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线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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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设计

7.2.1气象条件

7.2.1.1架空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宜采用10a一遇的数值。如当地气象资料与表7.2.1.1典型气象区接近时,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典型气象区适用的地区参见附录A·1。

7.2.1.2架空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对高压线路应采用离地面10m高处,10a一遇10min 平均最大值。如无可靠资料,在空旷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5m/s;在山区宜采用附近平地风速的1.1倍,且不应小于25m/s。

7.2.1.3设计覆冰厚度应根据当地城镇已有配电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无资料,除第1气象区外,宜采用表7.2.1.1所列数值。

7.2.1.4电杆、导线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W=9.807C·F`(V^2)/16`(7.2.1.4)

式中W——电杆或导线风荷载(N);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环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0.6

矩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1.4

导线直径<17mm 1.2

导线直径≥17mm 1.1

导线覆冰,不论直径大小1.2

F——电杆杆身侧面的投影面积或导线直径与水平档距的乘积(m2);

V——设计风速(m/s)。

各种电杆均应按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的情况计算(转角杆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7.2.2导线选择和架设

7.2.2.1架空线路的导线一般采用铝绞线。当高压线路档距或交叉档距较长、杆位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在沿海地区,由于盐雾或有化学腐蚀气体的存在,宜采用防腐铝绞线、铜绞线或采取其他措施。在街道狭窄和建筑物稠密地区应采用绝缘导线。

7.2.2.2钢芯铝绞线及其他复合导线,应按综合计算拉断力进行计算。

7.2.2.3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7.2.2.3所列数值。

注:重要地区指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及人口稠密的地方。

7.2.2.4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按计算负荷、允许电压损失及机械强度确定。

7.2.2.5当采用电压损失校核导线截面时:

(1)高压线路,自供电的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或末端受电变电所一次侧入口的允许电压损失,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6kV、10kV)的5%。

(2)低压线路,自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接户线)的允许电压损失,一般为额定配电电压(220V、380V)的4%。

当建筑物的规模及容量较大,可按总的电压允许偏移对内外线路的电压损失值进行适当调整。

7.2.2.6当确定高、低压线路的导线截面时,除根据负荷条件外,尚应与地区配电网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当无地区配电网规划时,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不宜小于表7.2.2.6所列数值。

7.2.2.7架空线路导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按周围空气温度进行校正。

当导线按发热条件验算时,最高允许工作温度宜取+70℃。验算时的周围空气温度采用当地最热月份的月平均最高温度。

7.2.2.8配电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或铝合金线。高压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铜线。

配电线路导线的截面按机械强度要求不应小于表7.2.28所列数值。

低压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档,当采用裸铝绞线时,截面不应小于35mm。

7.2.2.9不同金属、不同绞向、不同截面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高压配电线路架设在同一横担上的导线,其截面差不宜大于三级。

7.2.2.10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表7.2.2.10所列数值。单相制的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7.2.2.11高压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垂直三角排列。

低压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7.2.2.12架空线路的排列相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B、C;

(2) 低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N、B、C。

7.2.2.13电杆上的中性线应靠近电杆,如线路沿建筑物架设时,应靠近建筑物。中性线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路的相线。在同一地区内,中性线的排列应统一。

7.2.2.14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7.2.2.15架空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运行资料时,不应

小于表7.2.2.15 所列数值。

7.2.2.16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2.2.16所列数值。

7.2.2.17同一电源的高、低压线路宜同杆架设。为了维修和减少停电,直线杆横担数不宜超过四层(包括路灯线路)。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适用于导线的各种排列方式;

②靠近电杆的两导线间的水平距离,对于低压线路小应小于0.50m。

注:①转角或分支线如为单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0.60m;如为双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取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取0.60m。

7.2.2.18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高压线路在上。架设同一电压等级的不同回路导线时,应把弧垂较大的导线旋转在下层。路灯照明回路应架设在最下层。

7.2.2.19高、低压线路同杆或仅高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通讯电缆,通讯电缆与高压线路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0m;仅低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广播明线和通讯电缆,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0m。

7.2.2.20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电源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7.2.2.21高、低压线路宜沿道路平行架设,电杆距路边可为0.50~1m。

7.2.2.22高、低压线路的档距,可采用表7.2.2.22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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