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管理(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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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次数
• 出院后至矫正6月龄内:每1-2个月随访 1次, • 矫正7-12月龄内每2-3个月:随访1次, • 矫正12月龄后:至少每半年随访1次。 • 根据随访结果酌增减随访次数。
早产儿矫正胎龄计算 例:出生胎龄:32周,实际月龄3月, 矫正胎龄?
矫正月龄=出生后月龄-(40-出生时孕周)/4 该儿童矫正月龄=3-(40-32)/4 =1月
相应内容记录同该儿童“0-6岁健康档案” 放置在一起!
出院后管理——
每次随访
全身检查
• 详细的体格检查 首次随访 • • • • • • • • 重点观察早产儿哭声 反应 皮肤 呼吸 吸吮 吞咽 腹部 四肢活动及对称性等
相应内容记录同该儿童“0-6岁健康档案” 放置在一起!
出院后管理—
01
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
其他检查
对于出生后有并发症的早产 儿,根据病情及专科医生的 建议,定期做相应的辅助检 查和复查,如影像学检查及 其他实验室检查,并监测病 情变化。
喂养咨询与指导
• 原则
在原喂养方案基础上
根据随访监测的早产儿生长水平和速度、摄入奶量等 综合因素调整下一阶段的喂养方案, 使早产儿达到理想适宜的生长状态。 • 具体参照《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
早产儿保健管理——出院后管理
随访主要内容
特殊检查:早产儿视
网膜病(ROP)筛查、 视力检查、听力检查, 及其他必要辅助检查
询问既往信息
全身检查 体格生长检测与评价
早产儿 出院后
喂养、护理、疾 病预防及早期发 展促进指导
神经心理行为发育 监测与评估
异常情况早期识别 和处理
早产儿保健管理——出院后管理
生命 质量
如果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综合干预
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明显落后 脑瘫、慢性肺部疾病、视觉和 听觉缺陷等发生比例增高
相关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
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出院后管理服务流程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早 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及《黑龙江省早产儿保健工作 规范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哈卫妇幼家庭发 【2017】186号)
发育评估
• 发育筛查可疑或异常者, • 应采用诊断性的发育量表进 行综合的发育评估和医学评 估,明确诊断并进行干预。 • 无条件机构或诊断不明、治 疗无效或原因不清时,应及 时转诊。 • 发育筛查未发现异常者,建议 在矫正12、24月龄及实际年龄 36月龄时采用诊断性发育量表 评估。
相应检查结果同该儿童“0-6岁健康档案” 放置在一起!
早产儿保健管理
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儿童保健科 吴晶
内
1
容
前 言
wenku.baidu.com
2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3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4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实施意见
前
言
发生 率
全球:>10% 我国:7%左右 我市: 2%左右 新增早产儿1500万/年;
早产儿
死亡 率
全球每年死亡早产儿110万,占 新生儿死亡率36%; 我国——婴儿死亡的首位死因;
特殊检查
听力评估
听力筛查未通过——生后3个月 内——听力诊断中心 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生后6 个月——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在3年 内每年至少1次听力筛查;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 —转至儿童听力诊断中心 具体方法参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 术规范》
贫血检测
03
如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 有针对性地指导及干预,并酌 情增加随访次数。 如果连续监测2次无明显改善 或原因不清,及时转诊,并追 踪早产儿诊治情况与转归。
相应记录同该儿童“0-6岁健康档案” 放置在一起!
Fenton早产儿生长曲线图
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筛查与评估
发育监测
• 每次随访时询问儿童发育史 • 观察和检查早产儿运动、语言 认知、社会/情绪/适应性行为 等发展情况, • 使用“0-6岁儿童心理行为发 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表”等进 行发育监测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管理对象
早产儿保健管理
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早产儿首次就 诊时建立管理档案,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
(三)出院后管理
出院后至36月龄的早产儿
低危早产儿
高危早产儿
• • • • • • • 出院后至矫正1月龄内每2周随访1次, 矫正1-6月龄内每1个月随访1次, 矫正7-12月龄内每2个月随访1次; 矫正13-24月龄内,每3个月随访1次; 矫正24月龄后每半年随访1次。 根据随访结果酌情增减随访次数。 矫正12月龄后,连续2次生长发育评估结 果正常,可转为低危早产儿管理。
信息统计 指标
信息管理
工作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工作 规范
质量控制
妇幼保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 (登记、汇总、上报)
早产儿保 健管理
住院前管理 住院期间管理 出院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严格执行。 建立自查制度,定期自查 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质量检查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早产儿 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早产儿医疗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早产儿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 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 4.负责早产儿保健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5.结合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针对早产儿死亡开展评审。 6.按当地儿童保健分级服务规定,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 适应的早产儿保健服务。
– 不需强化营养的早产儿首选纯母乳喂养, – 注意补充多种维生素、铁、钙、磷等营养素及指导乳母均衡膳食。 – 母乳不足时补充婴儿配方奶。
