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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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墙保温补贴的通知

关于外墙保温补贴的通知

新华新闻新华房产> 正文高补贴催热建筑节能产业链公司“围猎”上海2012年07月27日 10:16:44来源:上海证券报上海市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办法》预计最快在9月实施在“补贴与强制”并行的策略下,建筑节能正得到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的联手推动。

昨天,住建部公布《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从项目和技术层面对补贴范围提供了参考。

这预示着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等地的建筑节能改造进入实质启动阶段。

而上海也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

对于上海支持建筑节能的重量级政策,达实智能等企业纷纷通过兼并重组等途径进入上海市场,而上海本地企业延华智能等已跑马圈地,抢占高地。

上海有望成建筑节能标杆城市住建部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其背景是5月份财政部宣布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专项补助建筑节能改造。

据了解,补贴的项目内容侧重于建筑外门窗、建筑外遮阳系统,以及建筑屋顶及外墙保温节能改造等。

按照东部地区15元/平方米、中部地区20元/平方米、西部地区25元/平方米的基准,再参考各类节能方案的权重系数,中央将核定每年地方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额度,将70%补助资金直接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新增建筑方面也有补贴方案。

今年4月,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节能节地节水等为评定内容,对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在中央部委的大力推动下,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视也日益提高。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上海市拟出台《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单个项目最高补贴可达1000万元,《办法》预计最快在9月实施。

“根据我们的经验,国家相关补贴一般一个项目就10多万元,去年我们申请了5个类似的补贴项目,最终批了3个。

业内最多的一个补贴项目是200多万元,如果上海最高到1000万元的话,那么政府的支持力度就非常大。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与政策的实施,力求打造能源节约、环保友好的城市建筑环境。

一、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特点1.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上海市地处长江入海口,气候温和湿润,充足的太阳能资源为超低能耗建筑提供了便利条件。

建筑师们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自然资源,通过优化建筑设计方案,将自然资源充分融入建筑中。

2. 创新技术应用。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以节能、减排、循环利用为原则,大量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建筑整体能效。

例如采用双层玻璃、外墙保温、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3. 建筑设计绿色环保。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可持续性、循环利用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政策支持1. 政府引导和扶持。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

包括对符合超低能耗标准的建筑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2. 法律法规规范。

上海市对建筑能耗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3. 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

上海市政府组织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相关科研项目,为建筑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支持。

三、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1. 目前,上海市的超低能耗建筑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不少公共建筑、商业办公楼已经实现了超低能耗标准,成为城市建筑的典范。

2. 未来,上海市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进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的创新和推广。

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与智能科技、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建筑能源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静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原则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

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一)扶持对象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8.鼓励节能技术应用推广;9.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10.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是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

一、申报示范项目类型示范项目类型分为: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要求示范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项目可以是设计阶段、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按65%或高于65%节能标准设计和建造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现行节能50%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技术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或既有民用建筑,其建筑围护结构及设备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

三、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且又满足以下规模与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得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扶持。

1、新建高标准节能建筑项目建筑规模: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须大于20000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须大于50000平方米.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规模:住宅小区大于10000平方米;单体公共建筑大于20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1)技术要求: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或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4;水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

