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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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细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范围
2.1 公司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托管的电梯,行车,登高车,桥梁检测车,吊车,锅炉,压力容器,车载沥青罐等。
第三条管理职责
3.1材料设备管理部是我公司特种设备归口管理机构,下设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掌握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部门设备员一起,负责与特种设备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并督促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设备操作规程》、《特种设备设备例行保养细则》等有关制度。
3.2政工安保部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下设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3.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下设设备管理一名,贯彻执行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掌握本部门各种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点检。及时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上报材料设备管理部和政工安保部。
3.3.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3.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向区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把设备型号保养时间、责任人、维护状况,委托外包合同等记录情况等上报材料设备管理部和政工安保部备案。
3.3.3 每台特种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按照使用说明制定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3.3.4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记录。每月把检查情况上报材料设备管理部和政工安保部.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上报材料设备管理部和政工安保部。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3.3.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要求提早制订计划上报材料设备管理部,部门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3.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应通知材料设备管理部及时予以报废,其他的应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同时向材料设备管理部上报。
3.3.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3.3.8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向材料设备管理部和政工安保部上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3.9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在政工安保部和材料设备管理部留档。
3.3.10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3.11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部门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处罚
4.1对特种设备管理情况处理
第五条附则
5.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2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7公司内部门的特种设备
5.8本制度由材料设备管理部制定。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原有制度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材料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201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