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好处: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需要的申请材料: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2、附件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3)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6)其它佐证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国家的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高新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通常,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标准各有不同,但核心的要素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和市场竞争压力,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这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因国家而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减免税名录,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加计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技术入股优惠:政府鼓励投资者将技术资产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措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这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注册并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技术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依法注册并在本市境内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实力;(三)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四)与本市相关行业具备良好的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良好;(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服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职称、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五)企业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六)与本市相关行业的合作合同和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材料递交后,由相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审主要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研发实力、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综合评审通过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现场考察合格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认定效果第十一条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获得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优先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四)享受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优惠待遇;(五)优先参与相关展会和交流活动;(六)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首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
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和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机构合作的能力。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给用户带来真正的价值。
其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能力,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并且能够以服务创新为核心驱动企业的发展。
企业需具备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推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
第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能够在市场上影响行业发展态势和市场格局。
企业在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用户认可和信赖。
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良好,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建立良好的用户口碑。
另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
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高效运营并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要具备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与业界领先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圈。
最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企业应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持续投入和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
企业还应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拓展国际市场,与国际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
综上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企业管理和运营能力、合作伙伴关系、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认定和评价这些企业的标准对于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首先,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按照7.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税率明显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化征收政策,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投资规模的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负优惠。
其次,技术服务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技术服务类企业的增值税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征收和计税,也可以选择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
其中,按照应税服务方式征收和计税,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征税办法,减少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技术服务类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技术服务类企业在购买设备和技术仪器时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的减免;在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服务类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并且在技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收入。
此外,企业还需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总之,技术服务类企业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切实提高自身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经营情况,以更好地获得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认定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4﹞67号;(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44号。
三、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一)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依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或本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六)上年度(或本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加盖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区别
很多人都不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究竟区别在哪?下面由几个方面阐述三者的区别概念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区别高新技术企业指明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持续性的研发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求有科技开发活动,将自主知产并转为产品或者服务,涵盖范围会宽泛很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和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类 别
适用范围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范围二、认定条件为了确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上海市设立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主要包括:1.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人员结构合理,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在技术服务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和口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案例,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持续盈利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根据认定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提交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阶段:初审通过后,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综合评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认定阶段:专家组提交评审意见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予以公示,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证书。
四、政策支持上海市为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包括:1.资金支持: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等。
2.税收优惠: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公共服务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上海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
五、监督管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海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详细的解析,以帮助企业了解和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条件和经济条件。
其中技术条件是核心,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其主营业务中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只有经过认定,企业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率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享受优惠税率,比一般企业的税率低10个百分点。
同时,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1%的比例,从应纳所得税中减除。
这些优惠措施有效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和创新。
2. 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额,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来加速折旧,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3. 技术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吸引风险投资。
企业可以将自身的技术成果转化为股权,引入外部投资者。
对于投资方,其获得的收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其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降低纳税负担。
5.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中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激励,鼓励其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
6. 其他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致力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成为了深圳市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方面的突出表现,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认定标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能力,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企业应能够开展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企业的服务能力: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
企业应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能够及时响应和解决客户的问题。
3.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能够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在市场上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企业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鼓励员工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
企业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流程,能够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认定程序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阶段: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研发情况、服务能力、市场影响力、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2.初审阶段:由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现场评审阶段: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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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细则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3号),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通知的规定,技术先进型企业三类业务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是从事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的企业;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通知规定,上述企业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管理,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是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是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
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上述企业的认定管理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
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