约⾦、债务部分履⾏违约⾦、债务迟延履⾏违约⾦等。
当事⼈约定了违约⾦的,⼀⽅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付违约⾦。
如果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当事⼈专门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该种违约⾦仅是违约⽅对其迟延履⾏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继续履⾏债务。
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合同一旦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在法律上对合作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总会出现合同其中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单方面解除合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承担违约责任的。
那么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合同局部违约的情况下能单方解除合同吗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并且造成其严重损害时,允许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114条第三款
合同法114条第三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114条第三款》,甲乙双方确认并规定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如下:二、合同内容与条款: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权利与义务:3. 根据《合同法114条第三款》,甲方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3.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费用与支付方式:5. 双方约定的费用和支付方式详见下列内容: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与争议解决:6.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协议效力:7.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114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包括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其主要的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违约方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达到合同的目的,那么也可以采取该补救措施来履行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违约方在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它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违约的成本,从而起到约束违约行为的作用。
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根据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如果违约导致守约方受到了损失,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守约方由于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合理的估算方法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后果。
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逾期的后果可以预先约定,但是不得排除对守约方的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不得免除对守约方损失索赔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获得预先约定的权益或者采取相应的行动。
但是,合同中的约定不得排除对守约方损失加倍或者更高倍数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履行合同的后果,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对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进行追加约定。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对损害赔偿的金额进行追加约定。
如果一方违约,根据追加约定进行赔偿时,违约方应承担追加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追加约定是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额外约定,主要是为了对特殊情况下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强化违约责任的约束力。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迟延履行的性质、迟延的时间、守约方损失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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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
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
的其它财产。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
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
惩罚性违约金之合理性——兼析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
的惩罚性。据此,第 3 款赋予了守约方在要求违约金之外,取得 人主张损害赔偿,都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质。相比之下,按照
了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权利,因而同时拥有双重请求权,违约 英美法系恪守的违约救济理念,合同救济的核心在于补偿而非惩
金具有惩罚性。然而,第 2 款却规定违约金额可以申请调整,这 罚,惩罚性违约金几乎丧失生存的可能性。因此,违约金自合同
二、违约金性质之争的本质 对于第 114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学界一直存在认识上的 分歧。以梁慧星、崔建远先生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以守
2013 · 2(中)
◆法律经纬
约方是否同时拥有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求权来认定违约金 违约损失。此外,第 340 条第 2 款规定违约金支付并不排除债权
引发了对违约金“惩罚性”的理解分歧。非通说观点由此主张,违 订立之时就受到补偿性原则的约束,并且不得允许法院任意变更
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数额的,此时为赔偿性;实际损失 数额。这种强调对等原则的观念尽管与大陆法系及我国的法律
一、惩罚性违约金概述 (一)惩罚性违约金的涵义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 者其他给付。按照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划分为补偿性违约金与 惩罚性违约金,主要区别在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缔 约时以违约损害数额为依据估算的赔偿总和,相当于实际履行之 替代,一旦支付就不能再请求债务的履行或其他损害赔偿。相比 之下,惩罚性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外,仍有义务按 照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惩罚性违约金作 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其他方式兼容,违 约方将面临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期的责任承担,不再受合同补偿 性原则的约束。 笔者认为,以上只是从外延上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定位,究 竟何为“惩罚”?应当以违约金条款订立时对约定违约行为可预 见的损失为参照,如果违约金额高于可预见损失,则属于惩罚性 违约金,通常牵涉能否与损害赔偿共存的问题。实际履行与金钱 赔偿无关,不涉及合同订立时能否预见,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之 时明确是否能够实际履行;换而言之,在违约金支付条件发生之 时,如果违约方仍负有实际履行义务,则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二)《合同法》第 114 条存在的问题 我国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合同法》第 114 条第 3 款:“当
合同法114条
合同法1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4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部分,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我们都知道,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绝对性,不允许对法律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变通,以达到居心叵测的目的。
法律规定的事物不能更改,也不能通过口头约定来排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以上就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和内容,仍然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取决于签署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取决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该合同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等。
首先,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和内容,签署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这样合同本身才会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定范围和内容不能被视为虚假的,也不能用口头约定来更改法定范围和内容。
其次,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和内容时,合同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必须协调一致,确保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歧义。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和内容时,应当注意合同双方之间的诚信原则,保证双方的收益不受损失。
最后,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和内容,也要注意合同双方的社会公约,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核心内容是:
既然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所以当事人应该注意上述规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以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司法第114条(3篇)
第1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条文内容】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条文释义】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1.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设立旨在惩罚违约行为,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补偿作用。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二、违约金的约定1.约定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行约定。
2.约定内容(1)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约定一个计算方法。
(2)违约金支付的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立即支付,也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三、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调整1.低于实际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增加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2.高于实际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减少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四、迟延履行与违约金1.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法律适用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合同法关于迟交货的规定-法律常识
合同法关于迟交货的规定-法律常识---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迟交货的情况。
那么,合同法对于迟交货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文将介绍合同法对迟交货的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迟交货的界定合同法第89条规定了迟延履行的含义,即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迟延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迟交货,只要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都可以被视为迟交货。
二、迟交货的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法规定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几种措施来应对乙方的迟延履行:1. 请求履行: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其履行到位。
请求履行: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其履行到位。
2. 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也可以根据延误程度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也可以根据延误程度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3. 解除合同:如果乙方的迟延履行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明显影响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如果乙方的迟延履行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明显影响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要求赔偿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迟延履行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利益的损失和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损失。
要求赔偿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迟延履行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利益的损失和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法第114条一、背景介绍合同法第114条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规定了当一方无正当事由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法第114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条款。
二、合同法第114条全文合同法第114条全文如下:一方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和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一方无正当事由提前解除合同时,该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和其他损失。
