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交规划发〔2020〕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号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市场行为,加强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具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具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指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工程项目的投标、合同洽谈、签订合同、收取工程款项等有关事宜,及处理与之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场开发部是公司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修订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查、审批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协调和处理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具工作。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六条各二级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开具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在统一管理平台提交开具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市场开发部审查、审批后,开具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后生效,回执及时返回市场开发部备案。
第七条开具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时,如业主单位为新客户,需在统一管理平台填写客户信息后再填写申请人、申请部门、被委托人、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概况、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做到完善、详实。
第八条填报人在填写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填报虚假、不实信息,填报人及部门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开具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遵循“先提交者优先”的原则,如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市场开发部,市场开发部予以保留优先权。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工程零星委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工程零星委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零星委托项目是指工程特别急需的,而主体标段合同又不包括的,金额在50万元之内的小项目可采取零星委托的方式。
原则上应尽量减少零星委托项目。
2.工程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应熟悉主体施工合同内容,避免合同内的施工内容出现重复委托的现象。
3.原则上应根据零星委托的施工范围委托相应的现场主体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参照主体合同的相应报价或经协商确定单价确定零星委托项目的费用。
主体施工单位不能实施的零星项目需按招议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4.零星项目的委托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申请,计财部填写零星委托函。
委托函内容包括:4.1受托单位、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内容、预估工程量、材料供应方式和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文明施工要求等。
格式详见附件。
4.2必要时,零星委托函应附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
4.3零星委托的项目如需采用特殊工艺、技术措施的,其措施或方案应由专业人员审核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5.零星项目委托函必须执行会签制度。
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办理,报申请部门经理、监理,负责核实委托内容,计财部会签,负责核实费用报公司领导批准。
批准后交计财部统一编号,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
编号原则为主体工程标段号码+流水号。
6.零星委托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执行主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7.项目竣工后需由监理单位、工程部验收,出具竣工验收单并交资料室存档。
8.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将委托函、竣工验收单复印件、工程量签证单(附支持性文件)、预算书等所有涉及计算费用的资料交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项目工程量后报计财部及时办理费用结算。
对于有施工图的零星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
9.项目结算费用随主体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附:零星工程委托函工程零星工程委托函函号:签发:计财部:监理部:监理工程师:致公司:根据工程需要,现拟委托贵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有关事宜明确如下:1、项目范围及内容:2、预估工程量:3、材料供应方式和范围:4、工期:5、质量要求:按照标段主体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办法
工程直接委托管理办法(草案)唐山弘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办)2011年7月一、目的:本《办法》实施目的:明确工程直接委托程序,确定部门工作配合流程,加强成本控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1、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2、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
三、定义(原则):1、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保证发包(采购)的价格合理,并具备一定的竞争性;2、参照招标管理办法中的整体性原则,不允许分拆。
四、程序:1、施工项目标的4万元以下,采购项目标的2万元以下(详见附图1):1.1工程部可以根据项目特征从合格承包商(供应商)库中提出满足技术要求并有价格优势的承包商(供应商),并确定价格;1.2设备材料负责人审核;1.3副总审批;1.4合约预算部谈判、起草并签订合同,须按照公司合同审批程序会签。
如果是甲定乙购材料,设备材料员须将相关资料和会签单送合约预算管理部,由合约预算部签发《甲定乙购材料设备确认单》,以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
2、施工项目标的在4—50万元,采购项目标的在2—10万元(详见附图2):2.1设备材料部负责人根据项目特征从合格的承包供应商库中尽可能提出满足技术要求、档次接近的三家承包供应商,当提不出三家时,应说明具体原因;2.2合约预算负责人审核,并提供委托工程或材料设备范围、数量及有关技术要求;2.3工程副总审核入围单位;2.4设备材料部负责人接收正式的报价书,并完成经济比较;2.5合约预算部协助审查;2.6工程副总审批;2.7设备材料部负责人谈判、起草和签订合同,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会签。
如果甲定乙购材料,材料设备负责人将相关资料传送至预算合约部,由预算合约部签发《甲定乙购材料设备确认单》,以作为结算或付款依据。
3、施工项目标的在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标的在20万元以上(详见附图3)3.1设备材料部负责人根据项目特征从合格的承包(供应)商库中尽可能提出满足技术要求、档次接近的三家承包(供应)商,当提不出三家时,应说明具体原因;3.2合约预算部负责人审核入围单位,并提供委托工程或材料设备范围、数量以及有关技术要求;3.4成本造价工程师编制预算,作为确定委托单位和谈判的价格基础;3.5合约预算部主管接收正式的报价书,并完成经济比较;3.6合约预算部经理审核并最终确定价格;3.7工程副总审核;3.8总经理审批;3.9合约预算部签订合同,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走会签。
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
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委托工程管理制度
委托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委托人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建设工程管理的所有阶段,并应当与相关合同及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工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按期、按质、按安全完成。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履行责任,共同推动工程管理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委托管理组织第五条为确保工程管理的有效实施,本单位应设立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委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工程管理计划、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管理工程招投标、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工程纠纷等工作。
