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采砂管理办法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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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巩固违法采砂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采砂和加工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

由市、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原则上应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奖举报处理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按照“分级受理、属地处理、联合督办”的原则,接到举报后,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应予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向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转办、交办或督办函,并根据河长制工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豫水政〔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水政〔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需要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依规、程序合法。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省水利厅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一)省水利厅直接查处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中,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二)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案件过程中,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三)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四)其他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河道非法采砂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认定的情形。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信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水库、行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水生态安全、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迁赔高程以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河道的整治规划。

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对所辖河道水、土、砂、石的开采利用进行勘察规划,划出许可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设置标志,并实施采砂管理。

未设河道管理单位的河道,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采砂管理.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式样附后),由省、市(地)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开采地点、范围、深度、运输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及负责人等,经审批,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内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砂石的开挖运移对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影响极大.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在采砂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1、严禁在危及堤防和险工安全的部位作业和堆放砂石料物,严禁破堤运砂。

2、禁止在河道内的防汛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保护区内开采。

3、禁止在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开采.4、开采后的弃料,应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影响行洪安全;车辆运输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工程管理、施工和防汛抢险工作.5、开采后的河床,必须按河道整治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底平、坡顺;水流畅通。

6、服从河道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10—20%收取;2、淘金沙按产值的3—5%收取。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清淤疏浚泥砂综合利用监督管理2 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新乡市 453000摘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实施河段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主动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

关键词:河道采砂河道疏浚清淤疏浚砂综合利用采砂管理机制为保障河道清淤泥砂处置的有效实施,要从提高认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总结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规划保障措施意见:一、提高对清淤泥砂处置实施方案重要性的认识泥砂处置实施方案是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国有砂石资源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强化规划意识,切实将其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自觉维护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方案执行。

二、做好方案的宣传公示、公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实现从泥砂处置公开招标、相关政策制度、管理方案等透明化、公开化,并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清淤泥砂处置方案信息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形成联合监管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文件要求: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在河长制体制框架下,清淤泥砂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总体负责。

制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并落实联审联批、定期会商、重大问题协调、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监管、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

按照依法设置、精简高效、统一管理、责权统一、轻重缓急的原则,落实管理专管机构或明确专管部门,配备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各单位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资源优势,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处理好实施程中出现的问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豫政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90号)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水利厅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水建管〔2011〕379号)和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

三、整治范围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市、区)。

四、整治重点对涉砂船舶、沿线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情况,涉砂船舶管理、采砂规划编制、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砂场管理、能力建设和长效举措制定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
淘铁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安委[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的通知
(豫安委〔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黄河河道内采淘铁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

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人民身体伤害,保证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黄河河道内全面禁止采淘铁砂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管辖黄河河道内,全年度禁止采淘铁砂;出现采淘铁砂活动,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制止。

二、成立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牵头,安监、水利、河务、海事、工商、公安、环保、节能减排、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指挥部,负责统一开展全年禁止河道内非
法采淘铁砂。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包括天然河道、人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

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和防汛方面的重大问题。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牧民委员会应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工作。

县国土资源、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安全和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在维护河道安全、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水域的,须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和从事生产活动,必须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应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一、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1、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

2002年,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河砂同时还具有矿产资源属性。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

河砂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双重属性。

多年来,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2017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国水利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1.5倍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2倍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
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1倍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
面积在5—10亩 (含1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
面积在10—20亩 (含2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
面积在20亩以上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违法行为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
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5—1.8倍
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8—2倍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罚款额为出让金10%以下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两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下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对于河道采砂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全过程管理,做到预防为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岗位作业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改措施和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第八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确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岗位,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全员参与河道采砂作业的操作人员。

第十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和紧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案例教育库,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等形式,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明确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保证不发生交叉作业。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河道采砂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备案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有效。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1)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一、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河砂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受暴利驱使,私挖乱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及河道生态安全,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于2012年制定公布的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在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市正处于规范开采河砂的建立期、完善长效机制的关键期,要想有效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河道采砂真正整治好、管理好,就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因此,针对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软弱、执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把我市在整治非法采砂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法律,出台一部符合上级精神、满足发展需要、切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经过制定《管理办法》是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

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在接到市政府的批转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平顶山普法网等网站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外,还组织专家学者、起草单位、有关律所到鲁山县河道采砂现场进行实地调研考察,与部分县(市、区)从事河道管理工作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了修改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有关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和分析研判。

按照《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2020年1月市政府党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了合法合规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四、主要内容说明《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

河道非法采砂是怎么量刑

河道非法采砂是怎么量刑

河道⾮法采砂是怎么量刑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城市的房屋越建越多,⼤量兴建房屋需要⼤量的泥沙,很多⼈看中了这个商机,就在河道上进⾏⾮法的采砂活动。

那么河道⾮法采砂是怎么量刑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河道⾮法采砂是如何量刑
河道是⾮法采砂,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刑法》中⾮法采矿罪进⾏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采矿,擅⾃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开采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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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决议书

河道采砂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决议书

河道采砂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决议书根据我国《河道管理法》的规定,为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河道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依法进行河道采砂管理。

经对某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擅自采砂行为根据初步调查,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开展采砂活动,违反了《河道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

该公司应当主动停止采砂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采砂超标行为根据实地勘察和取证,某公司在进行采砂活动时,违法超过允许的采砂量,严重损害了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河道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超标采砂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非法破坏河道行为调查发现,某公司在进行采砂作业时,采用非法的破坏河道的手段,导致河道的水准面下降,隐患增加,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根据《河道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破坏河道的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行为据调查,某公司在采砂活动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采砂情况的情形,违反了《河道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应加强管理,确保采砂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河道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授权,我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议: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针对某公司擅自采砂、采砂超标、非法破坏河道等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在收到本决议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二、限期整改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整改违规行为。

限期为本决议书发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整改任务。

三、罚款处理对于某公司的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具体罚款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湿地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26日附件《河南省湿地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一)处罚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经教育能立即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湿地保护标志的,未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造成破坏湿地后果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非法采砂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

非法采砂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

非法采砂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非法采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砂治安处罚法的内容: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拓展资料: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采砂项目安全奖罚制度

采砂项目安全奖罚制度

采砂项目安全奖罚制度1)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2)对于认真遵守上级安全生产要求、本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的;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对抢险救灾有功的;积极参加场内、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的;对安全生产及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班组长汇总材料上报安全科,经审核后报场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先进班组、科室由安全科提出意见,经公司内领导研究讨论后批准。

对有关人员的奖励,由班组或科室提出,经安全科审查,报公司长批准。

4)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惩罚:事故责任者;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者;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

5)处罚形式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20-500预案罚款、赔偿损失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形式处罚。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处以警告、降职、解雇等形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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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嵩县河道管理所嵩县水政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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