(六)喂养咨询与指导
• 食物转换
在保证足量母乳和/或婴儿配方奶等乳类喂养的前提下, 根据发育和生理成熟水平及追赶生长情况,一般在矫正46月龄开始逐渐引入泥糊状及固体食物。 食物转换方法参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进行
附件:早产儿不同年龄段早期发展和促进内容
出院后管理——
首次随访
询问既往信息
患病情况及治疗经过, 住院天数、 出院时体重 出院时喂养情况等。
家庭基本信息 母亲孕产期情况 家族史、 早产儿出生情况
每次随访
询问两次随访期间的喂养与饮食、 体格生长和行为发育 睡眠 大小便 健康状况 日常生活安排等情况。 如患疾病,应询问并记录 诊治情况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出院后管理 住院期间管理 询问既往信息 全身检查 体格生长检测与评价 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 测、筛查与评估 特殊检查 喂养咨询与指导 护理与疾病预防指导 早期发展促进指导
住院前管理
产前 早产儿复苏 早产儿住院指征 危重早产儿转诊
护理及发育促进 预防院内感染 呼吸支持 营养支持 疾病筛查 常见病症的识别 出院前评估及指导
(六)喂养咨询与指导
• 乳类喂养 • (1)强化营养: 采用强化母乳、早产儿配方奶或早产儿出院后配方奶喂养的方法 。 按矫正年龄的体重,未达到第25百分位的适于胎龄早产儿及未达 到第10百分位的小于胎龄早产儿 出院后均需继续强化营养。 达到上述体格生长标准时,应逐渐减低强化营养的能量密度 期间密切监测生长速度及血生化指标,直至停用。 • (2)非强化营养:
生长曲线图
02
体格测量击、
体重、身长(高)、 头围,记录测量值并 描记在生长曲线图上
矫正胎龄40周及以下的早 产儿,使用胎儿宫内生长曲 线图进行监测与评价; 矫正胎龄40周以上的早产 儿,使用儿童生长曲线图进 行监测与评价
04
异常与转诊
综合评价
根据早产儿体重、身 长(高)和头围生长速 度与趋势, 结合早产儿的出生体 重、胎龄及喂养情况等 进行综合评价。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定义范围
早产儿 专案管理
一般情况下, 评价生长发育时 建议使用矫正年龄至24 月龄。 小于28周出生的早产儿 ,可使用矫正年龄至36 月龄。
早产儿 保健
1
2
是指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为早产儿提供 的医疗保健服务
是指按照本规范要 求定期对早产儿进 行生长发育监测和 指导等综合管理。
定义范围
是指胎龄<37周出生的新生儿, 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 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
早产儿
早产儿
低危 早产儿 高危 早产儿
胎龄≥34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 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 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的早产儿
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 存在早期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 生后早期喂养困难 体重增长缓慢 等任何一种异常情况的早产儿
发育筛查
• 发育监测提示可疑或异常者, • 应采用标准化的发育筛查量表进行检 查。 • 如标准化的发育筛查未提示异常,以 家庭早期综合干预为主,并增加随访 频率。 • 发育监测未发现异常者 • 矫正胎龄40周时进行新生儿神经行为 测定; • 矫正3、6、9、18月龄及实际年龄30 月龄时,采用标准化的发育筛查量表 测查。 • 有条件的机构在早产儿矫正18月龄及 实际年龄30月龄时,进行语言和社会/ 情绪/适应性行为的标准化筛查。 • 如发现其他心理行为异常,可采用相应 的量表进行筛查。
工作目的与意义
规范我市早产儿保健工作 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 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 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9号)
早产儿分类:低危/高危 早产儿保健、早产儿专案管理定义
定义范围
早产儿登记率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医疗 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的登记、转诊及信息上报工作。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低危早产儿专案管 理。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职责
• 其他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建 议等,为早产儿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 服务。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或儿科要承担与能 力相适应的早产儿救治工作和/或提供早产儿保健服务。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相关科室负责早产儿专案管 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矫正月龄1-3个月至少检测1 次血常规, 根据早产儿有无贫血、生长 速度以及喂养情况等,酌情复 查并进一步检查营养性贫血的 其他相关指标。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 儿童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对符合筛查标准的早产儿,参照《中国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定期进行 眼底病变筛查。 早产儿应定期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 力检查,具体方法参照《儿童眼及视力 保健技术规范》进行
质量控制
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 南及建议。 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信息统计指标
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 ×100%。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 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 下早产儿数)×100%。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 本机构活产数)×100%。
• 对随访中发现的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神经心理行为 发育可疑或异常儿,及时转至相关专科或上级医疗机 构就诊。
转诊
结案
• 体格生长及神经心理行为发育评价正常的早产儿,实 际年龄满24月龄时可以结案; • 暂时不能结案者管理至36月龄时结案。 • 结案后的早产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
(六)喂养咨询与指导
• 营养素补充
(1)铁剂补充: 继续补充铁剂2mg/(kg· d),酌情补充至矫正12月龄。 使用母乳强化剂、强化铁的配方奶及其他富含铁的食物时,酌情减少 铁剂的补充剂量。 (2)维生素A、D和钙、磷补充: 继续补充维生素D 800-1000 IU/d,3个月后改为400 IU/d,直至2岁 酌情补充维生素A、钙和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