5。

(2)应用规模:新建建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应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对项目施工图中超 低能耗建筑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专项论证报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6),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内容,建设单位对论证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对专项论证 报告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阶段相应技术措施有效落实。项目工 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 上不允许变更超低能耗和外墙保温一体化相关设计内容,确需 变更的,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鼓励优先选用获得本 市新材料认定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对涉及超低能耗 建筑性能的关键部品部件及材料,应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留存 检验检测报告或进场复验报告,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 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检人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 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并做好记录。监
—5—
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要对门窗安装、墙面和屋面保 温施工、穿墙及出屋面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保障施工 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专项验收,做好旁站记录和验 收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 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超低能耗建筑 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的日常监督,尤其是对墙体节 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等关键部位的热工性能,以及气密性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抽查抽测。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交申报资料,其中申报容积率计算的,建设单位应在建 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申报 资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投入 , 有效 地促进 了节能工作 的顺 利开展 。
2 商 业节 能
( 一) 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 5 0 0 0 平方
米 以上 大型 商业 设施 ( 大型 百货 店 、 大型 超市 、 购物 中心 、 大 型 家 电专 卖 等 ) 和3 0 0 0平 方 米 以上 的大
型餐饮 、 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 。 通过促进节能管理
到5 0吨 标 煤 以上 ( 含 5 0吨 标 煤 ) , 经 专 业 部 门审
量在 5 0吨标 煤以上 ( 含5 0吨 ) , 按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 补贴 , 单个 项 目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0万 元。 ( 二) 节能技 术 改造 。 对 被列 入市 级节 能技 改 的 项 目,实施 后 年节 能 量达 到 5 0 0吨标 煤 以上效 果
5 0 — 5 0 0吨标煤 ( 含5 0吨标煤 ) 的, 新 区按项 目实 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补贴 ,单个项 目
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5万元 。
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 四) 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 海 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
( D B 3 1 / T 一 2 0 1 1 ) 对五类 商业业态( 百 货 店 及 购 物
( 三) 促进节能管理改善。 对列入区 计划的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 锅炉检测、 电平衡测试等节
中心 、 超市及仓储店 、 餐饮店、 浴场、 家电专业店 ) 进
厂 I 2 — — 2 _ 1 上 海 节 能 明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按年节 能量给予用能单位 3 0 0元 / 吨标准煤进行 配套扶持 , 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 0 O 万元。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指导文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5月20日开始实施激励与补贴:1.运行标识项目:二星50元/平方米;三星100元/平方米;2.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AA等级60元/平方米,AAA等级100元/平方米;3.既有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和下降15%~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分别为25元和15元;4.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采用太阳能光热的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补贴55元;5.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补贴为300元/平方米。

地区:北京指导文件: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激励与补贴:1.二星22.5元/平方米,三星40元/平方米;2.达到国家或本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奖励。

地区:山东指导文件: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已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地区:重庆指导文件: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激励与补贴:1.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400万元,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60万元。

地区:广东指导文件:支持推广绿色建筑及建设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激励与补贴:1.二星2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星45元/平方米,单位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在建立升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上,补助原则为公共机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进行补助,非公共机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十日上海市节能住宅建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与整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住宅建筑,是指依据建设部现行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的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负责本市节能建筑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市新建节能住宅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协同开展对新建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申请,由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办人)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前提出。

第七条申请节能住宅建筑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三)具有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方案或者节能设计的可行性报告;(四)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相当的建设规模。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

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第六条(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八条(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本办法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3 —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达到AA或AAA的装配整体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装配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不低于示范项目申请当年《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沪建交[2012]390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沪建交〔2012〕39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在“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上海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目录一、“十一五”工作回顾(一)上海市建筑能耗现状(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成效(三)当前存在主要问题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十二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十二五”建筑节能重点任务(一)新建建筑节能(二)既有建筑改造(三)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五)家用节能设备推广(六)建筑遮阳技术应用(七)绿色建筑推进(八)低碳城区实践(九)建筑施工降耗(十)城市级建筑节能信息平台建设五、“十二五”保障措施和政策需求(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法制保障(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四)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五)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能效测评技术,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七)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进建筑节能共识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城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10]217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制订本规划,以指导本市建筑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绿色建筑补贴归纳

上海市绿色建筑补贴归纳

国家层面:1、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第五,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我们认为对三星级高等级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金额应该大于1/3的增加成本,平均来算是每平方米补助75元,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起对这些高等级的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而一星级成本更低,准备在物业税先试的城市中间减半或者减少对绿色建筑的征收。

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就是非绿色建筑不得获得土地,或者大面积的开发绿色建筑的比例要大幅度上升。

在北京等等城市已经尝试对已建成绿色建筑奖励5%的容积率。

在需求端,购买绿色建筑就购买了对地球的保证数,为下一代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数。

