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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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空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政策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管理方式和行为,加强内部检查和质量控制,达到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四条空管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总局空管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空管运行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问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制度

第六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报告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对空管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六)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八)开展空管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奖惩工作。

第七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规划,研究确定本专业各项安全指标,参与制定空管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专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评价本专业运行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定期对与本专业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查找问题,发现和掌握本专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变化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管理措施。

(四)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建议,制定相应的措施。

(五)参与本专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六)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第八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措施、要求,具体组织和实施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定期或适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监督检查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协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报告各项安全工作情况和运行数据。

(六)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事项申请。

第九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航空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

召开会议,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运行安全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研究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部署落实整改措施,申报或批准有关安全奖励或惩罚方案等。

第十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做到定期通报安全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空管分局、空管站及其空管运行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对涉及安全和运行的会议要形成会议文件,并在会后一周内上报及下发。

第十二条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进行研究。

第三章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空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以及空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对所分管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者及全体员工都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关的权力和义务。各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活动都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之间,以及地区空管局和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之间每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空管系统实行安全问责制,民航总局负责对总局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

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地区空管局负责对其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和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

第十八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总局空管局将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本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

(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

(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

(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

第十九条当地区空管局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发生下列情况时,地区空管局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

(一)所属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含)以上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

(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

(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

(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

(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

第二十条安全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以及免职等四种。

第二十一条安全问责的程序

(一)负责安全问责的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根据调查结果,由负责安全问责单位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

(三)被问责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对被问责人做出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决定的,问责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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