第七条委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工程技术水平,负责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工程管理计划第九条工程管理计划是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应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安排。
第十条工程管理计划应当和建设单位的整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立项、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内容。
第四章工程招标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公平竞争,获得合适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招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评标,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透明和合理。
第五章工程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负责全程监督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的重要标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建管理活动,明确代建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委托代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住宅和商业设施等。
第三条代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工程安全。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格与责任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负责项目的前期策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后期的维护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委托与合同第六条委托方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程进度、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顺利进行。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六章成本控制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费用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建立成本控制机制,对工程费用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交付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交付工程。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完整版)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
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管理、施工委托管理、监理委托管理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流程第五条对于需委托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出委托函。
第六条委托函应包括委托管理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期限等信息,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委托函接到后,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方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并经业主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委托方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并依照约定提交审查交底资料。
第十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完成后,委托方应向业主提交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总结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责任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承担如下责任:(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委托管理行为合法合规;(二)认真执行委托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三)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协助解决纠纷和争议;(四)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便于监督检查和备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业主应承担如下责任:(一)认真审查委托函和管理方案,明确委托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二)配合委托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便于委托方开展工作;(三)审查和验收委托管理成果,对不合格部分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技术委托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不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托管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项目托管工程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托管工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托管工程,具体负责项目托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托管工程指由公司承接并管理的各类工程项目,托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托管工程专门设立项目托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并设立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项目托管工程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均应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二章项目托管工程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项目托管工程管理机构分为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具体的设置情况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项目托管部门主要负责承接并管理公司项目托管工程,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是项目托管工程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制定、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托管工程管理流程第十条项目托管工程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和项目结算等阶段,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应按照流程顺序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阶段,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应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要求确定项目的立项要求和目标,并制定项目的实施计划和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阶段,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要求和目标进行详细的项目规划,包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需求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托管部门和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规划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包括项目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等。
国企委托代建管理办法
国企委托代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委托代建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业务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委托代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代建机构来实施项目建设及工程管理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代建应当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熟悉代建业务流程、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代建机构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包,不得通过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包利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条国有企业委托代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代建机构应当按照国有企业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开展代建业务,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事务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代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企业委托代建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成本核算体系。
