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与报审的内部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开展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投融资等工作,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职能职责及集团的授权履行各阶段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立项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第五条集团项目前期部牵头配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同步配合完成线路沿线地上车站、高架区间、地面出入口、风亭、主变电站等地上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建设规划阶段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客流预测、交通一体化等相关专题及审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根据集团总部部门、各子公司职能职责及相关要求,对近期建设规划审批涉及的各专题报告的编制、报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线网规划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客流预测报告、沿线用地控制规划、交通一体化专题报告、符合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题报告,由集团项目前期部负责。
2.运营网络客流效果评价专题报告,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
3.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题报告及各项涉及资金、债务、投资、财务等数据的统计及填报,由集团融资管理部牵头,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具体配合。
上述各专题报告的完成时限以集团项目前期部明确的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上报审批时间倒排确定为准,各责任部门须按计划做好相应专题报告编制项目的招标采购,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专题报告编制及报审。
2023最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
DB 3401/T 251—20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分类与划分、验收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其他制式的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T 1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工程。
注: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等系统。
3.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 accept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人员、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等方面进行规范的行为。
3.3试运行 trial running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或配重方式模拟载客运行的实验性运行。
3.4预验收 pre-acceptance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正式验收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3.5项目工程验收 project acceptance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地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铁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铁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地铁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地铁工程设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安全、合理、经济。
第七条地铁建设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依法报批。
第三章建设与施工第八条地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地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地铁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第十一条地铁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地铁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发现地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服务标准,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管理,确保运营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地铁票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因地铁建设或者运营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衔接、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
把握好建设节奏,确保建设规模和速度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超前编制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方案。
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要求,确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线网规划,确定长远发展目标。
按照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线网规划应统筹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实现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主要铁路客站和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
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
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地铁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地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保障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安全、可靠、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地铁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车辆段工程等。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
3. 实施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质量监督员等人员的质量责任。
4.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改进等环节。
四、施工准备阶段1. 施工前,项目总负责人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质量目标和措施。
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顺序等。
3. 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提高施工人员质量意识和技能。
4.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 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符合施工要求。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过程中,项目总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质量例会,分析质量状况,及时解决问题。
2. 施工队长应加强现场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施工质量。
3. 质量监督员应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
4. 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5. 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
六、质量检验1. 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2. 质量检验分为自检、互检和专检,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3. 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4. 对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七、质量改进1.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地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房屋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集团、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主体责任的分公司、子公司及项目公司)、运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策划,过程严控,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省和国家优质工程”为目标,严格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条青岛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第五条集团、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全力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参与青岛地铁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运营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提升。
第七条集团鼓励各单位创新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集团成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委”),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目标实现。
质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监办”),质监办设在集团安全质量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质监委组成如下:主任:集团总经理副主任: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集团相关部室负责人,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管领导。
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来自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总工办 (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根据建设地点场地条件、建设工程与地铁的相对空间关系、受 影响地铁的结构特征等对工程划分审查级别。 (四)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的设计、第三方监测方案、施工 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或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 核;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跟踪设计、施工申请审批的全过程;牵头组织 跟踪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五)参与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核。 (六)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 (七)向申请人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和施工配合费。 (八)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用语定义.............................................................................................................................................. 2 第三章 部门职责.............................................................................................................................................. 3 第四章 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5 第五章 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11 第六章 评估管理............................................................................................................................................14 第七章 第三方监测管理 .............................................................................................................................15 第八章 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16 第九章 应急管理............................................................................................................................................18 第十章 执法管理............................................................................................................................................19 第十一章 资料管理.......................................................................................................................................19 第十二章 技术要求.......................................................................................................................................19 第十三章 其它.................................................................................................................................................22 附表 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查作业审批表 ...................................................................23 附表 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4 附表 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5 附表 4 我司管理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6 附表 5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 ...................................................................27 附表 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表 ...................................................................28 附表 7 我司管理的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施工方案审批/备案表 .................................29 附表 8 (用于申请人为外单位)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30 附表 9 (用于我司管理工程)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31 附表 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通用审批表...........................................................................32 附件 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33 附件 2 工程审查分级示意图 ....................................................................................................................40
国家对地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地铁安全、高效、便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铁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绿色发展,节能减排;(五)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地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地铁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地铁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地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二)线路走向、站点设置;(三)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四)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五)环境保护、安全防范措施;(六)运营管理方案;(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八条地铁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铁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第十条地铁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第十一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施设备;(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资金。
第十二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运营。
第十三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地铁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二)保证地铁运营安全、高效、便捷;(三)提供优质的乘客服务;(四)定期对地铁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五)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
地铁工程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铁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铁工程的施工阶段,但对于地铁线路的设计、施工准备和验收等其他内容也具有指导作用。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遵守本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置,保障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及时开展。
第十一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研究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从设计阶段就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材料的把关,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和符合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进行把控,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地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建设的管理,保证地下铁道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以及征地拆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地下铁道(以下称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效益型的重大市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地铁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广州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