三、解读合同法第114条1. 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只有当一方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时,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正当的理由,他将不会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当一方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时,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对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另一方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3. 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和其他损失。
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能够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对受益方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
其他损失可以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经济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114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114条适用于因一方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无论是货物买卖合同、劳动合同还是房屋租赁合同,只要满足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款都适用。
五、合同法第114条的意义合同法第114条的制定,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总结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当一方无正当事由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通过本文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该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114条的出台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 第114条
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据该条款,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除:履行、协商、法定、仲裁和诉讼解除。
本文将围绕合同解除的各种方式展开阐述。
首先,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解除方式之一。
合同一方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解除合同。
例如,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了货款后,乙方就应该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履行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协商解除是解除合同的常用方式之一。
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确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这种方式注重各方之间的沟通和谅解,以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甲方和乙方之间可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产生分歧,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损失。
第三,法定解除是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
合同法中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当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时,受损害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第四,仲裁解除是在特定情况下由仲裁机构进行的解除合同程序。
合同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公正、独立、专业的调查和裁决。
仲裁解决了一些复杂的纠纷,提供了公正的裁决结果。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解除合同的方式。
最后,诉讼解除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合同的方式。
当合同的履行出现争议,无法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诉讼解除是最后的手段,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履行、协商、法定、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解除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合同法114
合同法114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
其中,第114条是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法114条的内容、适用范围、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法114条的内容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合同的性质。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但是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114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114条适用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经济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约行为,都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合同法114条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种合同形式和合同关系。
合同法114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11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履行责任:当事人可以被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2.违约金责任:当事人可以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3.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违约责任可以采取单一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组合。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114条的适用原则合同法114条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性质。
2.合理原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当保持平等地位,不得强制他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114条的作用及意义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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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4条释义篇一:《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对“过高”、“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
经过十年审判实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XX年4月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应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据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过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针对此问题,对何为“过高”作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把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作为一个红线,低于此红线,不属于“过高”;高于此红线,则属于“过高”。
当事人请求降低,可以“适当减少”。
这里的“适当减少”是相比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而言的,并没有说必须减少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以下。
换言之,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倍仅作为“过高”、“过低”的标准,而不能作为调整后的违约金的上限。
理由是:针对违约金过低如何调整,《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明确规定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降低后的违约金也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为何《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不作出明示的规定?对法律条文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文义解释,而通过该方法,得不出“降低后的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的结论。
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尽管该意见有“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表述,但从中也解读不出有“降低后的违约金要以实际损失额的倍为上限”的意思。
再者,从当时该意见下发背景的看,XX年,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当然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
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极大、超大幅度的降低违约金,不能因企业违约而将其一棍子打死。
现如今,全球性金融危机逐渐消退,我国经济逐渐稳步增长,该意见制定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已略有变化,法官可以对违约金减少的幅度略作调整。
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用公权力介入的方法,动辄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极大、甚至超大幅度的降低违约金标准,会对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度冲击,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
因此,对违约金降低幅度的不应受实际损失倍界限的影响,只能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谨防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篇二: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变更制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初论——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摘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合同变更特指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比较,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
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请求权的基础不是合同变更制度。
「关键词」合同变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势变更;建议;请求权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
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
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
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
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
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
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
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
其源自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
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
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
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
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
[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
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
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
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
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
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
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
而有关商业租金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它规定在3年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变更租金,法官可根据“当地价格”对该租金确定合适的数额(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
[实际上,尽管法国法院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并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的、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也是法国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交易基础受干扰]规定了情势变更。
该条第1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重大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如预见到这些变更,就不会订立此合同或将订立其他内容的合同,如在考虑到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的情况后,无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则可以要求对原合同予以调整。
”第2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根本性设想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等同于情势变更。
”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是纳入法官法的结果。
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
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三、我国民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对该条规定采反对解释(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谓之反对解释。
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即其反面而为之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
”1972年台再字第62号判例,作反对解释曰:“债务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发生之轻过失责任,依民法(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方法)第222条之反面解释,非不得由当事人依特约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