第八条国有企业委托代建项目应当建立健全代建管理制度,规范委托代建项目实施行为。
(一)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不同代建业务模式特点,明确代建项目所需经费和预算执行范围,确定由哪个部门承担,由哪个部门管理,并签订书面代建项目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落实代建职责。
代建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结算经费、设计变更费用、竣工验收费用分摊、资金支付。
代建经费应当按照不同代建业务模式划分管理职责和执行范围。
工程结算经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结算完成情况确定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
工程结算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招标采购或者财务核算规定确定使用单位承担部分并计入相应预算金额。
工程结算费用包括:工程结算金额和实际完成进度(工程总造价)两部分。
除工程结算费用外,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代建合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各项费用。
(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代建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代建项目实施范围及内容;明确代建项目实施要求、期限;明确代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明确代建项目的有关事项;明确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内容。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程序,强化对委托项目的全过程控制,提升委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托分公司管理的项目。
3、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4、本办法规定了委托项目的委托程序,明确了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阐明了公司对委托项目的管理要求。
5、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分公司的情况,制定委托项目的实施细则。
二、术语委托项目:工程项目签约后,由公司委托分公司实施管理的项目.三、公司与分公司的职责界定1、公司管理职责:负责委托项目的界定、评审、审批和监管,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委托项目的管理实绩.2、分公司管理职责:负责被委托项目的申报、机构设立、施工全过程管理以及考核评价,并按规定向公司传递委托项目的有关—1 —信息。
四、委托项目的界定1、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专业单一且合同价小于五千万元的工程项目;3、其他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的工程项目,可作为特殊项目委托。
五、委托项目的委托条件1、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与承接项目匹配;2、拟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能力和经验能满足所承接项目的要求;3、主要岗位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公司持证上岗的要求,管理人员的能力、经验能满足所承接项目的要求;4、资源储备(含分包商)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5、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六、委托项目的委托程序1、分公司跟踪中标的项目,由分公司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公司市场发展部跟踪中标的项目,由市场发展部提出拟委托管理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资料.3、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项目申请表》(WTBFB—1);(2)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信息);(3)合同评审记录;(4)工程概况(WTBFB-3);(5)拟委派项目经理简历(WTBFB—4);—2 —(6)拟委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WTBFB—5);(7)拟设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清单(WTBFB—6);(8)拟选用的分包商资质、业绩及管理人员清单(WTBFB-7);上述资料报公司项目监管部.4、公司项目监管部根据委托项目的界定原则,确定委托项目的评审、审批方式。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概述:委托项目管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通过将项目管理职责和任务进行外包,以提高效率和专业性。
本文将介绍委托项目管理的概念、流程、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一、概念和背景:委托项目管理是指将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控制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委托项目管理能够帮助委托方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降低风险,提供更高的专业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
二、委托项目管理的流程:1. 确定项目目标和需求:委托方与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资源等方面的要求,并达成一致。
2. 筛选和选择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委托方通过招标、评估或推荐等方式,确定合适的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进行合作。
3. 编制委托协议:委托方与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付款方式、保密条款等相关内容。
4. 项目规划和组织: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团队、分配资源等。
5. 项目实施和控制: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控制,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6. 项目监督和验收:委托方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的可交付成果符合要求。
三、注意事项:1. 合作选择:委托方在选择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等因素,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2. 委托协议:委托方和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应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以预防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3. 监督和沟通:委托方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与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方案。
4. 保密合规:委托方和项目管理公司或个人应遵守商业机密和保密协议,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项目信息。
5. 结果评估:委托方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估,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完善项目管理和提高合作效果。
四、案例分析:1. 某公司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管理,最终项目按时圆满完成,成功推出了市场受欢迎的新产品。
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
工程委托、签证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1、为进一步加强各项目成本控制,明确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工作程序,减少或尽量避免合同外费用的发生,利于竣工结算工作的顺畅,现制定本流程;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分、子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
2、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从而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3、确认合理的施工洽商签认工作管理程序,从而控制因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细部节点不全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工程进度延缓和施工费用的增加。
二、定义:1、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发生的且不能在竣工图、设计变更中反映的工程量签证。
一般包含签证单及其附件(原始记录、计量所需附图、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反映工程状况变化的照片等)2、工程签证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工作内容需要现场确认的文字记录;3、零星工程委托指建设单位以要约的形式,邀请施工企业(非总包单位)承建某项合同内容未包含、造价金额较少、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的工程。
