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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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
2008年第1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
〃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
〃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
〃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
〃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2008年第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起诉前已获得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的,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交纳税款不违反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调整且确实过低或过高于损失时,法院才能调整。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时,可处理抵押物优先受偿,不得要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008年第4期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等抵债合同纠纷案
〃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向典当行抵押贷款的,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未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典当协议的有效性。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尽义务使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第5期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意思表示真实、不侵犯他人利益且经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成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批准、登记等效的从其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自雪云等抢劫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骗至经改造的房屋致其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请限制。
2008年第6期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国际知名商品应考虑在中国的销售时间、区域、对象等来判断是否为相关中国公众所知悉,不排除适当考虑在国外的知名度因素;包装、装潢能用来区别商品来源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对此不同经营者可借鉴学习,但引起市场混淆、误解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未经人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有此行为,不论吸收的方式、手段,均构成此罪。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诉哈尔滨福成饮食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同类或相似商品上应遵行诚实信用原则,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使公众混淆为目的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之近似使公众误解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8年第7期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两份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订立目的和约定内容不相同时,应分别依合同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申请减少,故恶意违约时,如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申请减少的,法院可不支持。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优先权,证券公司对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从客户帐户中直接划拨款项以实现债权。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是保险合同的“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依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车上还是车下来确定,身份可能因特定时空转换而变化,何种原因使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臵身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
2008年第8期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就同一建筑工程签订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价款的根据,而不是以存档合同文本为结算依据。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等绑架案
〃如果行为人不了解他人真实犯罪意图,在错误理解下参与犯罪,不认定共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按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解除权,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可不赔或不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不是要求其进一步告知而订立合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无权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2008年第9期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讨论决定后与他人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为对债务的自认,法院可据此认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的视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当事人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方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职务基本相同,故法院送达时仅送达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法人向其他法人转交或留臵的,不属于程序违法。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教育机构组织校外活动的仍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在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致学生受伤害的,学校不能因该活动是交由他人承办而排除责任。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用单位均应交纳工伤保险,故下岗、待岗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亦同;上下班合理路径并非唯一,该路线是否最近不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2008年第10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