2、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3、2012年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将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并明确财政奖励政策,对二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奖励45元,对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奖励80元,对绿色生态城区以5000万元为基准进行补助。

上海市:1、《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浦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浦东新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浦东新区建筑节能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审议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目标计划,定期听取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汇报,决定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重大事项,对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各相关部门的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浦东新区建筑节能联席会议下设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制定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目标计划并分解落实,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实施情况,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民用建筑节能推进工作,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培训宣传工作,组织浦东新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管理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建交委是浦东新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社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环资[201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本市2015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5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装[2014]832号、沪经信节[2014]872号、沪经信调[2014]835号、沪经信调[2014]846号、沪经信调[2014]870号、沪经信调[2014]968号、沪水务[2014]1127号、沪建管函[2014]1069号、沪建管函[2014]1071号、沪建管函[2014]1049号、沪绿容[2014]337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9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2544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沪府办[2012]73号)和《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等规定,安排2014年第三批经审核通过的2494辆新能源汽车补贴16023万元;90辆新能源汽车的团购补贴18万元;共16041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66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75台锅炉(窑炉)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6084万元。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 目 专项 扶持 办 法》 的通 知
沪发 改环 资 (0 )8 号 21 08 2
各有 关 单位 :
为 深入 推 进本 市 建筑 节 能工 作 , 范建 筑节 能扶 持 资金 使 用管 理 , 规 市发 展 改革 委 、 市建 设 交通 委 、 财政 市
局会 同相关单位修订 了《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 目 专项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按照 执行 。
平方米 以上 , 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 50 0 平方米以上。建设要求 : 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 ) 筑节 能管 理与服 务项 目。既有 国家机 关办公 建筑 和大 型公共 建筑 的能 源审计 、 项计 量等 。 八 建 分
四 、 持标 准和 方式 支
( ) 一 符合 支持 范 围( ) ( ) ~ 一 四 的项 目, 每平方 米补 贴 6 。 中 , 0元 其 整体 装配式 住宅 示范 项 目, 对预 制装 配
条例》《 、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 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 目 专项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中安排 。 ,
二 、 持原 则 支
扶 持 资金 使用 与 管理 应 当遵循 以下 原则 :
( ) 一 有利 于培 育本 市建 筑 节能示 范 项 目;
上。
( 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 目。 三) 节能标准达到 7 % 0 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建筑规模 : 居住建 筑,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 ; 公共建筑 , 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 : 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085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85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2005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

现就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节能专项检查(以下统称节能专项检查)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统一组织,由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督站)会同市建筑建材业相关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协同负责辖区内节能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依据(一)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建[2003]658号);4、《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沪建建[2003]617号);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212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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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
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预制装配率15%及以上。

(三)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70%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外窗装有建筑一体化的外遮阳设施,其中公共建筑还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既有建筑改造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五)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要求:既有建筑外窗节能改造的,应当分别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六)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

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其中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七)立体绿化示范项目。

在相关重点区域的公共建筑上(含居住小区的公共部位,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利用屋顶、墙面等建筑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绿化项目除外。

建设规模:屋顶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般墙面绿化覆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建设要求: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八)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分项计量等。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支持范围(一)-(四)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

其中,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对预制装配率达到2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二)符合支持范围(五)的项目,对实施建筑外窗或外遮阳(建筑外窗已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0元。

(三)符合支持范围(六)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或浅层地热能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60元;采用太阳能光伏的示范项目每瓦补贴5元(如光伏组件成本大幅下降,补贴标准将进行适当调整)。

(四)符合支持范围(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100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50元。

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30元,特殊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200元。

(五)符合支持范围(八)的项目,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价格给予补贴。

分项计量项目按照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贴。

(六)被列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七)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区中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以及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

(八)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由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建筑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示范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其他示范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建筑节能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履行期限、主要内容、预期节能目标、绩效评估内容、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七、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验收。

八、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整体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
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竣工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合格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
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项目扶持资金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竣工后,市建设交通委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拨付剩余的项目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九、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建筑节能扶持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原《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81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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