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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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多措并举、依法推动”的原则,按照“农业优先、多元利用”的思路,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形成以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要方式,逐步扩大秸秆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利用比重格局。

二、工作目标

xx年xx区预计小麦种植面积33.77万亩,玉米种植面积46.32万亩,水稻种植面积1.55万亩。小麦、玉米秸秆以粉碎还田作为综合利用的主要途径,同时积极推进玉米秸秆饲料化利用,并加大秸秆打捆离田推广力度,特别是水稻秸秆力争实现全面打捆离田,使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98%。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

1.按照“就地处理、循环利用、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作物秸秆就地粉碎还田。

小麦秸秆:小麦收获机械在作业时必须加装粉碎还田装置,并及时播种下茬作物。技术要求:小麦留茬高度≤15cm,秸秆切碎长度≤10cm,抛撒均匀。

玉米秸秆:一是玉米机械化收获(玉米收获机械必须配带秸秆粉碎还田装置)后及时进行下茬播种。技术要求:割茬高度≤8cm,秸

秆切碎长度≤10cm,切碎长度合格率达到85%以上;二是冬小麦播种期结束后,对于滞留在田间的玉米秸秆使用拖拉机带粉碎还田机进行粉碎,然后旋耕覆盖,或使用拖拉机带粉碎还田机粉碎后进行深松作业。技术要求:粉碎+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cm以上,粉碎+深松作业深度达到30±2cm,粉碎后的秸秆与土壤充分混合,消除焚烧隐患。

2.积极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结合本区畜牧养殖业发展,积极鼓励农民转变种植模式,发展玉米全株青饲料种植,推广玉米秸秆青贮、黄贮收获技术,使玉米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达到15%以上。

3.着力推进秸秆原料化利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民经纪人等积极开展秸秆收集、打捆、储运业务。鼓励秸秆经纪人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对接,组织本区农作物秸秆就地利用和向外输送,促进秸秆资源化、商品化转化增值。

各镇乡政府要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并积极做好与农机合作社或作业公司对接。同时对无法使用农机具进行处理的小、散、边地块的秸秆,各镇乡政府自行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彻底消除焚烧隐患。

四、工作进度

6月28日前完成小麦秸秆综合利用33.77万亩,其中粉碎还田31.77万亩,打捆离田2万亩;10月30日前完成玉米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利用28.32万亩;11月30日前处理田间滞留玉米秸秆18万亩;12月20日前完成水稻打捆离田1.55万亩;12月30日前自行完成小、散、边地块的秸秆综合利用。

五、项目资金使用

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xx】

119号)的文件精神,我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按一定标准给予作业补助。

(一)

补助对象

实施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的作业主体或土地经营主体。

(二)

补助标准及范围(参照执行)

1.冬小麦播种期结束后,对田间滞留玉米秸秆进行粉碎加旋耕覆盖作业,每亩补助35元;粉碎加深松作业,粉碎每亩补助20元。

2.秸秆打捆离田作业,每亩补助20元(或每吨补助100元)。

3.两茬平作玉米秸秆还田(包括青贮、黄贮作业),并及时进行下茬播种的每亩补助5元(此项补助标准为变数,是前两项资金按实际情况使用后,进行平均分配)。

以上标准作为参照,

1、2项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补助;对小、散、边、沟渠秸秆的处理不在补助范围之内;如资金不足,各镇乡自行解决。

(三)拨付办法

1.拨付办法。今年我区申请市级资金780万元。为鼓励打捆离田

作业,调动镇乡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作用,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拨付到各镇乡。

2.资金的确定。扣除小麦秸秆打捆离田作业资金后,以xx年各镇乡小麦、玉米和水稻播种面积为依据进行统一折算。

六、操作程序

(一)地块落实:各镇乡政府必须制定本镇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明确本镇乡各村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综合利用面积、处理方式、工作安排、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开展作业:各镇乡政府组织本辖区内村级组织按照本镇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对接作业主体,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作业。并及时组织各村将作业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三)核实验收。一是镇乡级自验。镇乡政府对辖区内村级组织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验收,填报《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验收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连同自验照片和验收申请一并交到农机中心,申请区级验收。二是区级验收。农机中心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和环保局对各镇乡政府上报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每个镇乡抽查3-5个村,同时检查各镇乡实施方案、作业明细、证明材料等相关档案。如发现验收不合格的村,由当地镇乡政府督促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停发该镇乡项目补助资金。

(四)资金下拨。镇乡自验和区级验收后,由区农机中心汇总上报区政府,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批复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镇乡财

政所,各镇乡政府要及时把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手中。

(五)公示监督。资金拨付后,各镇乡政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区农机中心对全区的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务网进行公开。

七、责任分工

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镇乡政府履行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结合本镇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进行秸秆综合利用日常工作。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推动,强化工作监管,确保秸秆综合利用任务落到实处(镇乡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于6月5日前报区农机中心管理科,联系电话:59126518;29116805)。

(二)区农委和区农机中心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验收考核细则,严格执行公示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秸秆项目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区农机中心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技术推动。负责抓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督促指导各镇乡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特别是要抓好秸秆综合利用任务和扶持政策的落实。同时配合镇乡抓好作业机手的技术培训和作业机械的调度、协调等工作。

(四)区财政局、区农委和区农机中心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各镇乡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补助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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