三、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工程现场委托、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工程现场委托、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委托或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05日前,发包单位现场造价师、承包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工程现场委托或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部门领导复核。
5、完工确认原则:当工程现场委托、签证完工后,发包单位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2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工程现场委托、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工程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三级以上的审核。
8、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工程现场委托、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Word文档可编辑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三、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委托管理程序 (3)第三章奖罚 (5)1 工程名称: (7)2 委托方式、范围、价值: (7)3 项目管理目标 (7)5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9)6 奖惩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委托管理,满足投标承诺,实现合同目标,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价在5亿元以下的铁路工程项目,根据《纲要》委托子(分)公司进行施工组织、管理。
第三条委托管理项目如需专业分包,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单位,分包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如选择外部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管理部审核,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签订。
第四条委托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的考评工作由公司组织,子(分)公司参加,执行《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委托子(分)公司组织施工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委托管理程序第六条公司经营开发部在工程项目中标后5日内,向工程管理部提供项目投标书、中标书等有关资料。
在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向工程管理部移交一份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子(分)公司的施工能力、特点,提出该项目受委托建议施工单位名单,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劳动人事部按投标承诺和公司的委托意见下达设立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文件。
受委托单位根据此文件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班子及成员后,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与受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范本见附件),并建立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铁路项目委托管理台帐。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报价和现场实际情况,测算上缴公司总包收益系数(基数为中标价),报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总包收益以验工计价的形式上缴,每季按对业主验工计价的总额和确定的总包收益系数计算,直到验足《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额度。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开发“加”施工)
委托项目管理办法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目录一、总则 (3)二、项目开发管理规定 (3)1、附件一:工程项目开发流程图 (16)2、附件二:立项审批表 (17)3、附件三: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19)4、附件四:投标报名表 (22)5、附件五:投标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23)6、附件六:分包已中标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24)7、附件七:项目开发客户信誉评价表 (26)三、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27)1、附件一:施工合作协议 (32)2、附件二:现场监管专员考核办法 (55)3、附件三:现场监管工程专员岗位考核表 (57)4、附件四:现场监管财务专员岗位考核表 (59)一、总则1、为加强委托项目的市场开发与施工管理,在提高市场占有率,全面、高效地履行施工合同的同时,有效控制委托项目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2、委托开发项目适用原则为:①对列入省级建设计划且公司具有传统资源优势的项目。
②项目资质要求不具备和开发比较困难的项目。
③为打入新市场建立业绩,开发人具备较好履约能力且风险可控的项目。
④项目业绩对公司资质保持及升级有作用的项目。
二、项目开发管理规定1 委托开发模式与定义1.1 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①品牌、②资质、③人脉、④人员、⑤物资设备、⑥资金、⑦关联关系、⑧管理方法、⑨银行信誉、⑩社会影响等。
1.2委托开发模式:完全不利用公司资源(品牌、资质除外),由具有项目开发优势和抗风险能力的经公司评估达标的外部法人或自然人借公司品牌、资质进行项目开发,中标后承包施工并承担所有风险的一种模式。
1.3开发负责人:对某个市场或项目掌握核心资源,自始自终对项目开发起主导作用,可为公司股东、员工、外部法人或自然人。
开发负责人有开发班子组阁权和奖励分配权并确定开发成员工作责任,必须拟定项目开发方案、项目开发合同等职责。
1.4引进人:将项目核心资源引进公司,能促成项目开发成功的公司股东、员工、外部法人或自然人,对特殊信息完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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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可编辑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工程文帮目录三、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委托管理程序 (3)第三章奖罚 (5)1 工程名称: (7)2 委托方式、范围、价值: (7)3 项目管理目标 (7)5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9)6 奖惩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的委托管理,满足投标承诺,实现合同目标,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价在5亿元以下的铁路工程项目,根据《纲要》委托子(分)公司进行施工组织、管理。
第三条委托管理项目如需专业分包,应优先选择公司内部单位,分包合同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如选择外部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合同必须经工程管理部审核,报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签订。
第四条委托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的考评工作由公司组织,子(分)公司参加,执行《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委托子(分)公司组织施工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委托管理程序第六条公司经营开发部在工程项目中标后5日内,向工程管理部提供项目投标书、中标书等有关资料。
在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向工程管理部移交一份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子(分)公司的施工能力、特点,提出该项目受委托建议施工单位名单,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劳动人事部按投标承诺和公司的委托意见下达设立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文件。
受委托单位根据此文件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班子及成员后,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公司与受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范本见附件),并建立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铁路项目委托管理台帐。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报价和现场实际情况,测算上缴公司总包收益系数(基数为中标价),报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总包收益以验工计价的形式上缴,每季按对业主验工计价的总额和确定的总包收益系数计算,直到验足《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额度。
