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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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主讲: 张凤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18世纪末期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为早 期“劳工法规”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 法典》诞生,它把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 租赁”,以后资产阶级各国都把雇佣关系作 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一些残酷的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 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英国 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最 早的工厂立法。
第Biblioteka Baidu节
外国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1、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 英国——两次修订《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842年英国又颁布了《十小时法》, 德国——《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规 定禁止童工工作和禁止未成年工每日10小时 以上的劳动和夜间劳动。颁布了《工业劳动 法》、《德意志帝国工业法》,禁止童工工 作超过6小时以上,未成年工工作9小时以上 ,女工11小时以上及彻夜工作;又颁布了《 未成年工保护法》。 法国——《工业法》、《童工、未成年 工保护法》、《劳工法》。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 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星期 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龄、青年工的每日最 多工时、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和做 夜工等,但这些议案没有付诸实施。 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 协会,1905年在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 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该两个公约经缔约国 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这标志着国际 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2、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 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 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 3、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工会法经历了 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 阶段。 英国议会——在182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 工会和罢工的权利; 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 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4、社会保险法的开端。 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先后制 定了疾病保险、伤害保险、老年和残疾保险 的专门法规; 英国——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 》,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 5、劳动争议法的出现。 新西兰——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 制仲裁。 英国、法国、美国——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这方面的专 门法规。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4.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 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港口装卸的劳动安 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 5.女工保护。《女职工保护公约》和同 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 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第一节
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标志 着劳动法的诞生 在19世纪,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 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 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 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 时;禁止学徒从事夜工。 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 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 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第二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 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 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 劳动立法提供了国际劳工标准。从1919年 至2002年,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3项建 议书。 19世纪前半期,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 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 国社会活动家大卫· 李格兰。 瑞士是最先主张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6.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 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工 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 体格检查公约》等。 7.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 《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 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 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 准公约》、《本国人与非本国人在社会 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
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内容 8.结社权利。《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 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人代表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9.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促进集体 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自愿调 解和仲裁建议书》等。 10.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工商业劳 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 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 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和同名建议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 为十类: 1.就业和失业。 《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64 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 建议书(1958年), 《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 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 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 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 约》、《工业中实行周休息公约》、 《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 付年休假(修正)公约》等。 3.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 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 护工人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1992年)等。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在巴 黎召开和平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劳工委 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 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提交和 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 篇,即“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至今已有会员国170多个。 国际劳工组 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 组织。它设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 劳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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