其设立的办公室(以下称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及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铁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地下铁道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地下铁道沿线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综合开发。
第二章地铁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广州市地铁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称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地铁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并对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宏观管理。
地铁资金协调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第六条地铁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
(一)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1.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的市区内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外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收益(含人民币、外币),除应上缴以及按规定应提留的业务费用外,其余部分的30%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2.由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所得的土地收益(含人民币、外币)除应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转入地铁工程资金专户。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作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建设期轨行区范围(以下简称轨行区)的作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在轨行区的施工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轨行区施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轨行区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三期二阶段各线:自轨行区管理单位接管轨行区起至移交运营单位止,各参建单位在区间及车站轨行区作业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轨行区是指:正线、辅助线、区间风井、区间风道及距离车站站台边缘内侧0.5米的区域;本办法所称主体工程单位是指承担土建、常规安装装修等工程的合同单位。
车辆段(停车厂)的轨行区管理由车辆段(停车厂)主体工程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后实施。
第三条凡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必须遵守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的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轨行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行走、车辆通过、货物装卸与运输、车辆停放,或在上述轨道区域上空或区间泵房及站台防护区内进行土建、装修、安装、设备调试、工具材料堆放、完工后施工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和工程检查、运营新线介入及新闻采访等工作。
第五条轨行区作业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轨行区。
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及请销点制度,各单位按月度、周申报计划,凭已签发的《施工作业令》在车站办理请销点手续。
第六条轨行区执行“行车作业区段不得进行其他作业,非行车作业区段不得行车”的原则。
第七条所有进入轨行区作业的单位应与轨行区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八条建立轨行区作业移交确认制度,对需要保护的成品和场地文明整洁情况,由作业单位双方办理移交确认手续,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时由轨行区管理单位或委托其他的单位负责确认。
第九条各单位轨行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监理)人员现场带班管理办法》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所有进入轨行区人员必须佩施工证从指定的出入口进出,施工证由各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施工证上必须标注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所属单位等内容,粘贴照片并且由各自施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印发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总体保持有序发展,对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质量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公益性特征明显,部分城市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有序推进。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开展前瞻性规划研究工作,以城市财力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为实施条件,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切实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质量,确保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坚持近远期结合,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工程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着力提高综合效益。
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施工设备管理第七条一般管理规定(一)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租赁及分包单位自带的施工设备,必须纳入项目总包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定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准入条件。
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租赁)等证照齐全、经济技术实力较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法人组织;(三)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租赁设备必须具有厂家的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四)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机具;(五)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应齐全,各种限位、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报警和信号装置等齐全、灵敏、有效。
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加工工艺图,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七)进场的施工设备,应由租用双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施工机具报验(一)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应在开工前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见JL/ZY-AQ-26-01-N)呈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验收;(二)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核实承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规格、台数是否与报验单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相符,并对其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签署意见;在满足开工必须的施工机具的前提下,其他按进场计划逐步进场的施工机具,应随到随报验,并在每月施工进度计划中填写清楚;(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机具档案资料。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单
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规范清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行政法规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政府规章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建标[2011]159号)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四、地方规定类1、《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发布文号: 杭政办[2011]1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质电[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规划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天津市建委、规划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
3、《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8]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环境调查与工程勘察 (3)第三章工程设计 (5)第四章工程施工 (8)第五章第三方监测与工程监理 (10)第六章应急管理 (12)第七章监督管理 (13)第八章法律责任 (15)第九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活动,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风险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场管理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让业务。
第六条【培训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安全质量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第七条【安全设施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铁项目质量规章制度
地铁项目质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铁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地铁线路、站点、车辆、设备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地铁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地铁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地铁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地铁项目质量管理小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等相关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八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流程,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审核和质量改进等环节。
第九条地铁项目应制定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控制。
第十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等控制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监督、有检查、有反馈。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依据、有证据、有记录。
第十二条地铁项目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和设备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处置风险。
第十三条地铁项目应建立健全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不合格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处理。
第五章质量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地铁项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地铁项目应加强对外部专家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学习,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地铁项目应及时总结和发布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地铁项目质量管理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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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管理规定
1.1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不断提升品牌形象,结合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2工程例会制度
1、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业主代表】通知为准。
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3、主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业主。
4、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
5、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扣管
理费100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提前向总监和业主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扣管理费200元/人次。
6、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10:00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
1.3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做饭,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次。
2、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违者扣管理费20元/人次。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管理人员佩戴统一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50元/人次。
4、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元/人次。
5、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50元/人次。
6、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扣工程管理费200元/人次,对于大便扣工程管理费500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区
域内的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7、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50元/人次。
8、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作业区内禁止吸烟,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元/人次。
9、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元/人次。
10、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元/人次;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扣管理费1000元/次,所在单位应将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11、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
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元/工种。
13、多次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业主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经多次帮助仍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严重问题时,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其退出本项目施工。
所有施工单位由业主和监理全面协调。
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以书面形式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
1.4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元/处。
2、车站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地面直接向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车站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车站外指定堆放地点,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元/处次。
3、安全网架设符合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200元/处。
4、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上锁,且要有专人负责,一机一闸一保护且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500元/处。
5、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工地,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有专人接待,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管理费50元/次。
6、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统一安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元。
7、楼梯口、电梯楼、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扣除工管理费100元/处。
8、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除工管理费50
元/处。
9、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20元/件。
1.5工程进度管理
1、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业主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对于进度不执行单位总进度,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扣罚管理费1000元/次。
2、按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影响到总工期时,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扣罚管理费1000元/次。
4、必须按我单位统一部署,确保本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对故意不执行我单位要求的单位扣罚管理费2000元/次。
5、必须按照业主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违者扣罚管理费500元/次。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管理
2.1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
1、设备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65个工作日向我
单位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
2、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擅自接收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
3、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元/次,并拆除擅自使用的材料。
2.2装修工程检验管理
1、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费500元/次。
2、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500元/次。
3、砼模板经拆除后,内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50元。
4、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监理发现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元。
5、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若有变动,须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