第十二条上缴资金的方式公司采取“日常逐笔预收,年末清算”的方式收缴总包收益,具体操作流程为:项目部应在收到甲方每一笔拨现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该笔拨款,乘以确定的总包收益比例计算的金额,及时汇缴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年末,公司根据验工计价应上缴额清算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对子(分)公司年度考核依据。
未下达总包收益比例(或暂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委托管理项目暂按每一笔拨现款的5%上缴。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项目不按公司要求上缴总包收益,公司有权收回资金管理权。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子(分)公司,代表公司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按《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委托项目自施工准备至保修期满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效益、质量信誉评价等负全责。
第十五条公司按《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规定,对委托项目进行监控管理和考评。
受委托单位每月30日向工程管理部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过程中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第十六条委托项目的管理策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按国家及企业的要求进行编制、审核、评审、审批,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奖罚第十七条项目实现以下目标,公司将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奖励:一、在质量信誉评价中达到公司的奖励标准,公司对子(分)公司进行奖励。
二、工程获得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后,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被委托单位进行处罚:一、因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受到业主或监理书面批评并通报公司达三次,或因协作队伍管理、对外协调关系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时,被委托单位的总经理必须到公司交班,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罚款5000元---10000元,同时被委托单位对其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出现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按公司有关办法对其处罚,同时自事故发生起半年内禁止使用公司资质。
三、因管理不善,擅用“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被委托单位总经理处罚,并责成被委托单位对其项目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受托方:中铁三局集团公司 (简称:乙方)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及对业主的承诺,确保实现工期、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管理目标,根据甲方的有关要求及乙方的施工能力,甲方决定将工程委托乙方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工程名称:2 委托方式、范围、价值:2.1 方式:全额承包,独立核算,风险自负。
2.2 范围:2.3 价值: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总价。
3 项目管理目标3.1 工期、进度目标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2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要求。
3.2质量目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实现工程无隐患交付,本标段创省(部)级优质工程,配合全线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3.3安全目标:(1)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无营业线行车险性以上事故,无火灾事故。
(3)重伤率控制在0.3 ‰以下,无责任死亡事故的发生。
3.4 环保:达到投标书、工程承包合同承诺。
3.5总包收益及资金上缴目标:(1)总包收益:上缴甲方总包收益为中标价的,计万元,每季以验工计价形式上缴。
(2)资金上缴:由乙方收到业主每笔拨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业主拨款的直接上缴甲方,年终清算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其他资金如集中款、借款等偿还按公司财务部通知办理。
3.6 社会信誉目标:(1)无客户、合作伙伴的有效投诉,无新闻媒体的曝光。
(2)在每次质量信誉评价中,得分不低于铁路局(公司)的平均分,且排名名列所在建设项目前名。
4甲方的职责和义务4.1 根据合同要求和业主的投资计划,下达年、季度施工产值及形象进度计划。
4.2 有权对乙方合同范围内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资金及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若乙方不按要求上缴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资金管理权。
4.3 负责确定乙方上缴甲方的总包收益。
有权审查乙方的验工计价。
4.4 负责建立委托项目台帐,收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4.5 建立项目经理业绩档案,记录项目在质量信誉评价中取得的名次、业主有关表扬、投诉等内容。
5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5.1 受甲方的委托,代表甲方全面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项目自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5.2 对所承担的工程负全责,包括安全、进度、质量、文明施工、质量信誉评价、资金及盈亏结果。
积极接受甲方对工程项目的指导、监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5.3每周向公司调度上报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等工程信息;每月30日向工程管理部书面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工程信息,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过程中的监控,及时汇报质量信誉评价信息。
5.4按甲方有关规定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5.5负责工程成本核算和控制,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5.6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负责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交工作。
5.7负责本项目对业主、分包方、物资供应商等一切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5.8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维护和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负责工程的回访和保修工作,并及时将回访记录上报甲方工程管理部。
5.9应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抢险救灾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6 奖惩6.1项目实现以下优异成绩, 甲方对乙方进行奖励:6.1.1在质量信誉评价中达到公司的奖励标准,公司对乙方进行奖励。
6.1.2工程获得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工地后,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
6.2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6.2.1因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受到业主或监理书面批评并通报甲方达三次的,或因协作队伍管理、对外协调关系失误等原因,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乙方的总经理必须到公司交班,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罚款5000元---10000元,同时乙方对其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
6.2.2出现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给甲方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甲方有关办法对其处罚,同时自事故发生起半年内禁止使用甲方资质。
6.2.3因管理不善,擅用“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甲方带来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总经理处罚,并责成乙方对其项目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其他7.1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2 补充协议: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3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
7.4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司(印章)乙方:公司(印章)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