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关于输入或输出香港的中成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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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输入或输出香港的中成药须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业贸易署对于输入或输出香港的中成药订有严格的规例。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凡将中成药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由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上述法例可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地下政府刊物销售处购买或于以下网页下载.hk或致电2319-8460。
1)中成药是指该产品的成分是中药成分,即记载于本草纲目,中国药典中药部或中药大辞典内,
并且有医疗作用的中药制剂。申请中成药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于货品进出口前,应递交下列资料至「香港九龙石硖尾南昌街382号公共卫生检测中心三楼卫生署药物注册及出入口管制组」申请签证。
申请表格可于以下地点购买:
九龙弥敦道700号工业贸易署大楼1楼104室工业贸易署收款处
电话:2398-5325
九龙南昌街382号公共卫生检测中心三楼药物注册及出入口管制组收款处
电话:2319-8461
甲.进口许可证(表格三~蓝色)
不论进口的中成药是在香港销售或作转口用途,申请人必须:
i)填交进口许可证表格三(TRA表格第187款)~一式四份;
ii)该产品(由制造商所签发)的详尽百分比成分表的影印本;
iii)该产品的销售样本。如该产品是在本港销售,其标签必须符合香港法例第231章「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的规定;
iv)如进口的中成药是申请人第一次进口在本港销售,申请人必须在该产品项目下写「新药」二字;
v)如产品已于香港卫生署药物注册组进行分类,请附上香港卫生署所发出的有关关信件以方便办理阁下的申请事宜。
B.出口许可证(表格六~白色)
i)填交出口证表格六(TRA表格第394款)~一式三份;
ii)该产品(由制造商所签发)的详尽百分比成份表的影印本,或印有详尽百分比成份卷标的样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1.一般来说,申请人在递交表格后的一个工作天的下午,即可到香港卫生署领回进
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2.如所交数据不齐全,香港卫生署将不会加签该等申请书。
3.香港卫生署可能会将产品样本送往化验,不予发还。
4.为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不会加
签任何声称含有犀牛、老虎或熊成份的药物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5.对曾被验出含西药/过量重金属的中成药(请参阅.hk/pharmser/
附表所列出的中成药),香港卫生署在其申请入口时采取以下措施:
凡申请附表名单上的中成药进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该中成药的样本给香港
(i)
卫生署转交政府化验所化验。经化验满意后申请书方会得到香港卫生署加签。
由于化验需时,请于来货前三至四个月递交申请表格及样本,以方便进行化(ii)
验事宜。
2)如申请进口证,申请人将会获发给正本及第一副本。持证人可凭正本向运载商(船务公司、航
空公司或运输公司)提取证上所述货物。请注意,根据《进出口条例》第8条,不论提取货物与否,正本必须于货物进口后七天内交给运载商。第一副本则由持证人保存。
3)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C(1)条及第6D(1)条,任何人士必须已获工业贸易署署长签发的进
出口证,并遵行证上所述规定,方可输入或输出药剂产品及药物。上述条例第6C(2)条及第6D(3)条订明,凡违反第6C(1)条及第6D(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4)如需进一步查询关于药剂产品及药物的进出口签证手续,请浏览卫生署药剂部网址
.hk/pharmser/或致电卫生署药物注册及出入口管制组:(852)23198460。
5)参展商一经签署申请表格,即表示参展商同意遵守有关条款,任何参展商因违反上述条例而
招致的投诉或诉讼,贸易发易局及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概不负责,亦无需作出赔偿。
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